「青岛行人相撞案」现场视频公布,原告突然转身往回走与事实不符,被告未注意前方情况,怎样从法律角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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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央视最新公布的视频监控,
法官在普法视频里对案情的描述存在失实。视频画面显示,刘某站立在原地接打电话,随后缓慢转身,此时还是站立在原地。
王某以较快的步速前进,由于注意力不集中、疏于观察,迎面与前方站定的刘某发生肢体碰撞,并直接导致刘某倒地。
我认为根据这一信息,在该案中,王某确实存在过错。没有尽到社会一般公众在行进过程中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
由此看,本案调解结果没有偏离法律规定与一般社会公众的朴素认知。
在此正式修改我对本案的看法。
此次事件中,央媒的介入是迅速、及时、有效的,有力回应了社会质疑。这是一次民间舆论与官方声音的良性互动。
今后还是很期待民间监督的声音能够更好的发挥促进司法进步的作用。
其实这原本是一起调解案件,依法不必要向社会公众公布相关细节。但是李沧法院在制作宣传材料时出现了案情描述错误,这就引发了广大网友大范围的不解与质疑。
这不应该是以法律为专业的职业法官应该出现的失误。何况还有审核环节,难道也都没有发现问题?
以这种失实的案情表述去普法,只会削弱社会公众对司法部门的信任感。
也希望这次的舆论风波能够倒逼法院宣传部门理论水平的进步吧。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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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陵戚戚生 - 839 个点赞 👍
瞎普法不如不普法。
这么搞只会不断侵蚀民众本就不多的司法信任,只会放大司法信任危机。
按照最新披露的视频和法院的说法,调解结果倒还相对能够站得住脚。
我国《民法典》第1165条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条款清晰地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即谁有过错,谁担责,责任与过错程度成正比 。
图源网络,侵删 如果被告确实存在在走路过程中左右张望没认真看路的情形,而且基于这个情形撞上了原告,那这确实可能成为其过错事由,并且基于该过错承担一定比例的过错责任。
回到普法视频事件中,“行人要保持安全距离”。
乍一看这句话,我脑子里就浮现了另一句话——既然不是你撞的,为什么要扶?
做错事很简单,道歉也不难。
但道歉有用的话要警察干什么?
但如此低级的错误只会让司法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变得越来越“廉价”。
普法宣传片中的一句“行人安全距离”只会让人想起当年“南京彭宇案”中法院的逆天言论——“不是你撞的你为啥要扶?”
图源网络,侵删 按理来说,这种调解结案的案子拿来搞宣传确实是最佳选择之一,因为调解建立在原被告双方自愿基础上,而且法院确实也做了工作,也达到了定分止争的效果。
但调解结案的案件相比于裁判结案案件的其中一个好处在于,调解结案的案件法官往往不需要长篇大论地去摆查明的事实、不需要去列裁判依据,也不需要长篇大论地结合查明的事实和裁判依据去分析裁判理由。
法院主持出具调解书后,双方手里一般就各拿一份简单载明双方同意怎么处理的调解书,然后按这个履行就行了。
既然是原被告双方同意的,按理来说法院就不需要在明面上表达自己的裁判观点和立场,就说说自己有多厉害,列列数据,说说自己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贯彻落实上做得有多好就行了。
没想到随手拎了一个案件出来,就“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了。
有人说可能是制作宣传视频的底层经办人法律素养不够,这个理由显然是站不住脚的,你司法机关要发这种法制宣传视频不得经过层层审核???
你这个立案庭庭长难不成真就是对着稿子念的词儿?真就不看看这个台词在法律上有没有漏洞??
还是说从上到下都觉得“行人安全距离”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没问题???
图源网络,侵删 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针对机动车的安全距离规定,生搬硬套到行人身上,实在是一种“神来之笔”。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明确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
但机动车与行人,一个是高速行驶的钢铁庞然大物,一个是在公共空间自由行走的个体,两者在速度、机动性、风险性质等方面有着天壤之别。
机动车因其高速行驶,一旦发生碰撞,后果往往极为严重,所以法律对其安全距离作出严格规定,是为了防范严重的交通事故。
而行人之间的正常行走,偶尔的肢体接触在日常生活中是极为常见的,将机动车的安全距离概念强加于行人,简直是风马牛不相及。
虽说这个事件不是在裁判文书中直接写,但现在裁判文书又不公布了,谁知道在真正的裁判文书中会不会有类似的观点呢???
