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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行人相撞案」现场视频公布,原告突然转身往回走与事实不符,被告未注意前方情况,怎样从法律角度解读?

Poseid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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瞎普法不如不普法。

这么搞只会不断侵蚀民众本就不多的司法信任,只会放大司法信任危机。

按照最新披露的视频和法院的说法,调解结果倒还相对能够站得住脚。

我国《民法典》第1165条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条款清晰地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即谁有过错,谁担责,责任与过错程度成正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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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告确实存在在走路过程中左右张望没认真看路的情形,而且基于这个情形撞上了原告,那这确实可能成为其过错事由,并且基于该过错承担一定比例的过错责任。


回到普法视频事件中,“行人要保持安全距离”。

乍一看这句话,我脑子里就浮现了另一句话——既然不是你撞的,为什么要扶?

做错事很简单,道歉也不难。

但道歉有用的话要警察干什么?

但如此低级的错误只会让司法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变得越来越“廉价”。

普法宣传片中的一句“行人安全距离”只会让人想起当年“南京彭宇案”中法院的逆天言论——“不是你撞的你为啥要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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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理来说,这种调解结案的案子拿来搞宣传确实是最佳选择之一,因为调解建立在原被告双方自愿基础上,而且法院确实也做了工作,也达到了定分止争的效果。

但调解结案的案件相比于裁判结案案件的其中一个好处在于,调解结案的案件法官往往不需要长篇大论地去摆查明的事实、不需要去列裁判依据,也不需要长篇大论地结合查明的事实和裁判依据去分析裁判理由。

法院主持出具调解书后,双方手里一般就各拿一份简单载明双方同意怎么处理的调解书,然后按这个履行就行了。

既然是原被告双方同意的,按理来说法院就不需要在明面上表达自己的裁判观点和立场,就说说自己有多厉害,列列数据,说说自己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贯彻落实上做得有多好就行了。

没想到随手拎了一个案件出来,就“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了。

有人说可能是制作宣传视频的底层经办人法律素养不够,这个理由显然是站不住脚的,你司法机关要发这种法制宣传视频不得经过层层审核???

你这个立案庭庭长难不成真就是对着稿子念的词儿?真就不看看这个台词在法律上有没有漏洞??

还是说从上到下都觉得“行人安全距离”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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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针对机动车的安全距离规定,生搬硬套到行人身上,实在是一种“神来之笔”。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明确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

但机动车与行人,一个是高速行驶的钢铁庞然大物,一个是在公共空间自由行走的个体,两者在速度、机动性、风险性质等方面有着天壤之别。

机动车因其高速行驶,一旦发生碰撞,后果往往极为严重,所以法律对其安全距离作出严格规定,是为了防范严重的交通事故。

而行人之间的正常行走,偶尔的肢体接触在日常生活中是极为常见的,将机动车的安全距离概念强加于行人,简直是风马牛不相及。

虽说这个事件不是在裁判文书中直接写,但现在裁判文书又不公布了,谁知道在真正的裁判文书中会不会有类似的观点呢???

现在发报道对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说明这个做法没毛病,也应该,毕竟引发舆论关注度如此高的案件,公众应该有知情权。

但这种七搞八搞胡乱宣传对“公众司法信任”所带来的冲击,绝对不是这短短几句解释和道歉能够抚平的。

真实案情与普法案例介绍的案情、网传的案情存在较大出入。
第一,网传撞人的是男性,实际上是女性,在发布的普法视频和文字中,法官只是用刘某和王某指代,并未体现二人性别。
第二,普法案例中提到原告“突然转身往回走”与事实不符,实际上,从现场监控视频看,原告并没有“突然转身往回走”,只是缓慢转身站住,此时原被告之间尚有一定距离。
第三,普法案例中提到被告“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表述不当。真实案情中,被告从后面左右张望、快步前行,存在未注意前方情况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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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途萤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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