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那句话:依据现行法律,女性的“性同意”已经高度自由,与到底处于同居、订婚还是结婚状态没有关系。
先前订婚强奸案中许多新闻都在强调“订婚不是结婚登记”,这没有问题,约定俗成的订婚、订婚宴不具备正式的法律效力,只有结婚登记才算——但问题是它具有显然的误导性,似乎在暗示如果两人已经结婚登记,就不会出问题。
然而,《民法典》中根本没有明确规定夫妻互有同居义务,并且法律规定中同时还有对婚内强奸的界定,认定强奸是否成立也并没有附加婚姻关系的前提。所以在理论上,即使两人已经结婚登记,依然有可能认定为婚内强奸。
当时很多法律界人士还在孜孜不倦地科普,说按照司法实践,婚内强奸往往需要婚姻实质破裂、已经开始离婚程序时适用,并且往往伴随暴力胁迫过程——但这个案例又怎么说呢?实际上它很有可能成为新的司法实践的一部分,使司法实践逐渐过渡到新版本。
目前的判例,很明确法院是以“违背妇女意志”为核心进行认定的,而且对“违背妇女意志”的界定非常灵活。订婚强奸案中,“违背妇女意志”好歹还有当时就发生的监控录像,而这一案件则是只根据事后的报案行为就认定“违背妇女意志”。
所以不仅是订婚不构成性同意,婚姻关系同样可能不构成。究竟是订婚还是结婚,其实根本没那么重要,最关键的,就是越来越灵活的“违背妇女意志”。
所以从实质上,目前的判例强调的是,性同意需即时自愿,与婚姻状态已经完全脱钩。即使是在婚姻存续期,“床头吵架床尾和”也已经是潜在违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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