现在发报道对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说明这个做法没毛病,也应该,毕竟引发舆论关注度如此高的案件,公众应该有知情权。
但这种七搞八搞胡乱宣传对“公众司法信任”所带来的冲击,绝对不是这短短几句解释和道歉能够抚平的。
真实案情与普法案例介绍的案情、网传的案情存在较大出入。
第一,网传撞人的是男性,实际上是女性,在发布的普法视频和文字中,法官只是用刘某和王某指代,并未体现二人性别。
第二,普法案例中提到原告“突然转身往回走”与事实不符,实际上,从现场监控视频看,原告并没有“突然转身往回走”,只是缓慢转身站住,此时原被告之间尚有一定距离。
第三,普法案例中提到被告“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表述不当。真实案情中,被告从后面左右张望、快步前行,存在未注意前方情况的问题。图源网络,侵删 还没有人送礼物,鼓励一下作者吧查看全文>>
法途萤光 - 673 个点赞 👍
明明是a撞的b,
结果法院自己公众号写成了b撞的a,
然后引发了舆论热议,
再自己啪啪打脸。
咱就说,
法院里一帮文科生连事都说不明白,
你还让人怎么相信你能把案件判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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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口袋 - 616 个点赞 👍
谢邀。
么事,引用官媒的好处之一就是,一块倒霉。
讲真,更迷惑了。
按李沧区立案庭庭长之前的“普法”版本,案件是这样的:
刘某和王某在人行道上一前一后同向而行;刘某在前面边走边接电话,期间突然转身往回走;与迎面而来的王某撞在了一起。
一前一后,前面的突然转身往回。
但按李沧区人民法院通过法治在线公布的视频,视频内容是这样的:
两人先一前一后行走,保持一定距离;前方的速度较慢,后方的速度较快;前方的停下来向左转身,后方的未减速,直接撞上。
一前一后,前面的左转,后面的未减速。
这就形成了第一个挺吊诡的描述错误:
“普法”版本是转身往回走,这是一种相向撞击,相向撞击是两个人的事;
这两个人里,维持原方向的人极难预判前面的掉头行为,所以当时几乎所有法律人士意见都是“无法预见突然转身并摔倒致伤的结果”,提出异议。
但视频版本是追尾(这下真成机动车了),可以是一个人的事。
也就是前面的放缓、停下、缓慢转身,后面撞前面;
前面的有放缓的过程,这就有可能被认为不是“突然停下”,不是异常;
而且李沧区法院在最新回应里提到,“被告从后面左右张望快步前行,未注意前方情况”,没看路,也就是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这俩在责任认定上差距巨大,视频版本是怎样“进化”成“普法”版本的?
第二个,那个理。
李沧区法院最新回应说,“被告从后面左右张望、快步前行,存在未注意前方情况的问题”,这句话可以作为本案的一个“理”。
前半句“左右张望快步前行”基本符合视频内容;有视频这个证据在,后半句“存在未注意前方情况”的结论可以提;而这个结论可以作为责任划分的基础。
但“普法”版本里“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根本就不是一个“理”。
有现成的、相对硬的,为什么要捏一个?
最后,最迷惑的,你普法不是以卷宗为基础么?
卷宗就是个档案集,案件的诉讼文书、证据、笔录、和解协议等都会收进去;
而且卷宗不能瞎改,因为卷宗具有官方提供的真实性和权威性,瞎改可能涉及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
再者,作为普法节目,特别是立案庭庭长,以卷宗为准发布信息应该是基础。
你哪怕就是为了和稀泥不闯祸也应当基于卷宗,因为卷宗的责任又不用你一个人背。
结果之前李沧区法院的内容——至少在对案件介绍上——可能存在与卷宗的明显出入。
“行人安全距离”就和“未注意前方情况”不符;如果那个视频也在卷宗里,那更是重大不符。
这就造成法官这一司法公职人员、在事实和表述这些司法关键信息上、不准确,不当。
这真挺迷惑的。
“普法”版本的问题,咱至少还能假定你是懂法的,只是为了KPI闭上眼;
现有版本的问题,怎么感觉习惯性闭眼?
