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到最后一个阶段了。
婚内性关系认为是强奸。
其实,要解决这个问题很简单。
把当地的结婚率和生育率,作为考核公检法绩效的依据。
如果结婚率比前一年下降,就扣掉第二年公检法20%的工资奖金。
全国的强奸案立案和起诉量立即就能下来。
马上到最后一个阶段了。
婚内性关系认为是强奸。
其实,要解决这个问题很简单。
把当地的结婚率和生育率,作为考核公检法绩效的依据。
如果结婚率比前一年下降,就扣掉第二年公检法20%的工资奖金。
全国的强奸案立案和起诉量立即就能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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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很可能会被办成典型案例。
从新闻上看,双方处于正常婚姻阶段(指未分居或起诉离婚)按惯例说不应该被判,如果被判了很可能是正常婚姻关系判强奸第一例,估计司法口的女权流派们都会在这个案子上各显神通。
毕竟我国法律上从来没有规定丈夫强奸妻子能够豁免。
从本案本质来看也非常有疑点,虽然之前遭遇暴力,女方可能不敢反抗,但这是有录音的,录音中并没有提及女方说不同意,不敢反抗说的通,但连说“不要”都不敢?
如果此案判了,那么以后就有意思了,要知道夫妻关系注定男女双方相处私密,但又最容易起纠纷,而且很可能有着巨大的经济纠纷,正常夫妻关系能告强奸的话,以后分割家产的时候女的不先提离婚,直接先找男的打架告qj就行了,你说男的可能不会在打架后发生关系,无所谓,告你qj未遂不就行了,朝夕相处的私密环境,卧室里到处是男的dna,成功率很高,只要有罪就可以让男的净身出户。
说个题外话,婚内强奸在国外发达地区也是有差别的,有的规定了需要处于婚姻事实破裂的阶段(分居或者起诉离婚或者正在申请保护令)有的可能没有。
如果此案判有罪,那我国无疑是世界“一流水准”,而且最关键的是,在国外无论是婚内强奸还是普通强奸,刑事上判有罪的证据标准是相当高的,严格遵循疑罪从无,要经过陪审团的投票,我国则不一样,是相当低,比如最近的北京继父强奸案改判8年的案子,只需要证人听女方说过被xx强奸即可定罪,这简直是开了世界先河,遥遥领先任何国家了。
在我看来,这是学习国外的先进保留自己的糟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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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的自己用录音笔记录自己打了老婆
强行发生了性关系。
证据还是男的自己提供的
这不就是强奸吗。
我想看看法律怎么判
强奸是否因为有婚姻这个皮
就不是强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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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突然想出一个段子:
两个中国妈妈来接小孩放学
黄皮肤小孩问黑人小孩:你怎么每次都是妈妈来接,你爸呢?
黑人小孩:不知道,我没见过他。
黑人小孩有点伤心。
黑人小孩又问:那你呢,你怎么每次也是妈妈来接。
黄皮肤小孩:我爸强奸我妈,进去了。
黄皮肤小孩也有点伤心:我也没见过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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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女权群体面对强奸案的态度让我很困惑,我理解不了他们的具体诉求。
他们好像只是不断在渲染一种恐怖氛围——和女性上床会被诬告,和女性结婚会被分财产,现在婚内可以又被诬告又被分财产又被绿帽了。
恐怖氛围到位了。
可是然后呢?
他们到底需要什么呢?
