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冤假错案是在污染司法公正的水源,那么曲解事实和相关法律知识的错误「普法」就是在破坏供水设施。
央视法治在线节目播放的监控视频片段(上图)已经说明,之前作者为「青岛中院」的公众号文章(下图,原文目前已被发布者删除),对案件背景的介绍和真实情况存在根本性的偏差:不存在被撞者「突然转身往回走」的情况,被撞者并没有发生位移,另外两者的性别也非公众号文章配图中的组合,而是均为女性。
比起事实上的错误,更离谱的地方在于以发明创造的方式进行所谓「普法」,杜撰出行人走路未保持安全距离而存在过错这一原因,令公众因担心自己人在路上走、锅从天上来而陷入恐慌、对法律的公正性合理性产生怀疑。

事实上,法律并未对行人作出与其他路人保持安全距离的要求,只有本身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机动车才适用这一要求。作为非高度危险源的行人,只需要在公共空间尽到一般的谨慎义务,例如按照信号灯指示通行、在没有信号灯的路口注意观察、在没有人行道的道路上靠边行走等。
以上列举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文做出的要求,除此之外也有未明确写入法律条文,但从侵权责任一般原则来说要尽到的注意义务,即以「合理理性人」为判断基准,假设一个具备正常认知能力和审慎态度的普通人在同等情境下应采取的预防措施。
譬如说,一般理性人应当预见过马路时低头看手机、翻越护栏、在狭窄道路上奔跑或突然做大幅度动作、走神了没有观察正前方路况等行为会造成风险。从现场监控视频来看,白衣女子不管不顾往前走,完全忽视了一直站在自己前方没有发生明显位置变化的老人,的确没有尽到观察路况的注意义务。但一般理性人不是未卜先知的特殊能力者,没有义务遇见走在前面的人会零帧起手突然转身并向自己加速走来并和自己撞个满怀 -- 李沧区法院之前对案情的介绍,导致读者误认为在后一种情形中后面的路人也存在过错,纯属乱来。
所以说,这个案子并不是新版的「彭宇案」,而是在用一种很新的方式破坏司法公信力造成社会恐慌,编造出路人本不需要承担的义务导致人人自危,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碰瓷行为,甚至不排除有可能导致一些法官和律师错误学习领会典型案例的精神、干扰了其他案件的调解进程。
所以说,这事还是要严肃追责下去的,不仅要道歉,还要注意尽可能消除影响、并时常作为反面教材经常拿出来批判一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