这庭长是个人才。
闲聊公号:王子君的碎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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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君 - 518 个点赞 👍
这个案件的结果果然很有中国味道。
看过一个小视频,说中国的司法体系中,有一个其他任何国家都没有的东西,叫做调解。
很多学法律的人觉得调解非常扯淡,不应当属于司法的范畴,因为调解的目的不是为了分清楚责任和义务,更不是为了维护某项法律和条文的权威,而仅仅是为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减少或者消除矛盾。
我不是学法律的,但作为一个上过大学,经历十几年教育的人,我觉得我们国家的这种调解,以及和调解匹配的司法、执法等形式,很多时候和法律的精神是背道而驰的。
这个案子一开始在网上散播的时候,大家都觉得很扯淡,因为凡是有一点基本的逻辑,用屁股想也知道“未和前方路人保持安全距离”这个说法是很荒唐的。
可能是闹大了,有司把视频监控发出来了。
其实这个案子的真相是什么,应该怎么判,大家并不是很关心,大家之所以对这个案子关心,吐槽这种不管有错没错都打五十大板的荒唐事情,见得太多了,并且也深受其害,才会把这种不满的情绪,投射到青岛这个案子上。
比如说开车的人都知道,如果开车撞了路人,就算司机没有任何责任和过错,但因为司机有保险,或者说行人是相对的弱势群体,交警也会给司机判罚一定的赔偿责任。
然后司机为了减少麻烦,为了息事宁人,加上有保险,也往往稀里糊涂地承担一定的责任,至于说来年的保费上涨,就算是倒霉了。
再比如说,此前看过一个案子,女方嫌弃男方没钱,扔下老公和孩子跑路了,两人也离婚了。没两年男方家里拆迁,得了大几十万的拆迁款,这个女的就跑回来闹,说要分给她。双方对簿公堂,法院进行调解,最后的结果居然是男方给女方一次性补偿六万多元。
简直是奇谈怪论。
这样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真的是举不胜举,在现实中 ,就多如牛毛了。
比如说北京禁止三轮车上路了,之前开展过严苛的整治,但直到现在我经常看到很多四肢健全的老头老太太甚至年轻人依然开着屁股不停喷烟、挂一个自制的所谓残疾人用车的牌子的三轮车,横冲直撞,机动车道堵就上自行车道,自行车道堵就上机动车道,无所欲为,交警就算看到,别说睁只眼闭只眼,直接瞎眼。
这也是一个类似于调解的司法实践。
我认为法律的精神在于维护正义,而很多的调解,本质上不是维护正义,而是化解矛盾。矛盾确实被化解了,但正义却被深深地伤害了,人们心中也不再相信正义,更不会相信法律可以维护他们心中的正义。
开车撞到路人,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的司机,可能会因为麻烦和减少矛盾的考虑,愿意承担次要责任,赔点钱,这个矛盾化解了,但司机的心中,再也不会相信交通法规和执法部门的正义性了。
同样,法规明确取缔的三轮车,被一些老头老太太继续开上路,交警视而不见,确实减少矛盾了,不然大爷大妈又要去闹事了。
但每一个看到这个场景的路人,对法律和执法机关的正义性,就会大失所望。
当然,中国的文化传统是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各让一步的精神。所以,街道和居委会可以去调解,民间机构可以去调解,工作单位也可以调解,去劝说大家各让一步。
但司法机关,应当是绝对不能“调解”的,是非对错,法律条文大多是有明确的规定的,严格执行即可。
否则,人们对法律的正义性,将会永远失去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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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老司机 - 395 个点赞 👍
如果这个视频属实,确实描述的是本案发生的现场情况,那我倒是认为,女子要承担80%以上甚至100%的责任,老人站在那里没动,女子撞上去把人撞倒,确实存在过错,大概率是走路时在看手机,没观察前方路面情况。
即便如此,就像文中提到的这样,当事法官依然在描述上存在很大问题,你就说行人因没有认真观察道路情况,撞倒他人存在过错就得了呗,非得生搬硬套《道交法》弄出个什么行人保持安全距离的奇葩言论出来,结果现了个大眼。现在很多法官一方面自身长期脱离群众,一方面又自以为是法律的化身,潜意识里把自由裁量权放大为无限裁量权,甚至干着司法部门的活,操着立法部门的心,经常有意无意的虚空造法,造出来的东西又和社会公众的朴素认知相悖,结果还厚着脸皮说什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和人民的监督。要我说,该去重新回炉深造的恰恰是这些人,你自己什么时候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和人民的监督了,再来说案子的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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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无邪 - 337 个点赞 👍