有具体的诉求,才可能在现实中推进具体的行动。
如果需要法律规定“更公平”,他们可以去学法学,自己成为基层法律行业从业者,去给可能被诬告的嫌疑人打辩护。
如果需要和女性交往,但想控制和女性交往中的风险,那就去察言观色,去尝试分析和判断女性个体,了解和采取措施规避可能的风险。
如果拒绝和女性交往,那什么风险都没有,自己独立生活就好。
看到男性说“结婚证就是合法抢劫证”,我觉得挺好笑的。
16-19年女权思潮崛起的时候,大量家暴案例的宣传让很多女性得出了“结婚证是合法暴力犯罪的证明”,结果就是恐婚恐育乃至真的不婚不育。
而同期反女权塑造了“要结婚、要车房彩礼”的“田园女权”形象,并把这视为女权的唯一形式,到现在,他们似乎把所有女性都默认为这种形象了。——但他们还要骂无孩爱猫女、去父留子、性萧条,鼓吹性交易合法,就很左右脑互搏。
在他们的认知中——
婚姻、彩礼、强奸相关时,女性都想要结婚,用性关系要挟男性出钱。
骂去父留子、单身女性申请精子库时,女性要么想用孩子要挟男性出抚养费,要么不负责任、不能给孩子“完整的爱”、经济实力不足会过得很悲惨。
骂无孩爱猫女时,不婚不育的女性是对社会不负责任,不应该受到“优待”,而所谓的“优待”,又是男性为了追求花钱。
鼓吹性交易合法、骂性萧条时,女性B价太高,拥B自重(你别说,拼音首字母是一样的,哈哈哈哈哈)。
他们跳脚的点就是——为女性花钱,睡了女性之后有后果。
但他们又没有能力真正让自己不花钱、不承担任何后果地睡到女性——女性不愿意,他们没办法。
他们对女性能做的,只有道德批判。
他们对其他男性能做的,就是恐吓,构建非现实的幻想空间,让更多人同样基于恐惧和他们抱团。
然而,尽管我自己一路观察着他们发展到今天这步,我能理解他们一步步转进的逻辑,但村通网的现充们有相当一部分会对他们的逻辑感到困惑。
而女权已经过了最激进的阶段,因为第一批当代女权思潮下不婚不育的女性已经过了适婚年龄,不婚不育并不会像过去主流宣扬得那样悲惨,平和的生活就已经足够吸引人,不再需要宣传婚姻的负面内容来增加影响——已婚人士自己会宣传。(笑)
总的来说,人类真有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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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国内第一起婚姻存续期间内、感情未破裂、未分居、未离婚、未离婚诉讼下的强奸案要来了?
如果违背妇女意愿属实,我支持公检法严惩强奸犯。
什么婚内婚外的,结婚不是强奸的借口,也不需要插入,违背妇女意愿是唯一标准。
这个案子昨天晚上才爆出来,经过热心网友指路,我在dy找到了此案被告律师,我们慢慢来对齐以下5个定语:
婚姻存续期间内、感情未破裂、未分居、未离婚、未离婚诉讼
现在婚姻正常存续、未离婚可以确认了。
感情未破裂、未分居、未离婚诉讼看着也是大概率事件,但是还是缺乏其他佐证。

看到很多男性害怕成为强奸犯,那我只能让杨老师给你们普普法,我看完宛如醍醐灌顶,太有道理了!听君一席话,如听一席话。
“请这些人不要担心,不强奸就不会成为强奸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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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内蒙古,今年3月。
一位40岁的丈夫怀疑妻子出轨,先是动手打人,随后“哄一哄”,两人发生了性关系。
第二天妻子报警,说“我不同意,他强奸我。” 丈夫被刑拘,已经关了三个月,现在案件已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那问题来了: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还可能构成强奸罪吗?
法律上真有“婚内强奸”,而且可能会被判刑。
这个和山西大同案更推进一步,那个案件是订婚了,还没登记拿证,所以他那个违背妇女意志的性行为被认定强奸。

而内蒙古这起,是婚姻存续中的夫妻性行为,只要被认定违背妇女意志,也可能被定罪。
2. 丈夫有利证据
不过该案中,丈夫为了“抓奸”在卧室中长期放置了录音笔,而案发当晚的性行为全过程有录音记录,据家属称:
· 妻子在录音中没有明确表示反对或说出“不要”“不愿意”等语言;
· 没有录到激烈反抗、挣扎、哭喊、报警等内容;
· 丈夫动手后并未持续施暴,而是“哄劝”为主,随后发生关系;
· 鉴于妻子第二天报警,录音笔可形成“前一天无反抗—后一天报警”的时间链对比。
如果以上确实,这个录音可能会是丈夫的救命稻草。
3. 立案=有定罪证据?
但另一方面,丈夫被刑拘,说明已经刑事立案了,即检察院认为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所以我也好奇检方是否有其他男方没有披露的证据,能铁证女方坚决不同意。
4. 女方陈述更易被采信
这里中有一个特别的地方是,在此类案件侦查中,一旦男女双方对是否自愿发生性行为产生争议,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对女方的陈述采取更为审慎、保护优先的判断标准,尤其是在存在先前暴力行为、缺乏明确同意等因素时,女方“拒绝意志”的证明门槛相对较低,更容易被司法机关采信。
5. 丈夫≠豁免权
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丈夫强奸妻子”自动免责,,反而明确:只要违背女性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哪怕你是她老公,也可能构成强奸罪。过去实践中,一般是在分居、提离婚、感情破裂这些情形下,才有“婚内强奸”的判例。
6. 若定罪,或成首案
如果这个案子真的定罪成功,可能会成为中国司法史上“正常婚姻期间的强奸定罪第一案”,直接刷新认知。
那以后怎么办?
