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件的结果果然很有中国味道。
看过一个小视频,说中国的司法体系中,有一个其他任何国家都没有的东西,叫做调解。
很多学法律的人觉得调解非常扯淡,不应当属于司法的范畴,因为调解的目的不是为了分清楚责任和义务,更不是为了维护某项法律和条文的权威,而仅仅是为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减少或者消除矛盾。
我不是学法律的,但作为一个上过大学,经历十几年教育的人,我觉得我们国家的这种调解,以及和调解匹配的司法、执法等形式,很多时候和法律的精神是背道而驰的。
这个案子一开始在网上散播的时候,大家都觉得很扯淡,因为凡是有一点基本的逻辑,用屁股想也知道“未和前方路人保持安全距离”这个说法是很荒唐的。
可能是闹大了,有司把视频监控发出来了。
其实这个案子的真相是什么,应该怎么判,大家并不是很关心,大家之所以对这个案子关心,吐槽这种不管有错没错都打五十大板的荒唐事情,见得太多了,并且也深受其害,才会把这种不满的情绪,投射到青岛这个案子上。
比如说开车的人都知道,如果开车撞了路人,就算司机没有任何责任和过错,但因为司机有保险,或者说行人是相对的弱势群体,交警也会给司机判罚一定的赔偿责任。
然后司机为了减少麻烦,为了息事宁人,加上有保险,也往往稀里糊涂地承担一定的责任,至于说来年的保费上涨,就算是倒霉了。
再比如说,此前看过一个案子,女方嫌弃男方没钱,扔下老公和孩子跑路了,两人也离婚了。没两年男方家里拆迁,得了大几十万的拆迁款,这个女的就跑回来闹,说要分给她。双方对簿公堂,法院进行调解,最后的结果居然是男方给女方一次性补偿六万多元。
简直是奇谈怪论。
这样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真的是举不胜举,在现实中 ,就多如牛毛了。
比如说北京禁止三轮车上路了,之前开展过严苛的整治,但直到现在我经常看到很多四肢健全的老头老太太甚至年轻人依然开着屁股不停喷烟、挂一个自制的所谓残疾人用车的牌子的三轮车,横冲直撞,机动车道堵就上自行车道,自行车道堵就上机动车道,无所欲为,交警就算看到,别说睁只眼闭只眼,直接瞎眼。
这也是一个类似于调解的司法实践。
我认为法律的精神在于维护正义,而很多的调解,本质上不是维护正义,而是化解矛盾。矛盾确实被化解了,但正义却被深深地伤害了,人们心中也不再相信正义,更不会相信法律可以维护他们心中的正义。
开车撞到路人,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的司机,可能会因为麻烦和减少矛盾的考虑,愿意承担次要责任,赔点钱,这个矛盾化解了,但司机的心中,再也不会相信交通法规和执法部门的正义性了。
同样,法规明确取缔的三轮车,被一些老头老太太继续开上路,交警视而不见,确实减少矛盾了,不然大爷大妈又要去闹事了。
但每一个看到这个场景的路人,对法律和执法机关的正义性,就会大失所望。
当然,中国的文化传统是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各让一步的精神。所以,街道和居委会可以去调解,民间机构可以去调解,工作单位也可以调解,去劝说大家各让一步。
但司法机关,应当是绝对不能“调解”的,是非对错,法律条文大多是有明确的规定的,严格执行即可。
否则,人们对法律的正义性,将会永远失去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