这个视频公布得好啊,好就好在能让大家看到当时的实际情况,形成一个大概的判断;好就好在打脸了公众号普法中“未保持安全距离”“突然转身往回走”的相关描述,实际情况是老人因接电话放慢脚步直至停下,后面的女子没仔细看路把老人给撞了;好就好在做到了司法公开,这种公开越多越好,能够有效落实群众对于法治的监督,不至于因为不公开而产生各种谣言与猜测,导致司法的公正性受到进一步质疑。
另外,这个案子的普法文案应该不是办理该案件的法官写作的吧?不然这种基础事实都能搞不明白,产生这么大出入?恐怕都要被调侃是学新闻学的了吧,抑或是文字功底已经到了词不达意的程度,对于一个现象都找不出合适的词描述了。
说实话,这种乱普法的危害比不普法要严重多了,很容易让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影响后面的行为,本以为学了个新知识,殊不知是掉坑里了,学了个伪知识……保持安全距离明显是道交领域的用词,这是把人当成“汽车人”了啊。
汽车人变身! 还没有人送礼物,鼓励一下作者吧查看全文>>
云风 - 239 个点赞 👍
及时澄清,还是挺不错的,但出镜的那个法官还是好好查一下吧。
无论是出于什么原因,那个法官能在公开普法节目说出原告“突然转身往回走”这种与事实完全不符的话,能说出被告“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过错”这样的话,既不讲事实也不讲法律,这样的法官到底已经制造了多少冤假错案,简直不敢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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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校长 - 228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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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e fmq - 209 个点赞 👍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把原始视频放出来了,那我们必须相信法院,相信这个视频确实是本次事件的视频!
我就说怎么有人跑到我之前回答的评论区说央妈辟谣啦,是我胡说八道,原来是这么回事。
既然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领导都道歉了,那我肯定也要道歉!
我错了!
我不应该轻信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平安李沧等官方公众号发布的内容,也不应该轻信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韩继升在青岛电视台节目中所说的话,更不应该轻信潇湘晨报等所谓正规媒体对本案的报道。由于我轻信冒进的严重错误,导致我误入歧途,走上了怀疑人民法院公平公正的错误道路。
我基于轻信上述内容发表的言论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不良影响,我诚恳向广大网友道歉!同时,我郑重提醒所有看过我文章的网友,务必认真学习央视《法治在线》栏目对此次事件的调查过程和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郭栋对案情的详细介绍,以肃清本人产生的流毒。
经过认真反省,我深刻认识到,作为一名网民,尤其是作为一名律师,一定要重实物证据、轻言辞证据。即使是法院官方发布的内容,在没有看到原始证据之前,也不能轻易相信。
在深刻反思自己在此次事件中所犯错误的同时,我还有另一个重大错误要向广大网友坦白。不久前,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的审判长对外发布了关于该案的问答,我未加思索便全部相信了。现在想来,我在当时同样也犯了轻信冒进的错误。希望有关单位能够在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前提下,尽快公布订婚强奸案的判决书内容,以免我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再次诚恳地向大家道歉!