难道夫妻之间还要签“啪啪啪授权书”?
发生关系前先打开手机录个“同意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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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下子不都明牌了吗?
1. 按照当前的形势看,最好别结婚;有钱学王思聪。
2. 真要结婚找乌克兰、越南等妹子;没钱也有出路;
清清楚楚的案例都摆在台面上,不要头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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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新闻报道属实,那么基本意味着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婚姻制度的彻底破产。
那些说只有在婚姻矛盾(分居、离婚期间)才能构成婚内强奸的法律学者、律师们都被打脸,其中也包括我。几个月前我还言之凿凿地认为不可能那么快走到这一步,可这一步到底还是来了。
以下是说法时间:
从强奸罪的法律原文角度来看,从来没有规定婚姻正常存续期间,妻子不能成为强奸的对象,因此理论上本案中的男方确实可以构成强奸罪。
但是,仅仅因为妻子没有说同意,而认定为强奸,显然与一般常人认知不符。打人固然不对,但双方尚未到分居、离婚那一步。
微博大V sven_shi介绍过一种专门为离婚分房而生的“婚内强奸”。简单而言,就是让女方报婚内强奸,男方被抓进看守所之后,通过把房子让给女方来换取女方的谅解,签好离婚协议,再把房子过户,随后男方就能缓刑。
总之:
婚姻不能保障妻子不出轨,也不能保障妻子只能跟你发生性关系,更不代表你就能合法的和妻子发生性关系。
妻子拥有完整的自主生育权。她可以生,也可以不生,她甚至可以和别人生让你养。因为她生的孩子肯定是她的,至于是不是你的,就要看她的良心了。
就算你知道她出轨了而要求离婚,法院不会因为她给你戴绿帽子而同意你们离婚,这个不能证明情感破裂,也不能当做离婚的理由。
最后,既然婚内强奸可以入罪,那婚内抢劫、婚内诈骗更应该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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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婚内强奸、“强迫”的界定是“违背妇女意志”而非“暴力胁迫”,重口供轻物证(未插入也可定罪)。
以上三条结合起来,可以实现全国随机抽取一对男女完成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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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许可危机已经说烂了,我就忽然好奇一点:
如果婚姻不代表性许可,那么婚姻和性是否没有必然联系?
那婚姻就只剩金钱关系了啊。
那同性婚姻显然是合理的。
更进一步说,
其实中国没有婚姻,只有一个以婚姻为名的双人金融-风险共担协议。
所以才能有婚内强奸这种情况存在。
那婚姻到底有什么存在的必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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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男性,我内心里是期待这一案件被判为“强奸成立”的。
因为只有出现类似的标志性事件,才能砸醒男同胞中的骑墙派,以及正常女性同胞中的宽容派,才能推动社会舆论和司法实践上的真正改革,真正正视女拳过度扩张对男女两性带来的共同伤害。
现在尚且只有女性在知乎发问“为何男生追女生都不积极了”,等这场判决下来,估计正常女性就会问“为何我老公交公粮都不积极了”以及“为何同房前要签授权书”,签的还得是那种“不可撤销的授权”。
就如同只有出了孙志刚一案,才能推动收容遣送制度的废止;直到中美贸易战事实上开打,才能断了芯片“造不如买”的投降派的念想。
男女之事,更是如此。毕竟法律规定男性18岁岁就可以参军,但结婚却不得早于22岁。因为女人很可能比敌人更难对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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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量不要以“婚内强奸”名义判决,用故意伤害罪更好。
“婚内强奸”罪名一旦落实,会打开潘多拉的盒子,当婚内性行为可以被定义为强奸罪后,受害人将有权利行使“无限防卫权”杀死对方。
“所谓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无限防卫权是公民在特定情况下可采取无强度限制的防卫行为的权利。”
无限防卫权的适用范围包括“强奸”。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看无限防卫权的适用前提就知道,对无限防卫权的使用判定是慎重的。
(1)必须是暴力犯罪行为,一般违法的但未犯罪的暴力行为和犯罪的非暴力行为不在此限;
(2)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非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在此限,所谓人身安全,主要指人的生命、健康、性权利等,完全针对财产性的不法侵害应排除在外;
