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邀。
么事,引用官媒的好处之一就是,一块倒霉。

讲真,更迷惑了。
按李沧区立案庭庭长之前的“普法”版本,案件是这样的:
刘某和王某在人行道上一前一后同向而行;刘某在前面边走边接电话,期间突然转身往回走;与迎面而来的王某撞在了一起。
一前一后,前面的突然转身往回。
但按李沧区人民法院通过法治在线公布的视频,视频内容是这样的:
两人先一前一后行走,保持一定距离;前方的速度较慢,后方的速度较快;前方的停下来向左转身,后方的未减速,直接撞上。

一前一后,前面的左转,后面的未减速。
这就形成了第一个挺吊诡的描述错误:
“普法”版本是转身往回走,这是一种相向撞击,相向撞击是两个人的事;
这两个人里,维持原方向的人极难预判前面的掉头行为,所以当时几乎所有法律人士意见都是“无法预见突然转身并摔倒致伤的结果”,提出异议。
但视频版本是追尾(这下真成机动车了),可以是一个人的事。
也就是前面的放缓、停下、缓慢转身,后面撞前面;
前面的有放缓的过程,这就有可能被认为不是“突然停下”,不是异常;
而且李沧区法院在最新回应里提到,“被告从后面左右张望快步前行,未注意前方情况”,没看路,也就是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这俩在责任认定上差距巨大,视频版本是怎样“进化”成“普法”版本的?
第二个,那个理。
李沧区法院最新回应说,“被告从后面左右张望、快步前行,存在未注意前方情况的问题”,这句话可以作为本案的一个“理”。
前半句“左右张望快步前行”基本符合视频内容;有视频这个证据在,后半句“存在未注意前方情况”的结论可以提;而这个结论可以作为责任划分的基础。
但“普法”版本里“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根本就不是一个“理”。
有现成的、相对硬的,为什么要捏一个?
最后,最迷惑的,你普法不是以卷宗为基础么?
卷宗就是个档案集,案件的诉讼文书、证据、笔录、和解协议等都会收进去;
而且卷宗不能瞎改,因为卷宗具有官方提供的真实性和权威性,瞎改可能涉及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
再者,作为普法节目,特别是立案庭庭长,以卷宗为准发布信息应该是基础。
你哪怕就是为了和稀泥不闯祸也应当基于卷宗,因为卷宗的责任又不用你一个人背。
结果之前李沧区法院的内容——至少在对案件介绍上——可能存在与卷宗的明显出入。
“行人安全距离”就和“未注意前方情况”不符;如果那个视频也在卷宗里,那更是重大不符。
这就造成法官这一司法公职人员、在事实和表述这些司法关键信息上、不准确,不当。
这真挺迷惑的。
“普法”版本的问题,咱至少还能假定你是懂法的,只是为了KPI闭上眼;
现有版本的问题,怎么感觉习惯性闭眼?
这庭长是个人才。
闲聊公号:王子君的碎碎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