道歉不是终点,而是起点。
下面我将如实交代我走上错误道路的过程,切实做到知错改错。
首先,关于案件当事人的性别我弄错了。
我之前的文章里写的伤者是60岁女性,赔钱的是男性。我产生上述错误认知的直接原因是我在腾信新闻APP上看到潇湘晨报报道里面是这样写的,间接原因是我在平安李沧援引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公众号发布的图文中看到文字虽没有指明性别,但文章配图都是男性。经过权衡,我选择了相信所谓的正规媒体潇湘晨报。
其次,关于事件发生过程我弄错了。
在此次央视《法治在线》栏目公布调查结果之前,我从所有渠道接收到的关于事发经过的描述都是:前方行人边走路边打电话,并突然转身往回走与后方行人相撞。我犯了过于自信的错误,相信了这些不实内容。
最后,我此前发表的对行人“未保持安全距离”没有法律依据等批判性言论错了。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郭栋已经明确指出,“法官描述事实不准确、表述不当”,那么我在上述不准确、不当的描述基础上的言论必然也是错误的。
以上就是我一步一步走上错误道路的全过程,希望大家以我为戒,做一名遵纪守法、明辨是非、相信政府和法院的良好市民。
再次向大家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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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义成律师 - 201 个点赞 👍
把这个典型案例上了青岛当地法治青岛的普法节目,但是专业的法官在描述案情的时候又表现的不专业,这形成的社会影响是非常不好的。
未保持安全距离,这个我们经常出现在交通事故的认定中,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但是这个案件的法官把交通事故的认定标准等于平移到人与人之间的步行中,这个逻辑本身就是不对的。当然后面行走的人应该适当注意安全,这个没问题。但是视频中女子确实存在一点责任,这个稍微慢一点可能就会避免。
另外我们谈谈这个赔偿金额的问题。通常在处理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上,主要责任承担70%至90%的赔偿责任,次要责任承担30%至10%的赔偿责任。
这个案子的主张金额是188000元,按照全额的30%来计算,这个金额应该是56000多元,这个7万金额还不如直接法院判决呢,被告这个赔偿金额自己不觉得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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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惜当下 - 181 个点赞 👍
我把整件事以及背后的逻辑都扒一遍吧。
因为要做成典型案例,要往最高院推,要把自个的审判理念往全国推广。
结果露脸没成,屁股露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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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分析如下:就这个视频而言,赔钱没啥问题,因为原告站定了,被告属于不管不顾走过去把原告撞了。那么,原本对于事实认定应该是这样的:“几点几分,原告XX在XX路上行走,手中拎着XX;几点几分,其转身站定打电话;同时,被告XX径直走向原告XX方向,将原告XX撞倒,导致XX受伤,经鉴定为……。”
如果就这样,那么这个案件就是最简单的侵权,也就是侵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没什么新鲜的,至于责任如何认定,要看原告有没有基础健康问题(也就是摔伤是否因为自个身体就不太好)、被告是否低头有没有看手机(被告过错)等,四六三七二八不表,都没啥问题。
但这样作为案例,别说推到最高院、省高院也没戏,因为这种事情平平无奇。于是乎,青岛中院一拍脑袋,行人安全距离的概念就冒出来了,这玩意新鲜呐,都知道汽车有安全距离,头一回听到行人也有安全距离,再加上案子是调解结案,理论上说,毛比风险没有,拿这个去宣传,按传统经验那是稳赚不赔。
结果翻车了,并且是翻大车……这下不但案例没法用,内部搞不好还要追责。
背后的逻辑:创新是好的,但为了创新而创新就是瞎搞。法律得尊重事实,首先要尊重常识,学法学到没人性,脱离广大人民群众的结果就是被万众唾弃。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办案最终还得依据法律条文,走捷径、标新立异、哗众取宠的结果就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最后,在我国,正义法学派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占据主流,“恶法非法”“法律要和基本道德挂钩”是该法学派的基本特点,这个与中华法系倒是很相似。以前那些军转法官水平很低,但你要说这批人的思维逻辑,基本上都是正义法学派的,要打比方的话,“百香果女孩案件”让新千年之前的军转大老粗来判,估计都能判出凌迟来……新千年之后,在美国白左思潮影响下,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占据主流,首先从法学院摧毁正义法学派的基础,司法考试当中,看待两种法学派基本都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理论为正确,在这种思潮主导下,法律迅速和道德脱钩,法官思维变得越来越脱离大众一般认识,仿佛只有和人民群众想法不一样,才能凸显出法官的精英属性来,结果就是废死派、女拳派大量出现,各种胡七八糟老百姓看不懂不理解很愤慨的案例一而再再而三三而四的出现……我个人认为,“恶法非法”就是正确的,恶法摧毁社会统治基础,最终会导致政权和法律一起被老百姓掀翻,秦律失期当斩,陈胜吴广给秦律上了一课;王莽改制改法,刘秀给他上了一课;隋法严苛,天下老百姓拿武器投票,这些都是历史上反复上演的剧本。目前舆论针对的还是个案以及法官、女法官,但如果不从法学的根本来进行调整,那么各种纠正都是徒劳,因为法学院会成建制送出你们看不懂的法官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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霜月听雪 - 168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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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跬致远 - 164 个点赞 👍
这解释完问题似乎一点没变小啊。
所谓的“网传内容”,可都是中院自己公众号上写的宣传稿。也就是说,法院自己在稿件里写案件查明事实和说理依据时,内容有本质错误?