(3)所谓“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犯罪所使用的暴力的程度以及侵害的急迫性,相当于该款所列举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犯罪。即,无限防卫权所针对的侵害行为必须具有性质的严重性、强度的暴力性、形势的急迫性。
如果婚内性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强奸,那对这个案件的受害人来说,“最佳做法”是在被殴打后,以和好名义引诱施暴者进行性行为,并在只有两人所处的私密场合,用“顺手”拿到的日常工具攻击对方咽喉。
看过《本能》的都应该可以理解这种操作。


这个案件的受害者值得同情,但如果行使“无限防卫权”,就可以杀死单方面感情破裂的配偶,并合法继承他的所有财产,利益诱惑下,必然有人铤而走险。
“他一直在强奸我,我很痛苦,那天他说只要我顺从,就不计较被踹伤的事,后来……”
恐怕潘金莲都能因为正当防卫杀死长期强奸犯而被判无罪。
不过因为正当防卫实施的条件必须是不法暴力侵害正在进行中,所以用药不合适,不如要大郎掐她脖子玩窒息PLAY,待留下痕迹后,再用枕头反杀捂死他。

从无限防卫权的适用场景来看,把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列为前提其实很合理,抛开对“人的生命、健康、性权利”保护的意义,这几种恶性犯罪都有激情犯罪后升级为杀人灭口的可能性,尤其是在荒郊野外被强奸、被抢劫,或绑架犯害怕自己声音样貌被受害者记住指认。在面对这几种恶性犯罪时,最好多一些对所处现状的斟酌考量,趁还能反抗时,找机会逃脱或暴起反抗。
顺从的结果,也有可能是被毁尸灭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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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男方已被刑拘3个月,最后大概率被判强奸罪成立。没想到那么快就涉及合法夫妻,本以为还要过几年。根据原有司法实践(也是很多 男为公检法辩护的倚仗),夫妻之间的性行为永远不构成强奸,就算使用暴力,也不是强奸,除非两人已经分居或处于离婚冷静期。没想到那么快就连正常夫妻之间也开始“强奸”了。
划重点:妻子疑似外遇,与另一名男子说糟践丈夫的话,有录音为证,丈夫为此殴打妻子,殴打后为缓和关系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妻子当时并未表示拒绝,录音笔记录了全过程。男方发生性关系的动机是缓和关系。男方殴打女方是因为女方与野男人言语侮辱他,而不是为了强奸。
在过去那些枉法乱判的强奸案中,为公检法辩护的海量 男这次又会发表哪些 言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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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啊这,居然是加速主义者要赢了吗?
不过,正是十分清楚其中的核弹意味,所以我倒怀疑新闻的真实性,先耐心吃瓜吧。
我先概括一下大同案带来的性观念改变。
大同案一审结果出来以前,中国的同居关系长期处于灰色地带。一直以来,“强奸罪”的设立仅片面保护女性,难免有无限扩大保护范围的趋势,而那些深入群众的警方则负责甄别男女双方的意见,一度拦住了这种无限扩权的趋势。
而大同案一审结果出来后,情侣关系不再成为是否构成强奸的甄别依据,第一条坝被冲垮。照理说,在削弱警方甄别职能的同时,应该引入测谎技术,毕竟能随随便便就送人进监狱的“妇女意愿”,应该在证据层面上也上升为刑事案件应有的严谨程度。
很可惜,整个局势朝着破坏原有司法体系的方向一路飞奔。
大家都对司法界在允许范围内的骚操作习以为常,所以大同案一审结果出来后,大家只能根据这样的结果进行风险规避,也就是认为结婚证是女方唯一的法定事前性同意证书。当然,这是在未分居情况下的适用。
而大同案二审前,男方吸取教训,请了律师,然后提出了“物证与口供矛盾”的新说法。照理说,在面对这种事实不清的冤案时,请律师与不请律师要展示出差别,这样才能给刑诉律师一口饭吃。同时,如果二审在理应纠错的时候毫无作为,那么二审法庭和终审法庭就成为浪费纳税人钱财的赘余机构了。冗员冗官、内部繁殖,本来就是平凡的腐败的一部分。
所以,判决结果出来前,大家的心理预期是,二审判决发回重审,而初审法庭重新根据物证,判强奸未遂或强制猥亵,这样大家都认了。
很可惜,大同案的二审判决结果降低了强奸案作为刑事案件所应达到的证据门槛。在完全没有物证证明双方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仅仅因为双方在没有监控的地带发生争执,就达到“强奸罪”的物证门槛,无疑“强奸罪”相关的司法技术一下子倒退回古代的“口供定罪”的水平。
那么与古代定罪标准匹配的,自然是古代的避嫌标准,也就是:瓜田李下。
好,现在抛开这个案子是不是真的不谈,回过头来讲讲结婚证的法律效力被击穿是什么核弹效果。先推演第一条推论。
首先,鉴于“A男B女”的陈旧观念作怪,是否选择结婚,必然是更有社会地位的一方,也就是男方决定。
第二,有社会地位的女性希望“去父留子”,因此要求一系列儿童权益与婚姻登记脱钩。比如孩子入托、上学什么的。
而二者共同的结论是,由于结婚证的法律效力被击穿,民间婚姻无论是否登记都具有相同的权利,所以事实婚姻(只摆酒、不领证)会成为社会主流。国家统计数据上的便利让位于女性权利的进一步保护。
这是第一条推论。
第二条推论是,由于女方不可能拿出任何受法律保护的事前性同意证书,女方的事前性同意权利被完全剥夺,女方不能继续通过发放事前性同意证书获利。
因此,男方事前与女方谈判的流程可以直接跳过,男方唯一值得努力的方向,就是女方的事后性同意,也就是双方发生关系后,女方终身放弃追究男方的刑事责任。
此事利好乡村帮会。最切实可行的女方事后性同意的实现方向,就是让女方终身无法接触手机、亲友,从而剥夺其报警机会。
这样做有没有风险呢?自然是有的,说白了就是用犯罪来逃罪。那么这样做的后果一定很严重吧?
