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这个典型案例上了青岛当地法治青岛的普法节目,但是专业的法官在描述案情的时候又表现的不专业,这形成的社会影响是非常不好的。
未保持安全距离,这个我们经常出现在交通事故的认定中,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但是这个案件的法官把交通事故的认定标准等于平移到人与人之间的步行中,这个逻辑本身就是不对的。当然后面行走的人应该适当注意安全,这个没问题。但是视频中女子确实存在一点责任,这个稍微慢一点可能就会避免。
另外我们谈谈这个赔偿金额的问题。通常在处理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上,主要责任承担70%至90%的赔偿责任,次要责任承担30%至10%的赔偿责任。
这个案子的主张金额是188000元,按照全额的30%来计算,这个金额应该是56000多元,这个7万金额还不如直接法院判决呢,被告这个赔偿金额自己不觉得亏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