这可是一个已经办结案件的宣传稿啊。
事实描述能有180度的相反错误,说理依据是无中生有编出来的。
那其他案件文书记录时,请问青岛中院怎么保证记录的内容和事实一致??
会不会也有把“被告否认”写成“被告承认”的与事实不符的“小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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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的 - 162 个点赞 👍
没有从法律角度解读的必要。
知乎惯例,先问“是不是”,再问“为什么”。
法院自己宣传的情况,和视频情况相差十万八千里。
甚至连被告性别都不一样。
合理怀疑,视频是另一个案子的证据,拿出来“偷梁换柱”,只是为了平息舆论?
公信力沦丧至此,总不能还指望你说啥大家就信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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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读财经 - 153 个点赞 👍
看了一下视频,的确感觉是是有点责任,但是(!!),法官在普法视频中公然对案情胡说八道,这个比乱判还炸裂。
我真的是看不懂青岛官方这些神操作…………怪不得出大虾呢,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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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的夏天 - 152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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逍遥自在小公子 - 144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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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叮当的大雄 - 111 个点赞 👍
这就更搞笑了。
法官描述的案情和事实居然是不一样的,
非但不符合事实,
甚至可以说是严重歪曲事实。
直接以一己之力引起全社会对青岛法院的不满。
往自家脸上抹………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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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夜留香 - 81 个点赞 👍
如果说冤假错案是在污染司法公正的水源,那么曲解事实和相关法律知识的错误「普法」就是在破坏供水设施。
央视法治在线节目播放的监控视频片段(上图)已经说明,之前作者为「青岛中院」的公众号文章(下图,原文目前已被发布者删除),对案件背景的介绍和真实情况存在根本性的偏差:不存在被撞者「突然转身往回走」的情况,被撞者并没有发生位移,另外两者的性别也非公众号文章配图中的组合,而是均为女性。
比起事实上的错误,更离谱的地方在于以发明创造的方式进行所谓「普法」,杜撰出行人走路未保持安全距离而存在过错这一原因,令公众因担心自己人在路上走、锅从天上来而陷入恐慌、对法律的公正性合理性产生怀疑。
事实上,法律并未对行人作出与其他路人保持安全距离的要求,只有本身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机动车才适用这一要求。作为非高度危险源的行人,只需要在公共空间尽到一般的谨慎义务,例如按照信号灯指示通行、在没有信号灯的路口注意观察、在没有人行道的道路上靠边行走等。
以上列举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文做出的要求,除此之外也有未明确写入法律条文,但从侵权责任一般原则来说要尽到的注意义务,即以「合理理性人」为判断基准,假设一个具备正常认知能力和审慎态度的普通人在同等情境下应采取的预防措施。
譬如说,一般理性人应当预见过马路时低头看手机、翻越护栏、在狭窄道路上奔跑或突然做大幅度动作、走神了没有观察正前方路况等行为会造成风险。从现场监控视频来看,白衣女子不管不顾往前走,完全忽视了一直站在自己前方没有发生明显位置变化的老人,的确没有尽到观察路况的注意义务。但一般理性人不是未卜先知的特殊能力者,没有义务遇见走在前面的人会零帧起手突然转身并向自己加速走来并和自己撞个满怀 -- 李沧区法院之前对案情的介绍,导致读者误认为在后一种情形中后面的路人也存在过错,纯属乱来。
所以说,这个案子并不是新版的「彭宇案」,而是在用一种很新的方式破坏司法公信力造成社会恐慌,编造出路人本不需要承担的义务导致人人自危,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碰瓷行为,甚至不排除有可能导致一些法官和律师错误学习领会典型案例的精神、干扰了其他案件的调解进程。
所以说,这事还是要严肃追责下去的,不仅要道歉,还要注意尽可能消除影响、并时常作为反面教材经常拿出来批判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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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恩 - 67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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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呆 - 63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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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豆豆 - 58 个点赞 👍