是的,“铁链女”案的男主董志民坐牢九年。
本来你不搞这些的话,也不过是被女方一张嘴送进去坐牢三年罢了,如果能哄得法官开心的话,说不定还能“判三缓三”呢。
如果要给这件事踩刹车的话,应推出遍及两性的“轻罪封存”制度,给司法体系的错误判决擦P股。
第三条,是对新现象的总结。大同案二审结果意外地得到司法界的大力支持,说明一个新的现象:司法界人士和平民有着不同的入刑门槛。所以,现在还希望自己子女结婚的父母们注意了,现在有两个版本答案:
一是早恋,未成年人有所谓“未成年人渣保护法”的保护。这时歪打正着地用上了。
而且早恋的好处是,男方积累恋爱经验和房事经验,成年后能给女方提供圆满的性体验。
二是警校就读。因为你是司法界内部人士,司法系统愿意更加严格地甄别女方是否诬告。所以,警校生的结婚证将会是最后的净土,警帽将会成为新郎装的一部分。
而且入读警校的好处是,比平头百姓更懂法,更加不会触及真正的法律红线。
不过,以上讨论都是基于这条新闻是真实的基础上讨论的。现在网上的假消息太多了,先等一等,看看有没有后续的反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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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也有婚内强奸的法律,但对婚内强奸的定义,无论性别,只要性行为未经对方同意,就构成强奸。即是说违反男性意愿,女性同样会被强奸罪起诉。做到了男女平等。
想问一下中国的法律人,凭什么把男性认定为天生的强奸嫌疑人,这是极严重的性别歧视。中国法律人当知耻而后改!
河北案例,三名已婚女性给16岁少年喂食春药,轮流性侵,致其丧失性功能,三女均无法以强奸罪审判。
近年来,女性性玩具消费市场呈现爆发式增长,天猫2023年“双11”性玩具销量同比增67%,女性消费者占比81%。京东报告显示,25-30岁女性购买率3年翻3倍。
科学研究,男女在性欲强度上,没有那个更强的说法。一般来说,男性的性欲高峰期在15~25岁,女性的性欲高峰期在25~35岁。中国2020年,男性初婚年龄在29.38岁,女性在27.95岁。一般婚后,女性处于性欲高峰期,而男性走低。
但在传统文化上,男性因要表现男子气概,而强大的性能力为荣,而女性则以含蓄为美。双盲实验显示,匿名条件下女性性幻想频率与男性无显著差异。但研究表明,电子产品的过度使用,会导致部分男性的低性欲。
上面的科普,是为了说明中国法律把女性排除在强奸嫌疑人之外,是不科学不严谨的,要与国际接轨。
再说一下这案件,起因是丈夫怀疑妻子出轨,录音笔录到,妻子带男人到家卧室,并说糟践丈夫的话。
出轨在中国已是婚姻常见现象,2024年百合网调研,受访离婚夫妻中,43%承认"一方或双方有过精神或肉体出轨"。出轨变多的原因有多种,但法律上“无罪”,出轨代价少显然是重要原因。
出轨在“性自由”美国也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
1、如果结婚超过十年,出轨方需要终身向对方支付赡养费。过错方可能净身出户。
2、有22个州将出轨定义为犯罪,马萨诸塞州、密西根州和威斯康辛州,出轨方可能面临十年以上的监禁。
3、很多州还规定,如果小三通过诱惑等方式导致夫妻关系破裂,受害的配偶有权向小三索赔。
4、出轨的证据不需要捉奸在床。两人频繁吃饭、通话或亲密行为也可以作为出轨的证据。像上面案件,录音的证据就可以作为出轨证据提交。
5、在子女抚养争夺上,法官可认定出轨方不适抚养。
再说一下与中国文化相似的日本、韩国,法律支持对第三者进行高额索赔。出轨在日本必判离婚,企业会以“违反公序良俗”对出轨员工解雇,再就业困难,代价非常沉重。
中国法律对出轨对比下极宽容的,首先刑事上无责。出轨方的经济代价少,离婚还是可以分共同财产,分割稍有利于无过错方,但搜集出轨证据极难,私自安装摄像头取证的证据可能被认定非法。
在子女抚养权争取上,无法证明出轨行为影响到子女的养育,是不影响抚养权争取,所以女性出轨,实际上子女抚养还是较多判给女方,尤其孩子越小机率越大。
出轨被抓奸在床,出轨方、第三者无罪,公安机关不处罚。但出于愤怒打伤第三者,无过错方也要承担刑事责任,婚姻的中国法律保障上,很难说是文明的进步还是倒退!
中国人对婚姻的重视远高于美国人,但法律上的保障远低于美国,时间一长,必带来严重的后果。
来看一组数据:
2024年十年间结婚登记降幅达54.7%。2025年一季度继续暴跌8.1%,只有181万结婚登记(1979年以来最低纪录),但离婚登记63万,同比增9.9%。直观换个说明方式,每当有三对新人结婚,就有一对离婚。2025年,离结比进一步增加,每10人结婚,就有4到5人离婚,严重的如天津,离婚达6人。
对于婚姻中国人是极其重视的,结婚的代价往往掏空两代人的口袋,但现状如此,结果不可谓不惨烈,多起离婚案中,彩礼也很难拿回来。
国内婚姻的案例判罚依据不敢多评论,也不敢说与婚姻现状有没有关联。
中国妇女报对“性同意撤销权”的解释,让男同胞人人自危,引用 的解读,中国妇女报的微博源自联合国妇女署的倡导内容,但将原文“同意需持续”(Consent must be ongoing)翻译或修改为“同意可以撤销”。但其原文意在强调的是“性行为中可随时中止同意”,即“进行中撤销(withdraw during sex)”,而非“事后撤销(retroactive withdrawal)”。 这样逻辑就通了。
最后说一下本案件,丈夫已拘留数月,这种情况定罪可能性已较大,毕竟江西某检察院100% 认罪认罚率很能反应司法系统一些情况,到了这一步,当地律师还想以后在当地顺利开展工作,就不敢影响公检法这么多人的业绩考核。尽快请外地律师吧,或许还有一丝生机。


案件未判,屈旌已经定义为性侵害了,她这是利用新闻力量对男子进行法律外的审判、迫害,真是一个合格的新闻工作者?
此案如果引用美国法律的定义,妻子也可能是强奸嫌疑人。有一种可能,妻子作为出轨嫌疑人,用性行为平息丈夫的怒火,当时性行为不一定是丈夫的原意,丈夫更想追究的是妻子否有出轨,有多久了,只是被妻子用性行为胡弄过去。
另外当妻子有出轨的嫌疑,这时丈夫的强奸指控,有极大诬告嫌疑,口头证据采信度低,公检法不知是否有这方面的调查?