如果这个视频是真的,那么就说明两件事情。
第一,法院喜欢张冠李戴信口胡诌,法院的判例案卷很多不是真的。
第二,我国法院习惯把女性的罪放在男性头上,也就是说男性犯罪率有相当大的可能性是为女性顶锅,我国女性的犯罪率可能远超于现在的宣传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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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云 夜鹤 - 45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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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雨的云 - 44 个点赞 👍
普法的说辞和视频中差距如此之大,或许是以下两个原因:
1、现在公布的视频,并非普法案例的视频,只是为了应付舆论,找了其他案例的视频;
2、普法说辞来自于相关案卷,按照视频所示,被告明显责任更大,但被告或许走了一些关系,在法院相关人员的配合下,篡改了当时的实际情况,减轻了被告责任,普法人员不了解其中内情,直接引用案卷,造成了此次舆论风波;
至于到底是哪种情况,大概永远也不会有人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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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言 - 44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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幽并游侠儿 - 44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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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马依风 - 44 个点赞 👍
网传“青岛大妈走路突然转身撞上身后投枪子
”的普法案例,很直观地展示了一个宣传上的问题,那就是在当前的版本逻辑下,性别叙事对事态发展的影响,比很多人想象中的还要大上不少。根据我目前能查到的原始视频,原本的普法视频里,并没有明确提及事件双方的性别,而视频与法院公众号配图则使用的是两名投枪。
但是在各个平台二次转载的时候,因为不明的原因,原本并没有被提及性别的案例就变成了“六十岁大妈转身撞上身后投枪子”。
对于转载过程中为什么会发生性别的偏移,我并没能查到,但从后续的舆情发展来看,这种偏移了性别的新闻叙事,起到了相当大的推进作用。
因为这个案例在性别偏转之后,完美到近乎集合了现下所有最激烈地社会矛盾:
投枪和妆镜。
青年和老年。
道德和规则。
理论和现实。
共识和主观。
并且最重要的是,这起案例是被当做经典案例来进行宣传的。
也就是说,至少负责宣传的人是认为这件事的处置并没有什么问题。
好的,那么问题来了。
2024年的党志军案
,党志军驾驶电动车和小车进行剐蹭,经过责任认定,对方权责。一个50岁的老人,对方全责,而且还是交通事故,就问你要素齐不齐全,案情明不明确?
那么他最终被判的赔偿是多少呢?
九千三百八十四元八角九分。
我知道这个时候,一定有人会使出那张经典卡牌:那能一样吗?
确实,从律师到博主,你可以用一万种办法和理由和我解释庭前调解和庭内诉讼的区别,谁不懂谁就是法盲,但对于广大受众来说,他们能看到的事实就是,两个老人,一个责任明确只判了九千,一个甚至连责任怎么划分都说不好却判了七万。
而当绝大多数要素都能对标,但是最终结果天差地别的时候,不管导致结果天差地别的是不是那些无法对标的要素,你都无法控制其他人将问题归结为那些无法对标的要素。
想在一件事里把事情说清楚并不难,难的是你在绝大多数的事情里都能把事情说清楚,这就像我当初在货拉拉案之后曾经说过的那样:
人们对于很多事情的质疑,其实并不在于事情中的某一方受到了什么样的处置,而是在于你得明确告诉所有人,“我”该怎么怎么做才能不会受到这么样的处置。
你说发现不对立刻点刹,坠车后立刻报警,是处置不恰当,得判刑。
好,这没问题。
你说没有做出反应,是可预见没制止,得判刑。
好,这也没问题。
你说紧急停车,制止对方跳车举动,是违法行为,得处理。
好,这依旧没有问题。
但问题在于,当你把这三件事合在一起,就会发现一个很大的问题:
那就是你无论采取措施还是不采取措施,成功制止或是不成功制止,都是错的。
而比这个问题更大的问题是,当事件双方性别或者身份调换之后,你突然发现,那些落在你身上都是大事的事情,全都要让你轻轻揭过。
那么等到再出现类似事件的时候,会发生什么?
我想不用我说,热点事件的评论区早已说明了一切:在处理事情的时候,可以选择帮扶弱者,也可以选择疑罪从无,但你不能在对某一方有利的时候选择帮扶弱者,在某一方不利的时候又选择疑罪从无。所以,扔回旋镖没有问题,但是接不住那就只能谁扔的谁受这疼。
所以你就会发现,当一部分人怎么做都一定有问题而另一部分人怎么做都没有问题的时候,唯一解决问题的方式只能是全体转向总保守,大家把一切都从物理层面上隔绝,哪怕是亲缘关系也必须退避三舍:大家都已经物理上完全隔绝了,你要再说是我的责任,那有些事情就既不好说,也不好听了。
什么?