澳门去年至今已发生8起发生内地女子诬告强奸被捕,澳门司法机关没有轻信女子们的强奸指控,一调查就识破性诬告,以确凿证据反逮捕女方,真是有点打脸内地司法。
再看大陆内,深圳女子三年间共报警257次,最后敲诈到实习警员头上,才落网,但已有多少男性受害由此可知,没报警就成功更不知有多少,一直能逍遥“法”外,耐人寻味。最后女子罚款3000,判2年。对于3年起步的强奸罪来说,代价极不对等,要不是碰上“铁板”,甚至不需任何代价。

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的强奸3.8万人,其中涉及夫妻、恋人关系的案例占比近50%。
夫妻/恋人关系强奸案的整体认定率约25%-30%,只有约12% 男方进行反诉女方诬告,只有5% 女方被临时刑拘,最终定罪率不足1%。
相对数以万计强奸案,其中能查到的反诉的案例极少:
2014年河北秦皇岛,王某自愿与张某发生关系,因争执报警诬告强奸,致张某被刑拘。男方未反诉,女性无任何处罚。
2020年情侣争吵后女方报警称强奸,男方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女方被警告处理。
2023年浙江温州,女子自愿发生性关系后因争执谎称强奸,警方调查发现诬告。女方被行政拘留7日+罚款200元
2023年浙江温州女子因情感纠纷谎报强奸,警方查实后处以行政拘留7日、罚款200元
2023年浙江云和县,兰某某为分手,有预谋与男友发生性关系后诬告强奸,致男方被刑拘14天。最终女方被判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缓刑1年,可以正常在外生活,不出所属地就行,1年内不再犯罪,就算结束,不再执7个月的判罚,连子女考公都不受影响,处罚其实极轻。
相对男性的强奸罪名一旦成立,3年起步,终身被毁,女性的代价极低,导致现实中,女性易用强奸威胁男方,妇妇报对性同意撤销权的解释更进一步加大这种风险。低成本的诬告能让男性人人自危。
参考一下各国情况,做伪证致冤狱,英国最高可判终身监禁。
美国可判5年,日本10年、韓国7年,都进行巨额经济索赔。澳门8起内地女子诬告强奸被捕的案件显示这一系法律的尊严,只看这些案件的比例,再看大陆的“强奸案”不禁令人存疑。
中国诬告陷害罪理论上可最高判10年,但现实案例极少,诬告陷害罪在中国的实施有 “三高门槛”:故意证明高难度、损害结果高要求、证据固定高成本。
简单说,需满足“情节严重”标准,否则一般不会立案,实施中自诉转公诉,需公安机关初查证据,被害人举证能力不足,常致立案失败。
世上很多事不难,逻辑并不复杂,但人性复杂。联想起学生课本的“毒教材事件”,明晃晃把丑化国人,用侵化日军以正面形象出现在我们的义务教育中,只能说文化、道德的渗透破坏是方方面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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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那句话:依据现行法律,女性的“性同意”已经高度自由,与到底处于同居、订婚还是结婚状态没有关系。
先前订婚强奸案中许多新闻都在强调“订婚不是结婚登记”,这没有问题,约定俗成的订婚、订婚宴不具备正式的法律效力,只有结婚登记才算——但问题是它具有显然的误导性,似乎在暗示如果两人已经结婚登记,就不会出问题。
然而,《民法典》中根本没有明确规定夫妻互有同居义务,并且法律规定中同时还有对婚内强奸的界定,认定强奸是否成立也并没有附加婚姻关系的前提。所以在理论上,即使两人已经结婚登记,依然有可能认定为婚内强奸。
当时很多法律界人士还在孜孜不倦地科普,说按照司法实践,婚内强奸往往需要婚姻实质破裂、已经开始离婚程序时适用,并且往往伴随暴力胁迫过程——但这个案例又怎么说呢?实际上它很有可能成为新的司法实践的一部分,使司法实践逐渐过渡到新版本。
目前的判例,很明确法院是以“违背妇女意志”为核心进行认定的,而且对“违背妇女意志”的界定非常灵活。订婚强奸案中,“违背妇女意志”好歹还有当时就发生的监控录像,而这一案件则是只根据事后的报案行为就认定“违背妇女意志”。
所以不仅是订婚不构成性同意,婚姻关系同样可能不构成。究竟是订婚还是结婚,其实根本没那么重要,最关键的,就是越来越灵活的“违背妇女意志”。
所以从实质上,目前的判例强调的是,性同意需即时自愿,与婚姻状态已经完全脱钩。即使是在婚姻存续期,“床头吵架床尾和”也已经是潜在违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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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有一个知乎帖子建议大家看一下,就能明白现在法学理论界的魔幻性。
里面有很多言论非常炸裂:例如
承认婚姻的存在能够阻却强奸罪的成立,其实并不符合将强奸罪的法益界定为性的自主权的基本立场。只要承认性的自主权是属于个体的,就不可能认为结婚等于让渡个体的性的自主权。这也是现代法律为什么普遍不处罚通奸的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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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口供,甚至双方没有见过面的“强奸”都能既遂,认定“婚内强奸”的司法惯例就算被击穿也没什么好奇怪的。
人已经批捕移交给检察院了,这意味着什么也不用多说了,反正几乎不可能无罪释放。
虱子多了不痒,反正已经烂透了,多一个奇葩案例也无所谓。
那些抠字眼,执着于殴打,和所谓感情破裂的,我问你们个问题。
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有明确定义么?如果有殴打行为甚至是发生矛盾就算,婚姻这种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关系的特殊性是什么?还有存在的必要么?
强奸罪的构成,不必然要求有暴力,足以压制女性自由意志的其他行为也算,比如喝酒。
司法实践中,普通男女之间,只要女方喝了酒,男方与其发生关系,女方事后控告,无论发生关系当时女方是否自愿,都会认定为强奸。
那么如果一对夫妻闹矛盾,且矛盾为众人所知,但后来丈夫把妻子哄好了(不为人所知),并一起在家里吃了顿烛光晚餐,双方喝了酒,然后发生了关系。
请问,如果双方事后又因其他事发生矛盾,妻子告丈夫强奸,丈夫是不是强奸呢?
按你们的逻辑,感情破裂(为众人所知的矛盾),违背妇女意志(喝酒)两个因素都有了,必然是强奸。
可按照人类最朴素的价值观判断,这真是强奸吗?
我个人是认同婚内使用暴力强迫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的,但这个认同的前提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如疑罪从无,重证据等得到严格遵守。
然而这几年,证据不足,或者根本没有证据,甚至伪造证据强行定罪的司法案例接连出现,一定程度上玩起了有罪推定,自由心证那一套。
同意可撤销,隔空强奸,非亲历未可知等荒唐逻辑都能够出现,在这种大环境下,婚内强奸这一司法惯例被击穿,是更好地打击罪犯,还是让有心之人更容易诬告陷害,真不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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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这是婚姻制度的崩坏,
如果此案宣判,
那么男性在婚姻当中将成为女性的奴隶,
稍有不如意就可以送你进去。
我觉得想的简单了,
也把男性可能的待遇想太好了。
强奸在我国是重罪,可以进行无限正当防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所以如果婚姻正常存续期间也可以被认定强奸,那么下一步就是婚内强奸反杀也是无罪。
做一个假设,
某次发生夫妻关系后,或者发生夫妻关系的过程中,妻子从枕头下抄出一把刀把丈夫杀了。
没有录音,没有录像,妻子身上有伤痕,体内有精液,同时坚称丈夫实施强奸。
有物证,有人证,嫌疑人死了连喊冤的机会都没有,
那么这个案件该怎么判呢?
曾经岳父灭门案,
妻子可以给自己的父亲出具谅解书,
现在好像不用这么麻烦了,
自己给自己写一张,
上面写着
“婚内强奸,无限正当防卫,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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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到检察院了,那这应该是铁案了吧
其实也好理解,如果你带入一个女法官,女检察官的心理,应该可以理解这案子的逻辑,
当事人是个女性,我也是个女性,当事人可能和婚外情人有染,我也可能发生类似的事情,当事人被发现后丈夫进行了语言暴力,当事人身心俱疲,我也可能有这样的情况发生。那如果是我,我肯定也会生气,不会同意性行为。
你如果是个男的,无法理解为什么会这样,你可以试试带入上面的语境,真的很快就理解了。
代入男性的角度,就也能理解男性,但是我不能确定女性能否代入男性视角。如果不能,那我都能想象出来在检察院男女检察官之间的立场冲突,可能也各种开会讨论。
但是男性的困境就在于男性内部无法团结,因为不缺女朋友的男人和正在准备讨好女性的男人是不会在意男性权力的。你不会为了别的男性放弃自己马上要得到的性权力。
就像有一个话题讨论吴镇宇为什么支持杨笠,高赞回答,娱乐圈里就没有人不支持杨笠,因为大家都在争取女性,他们是在争取女性的消费,普通男性是在争取交配权,所以就不约而同的不敢得罪女性。
只有加速到大部分男性都不再期待性同意的时候,或许才能真正的公平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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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的理由可能是,有暴力啊、有性行为啊,足以定罪。
但是,《定罪必须要主客观相统一》。问题只有一个:丈夫殴打妻子,难道为了强奸妻子、压制妻子反抗吗???答案很清楚:
---------丈夫殴打妻子,是因为妻子出轨;
---------丈夫后来和妻子发生关系的原因,是想和好,一炮泯恩仇!!!这是夫妻间缓和矛盾弥合分歧的常见方式。
该案的危险之处,是《夫妻吵架后,男方不敢与妻子发生关系、夫妻不敢弥合矛盾》!否则公检法会说,你们吵架、有威胁或摔盆子砸碗的动作使妇女恐惧、趁妻子恐惧发生了关系。法治社会已经没有法治。
【离婚前强奸案】--有知友说,这会催生离婚前强奸,的确,妻子离婚前跟丈夫打一炮,然后告丈夫强奸,这样男方有过错、男方求《谅解协议》、男方被关押后财产处于任意被变卖状态!于是《强奸就成了妻子掠夺男方财富的最佳手段》。
《被强奸》让女人具有巨大的金钱收益!!
《被强奸》能够让妻子拿走全部家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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