你说这么一刀切对广大正常人不友好和不方便?
你先别说方便还是不方便,就问你,问题解决了没有?
解决了没有?
君言可抛字节面,尊心留意计唱筹,长卿行车归家去,伯阳何惜君为谁。
我是吕华阳,祝你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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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华阳 - 43 个点赞 👍
天老爷…你要不还是按照原来的版本吧让人骂吧,别公布视频了。
你原来的“安全距离说
”,虽然从法理论上来说十分离谱。但是,最起码我如果强行要洗,可以按照照顾弱势方、枫桥经验、双方自愿调解、化解矛盾、和谐社会、理念不同、角度不一之类的理由来洗一下。
而且法院调解和稀泥啥的,又不是第一天知道,我的忍受度还高一些。
结果,你告诉我最后调查结果是:
法官在自己发布的普法视频里睁眼说瞎话
法官在自己发布的普法视频里不了解案情
这是什么鬼啊?
请注意,普法视频的拍摄者可不是什么临时工,书记员,法官助理。
是立案庭
庭长对于不了解的同志们我解释一下,现在法院是在做员额制
,就是要让审判的法官专业化。所以你在法院工作是不够的,你如果水平不够你入不了法官的额,只能做法官助理之类的。
立案庭,不是只负责立案,一部分的法院立案庭同时还承担法院速裁案件审理、小额诉讼
之类的工作。所以,立案庭庭长,他是审案子的,而且能做到庭长那一定不是什么新来的法官,不懂犯错误。
而且通过公开案例检索
我们的韩庭长名下可是办了1300多个案子的。
综上,这是一名专业的,或者说本来按照人民期望应该专业的法官。
你告诉我结果是这?
好,如果要我来洗,我现在想到的点大概率就是庭长有个普法视频拍摄任务,然后转手丢给了某个法官助理甚至是书记员帮忙写下文案,然后庭长照着读就行。这个挺常见的,律师也挺常见的,我普法ppt都是实习律师帮我做好,没问题。
但是这样也洗不动啊
因为三点:
第一,如果这个普法是我,我看到这种稿子在念出来的时候我就已经打算喷我的实习生一顿了。“行人步行没保持安全距离”这种话在常年接触司法实务的人眼中就相当于看到了“主=6”。而且,拿着调解书
普法那就是放屁。调解书没有任何参考价值,我强调一遍,没有,任何,参考,价值。调解书体现的不是法律和法官思维,而是双方的自愿。没有,任何,参考,价值。如果我助理让我拿着调解书普法,我会直接喷他,因为这属于低级的不能再低级的错误,不能原谅和接受的错误。第二,说明这个案子就不是他本人办的。连案情都不知道,却留了自己的名字。就算他只是个发言人,那么文案谁写的?转了几道手写出来的东西?发表了以后承包人看到这种案情变化一点都没发现?再次说明现在法官员额制就是个失败的改革,依然是办案子的人不审案子,行政领导依然在占着名额不拉屎。法官连对审理的亲历性都没了,还敢在判决上署名。更是把遮羞布又给撕了下来。
第三,真的蠢。我简单说下普法工作是多么简单的一个事。
你可以用自己的案例,然后把案例往你需要的方向去改编,甚至直接编一个案例都行,对,直接编。你可以围绕你的目的,编一个完美的案子,不会有任何争议。
因为你的案例本质就是一个“题目”,你带着大家做一遍这个题目,得出你想要表达的重点。这件事情的离谱程度就是,人民法院,自己普法,自己编一个案例,都编得一坨都不如。
相当于什么?相当于我今天要带小朋友们学习初中物理计算液体的密度,你要在黑板上写例题。
我,真的可以,理解,哪怕是老师,算错了,写错了,讲错了,甚至抄错了。
但你怎么能把ρ水写成尿
你是法院啊,不是姜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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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竞 - 42 个点赞 👍
第一,网传撞人的是男性,实际上是女性,在发布的普法视频和文字中,法官只是用刘某和王某指代,并未体现二人性别。
但他没说,配图的普法漫画,两个都是男的。属于是断章取义。
原普法视频 要么是故意把两个女的画成男的。
要么就是拿一个相似的视频,来狸猫换太子平息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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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