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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妻子发生性关系被告强奸,此案会成为国内第一起在婚姻存续期间内、感情未破裂、未分居下的强奸案吗?

步惊云大侠饶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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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量不要以“婚内强奸”名义判决,用故意伤害罪更好。

“婚内强奸”罪名一旦落实,会打开潘多拉的盒子,当婚内性行为可以被定义为强奸罪后,受害人将有权利行使“无限防卫权”杀死对方。

“所谓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无限防卫权是公民在特定情况下可采取无强度限制的防卫行为的权利。”

无限防卫权的适用范围包括“强奸”。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看无限防卫权的适用前提就知道,对无限防卫权的使用判定是慎重的。

(1)必须是暴力犯罪行为,一般违法的但未犯罪的暴力行为和犯罪的非暴力行为不在此限;

(2)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非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在此限,所谓人身安全,主要指人的生命、健康、性权利等,完全针对财产性的不法侵害应排除在外;

(3)所谓“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犯罪所使用的暴力的程度以及侵害的急迫性,相当于该款所列举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犯罪。即,无限防卫权所针对的侵害行为必须具有性质的严重性、强度的暴力性、形势的急迫性。


如果婚内性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强奸,那对这个案件的受害人来说,“最佳做法”是在被殴打后,以和好名义引诱施暴者进行性行为,并在只有两人所处的私密场合,用“顺手”拿到的日常工具攻击对方咽喉。

看过《本能》的都应该可以理解这种操作。


这个案件的受害者值得同情,但如果行使“无限防卫权”,就可以杀死单方面感情破裂的配偶,并合法继承他的所有财产,利益诱惑下,必然有人铤而走险。

“他一直在强奸我,我很痛苦,那天他说只要我顺从,就不计较被踹伤的事,后来……”

恐怕潘金莲都能因为正当防卫杀死长期强奸犯而被判无罪。

不过因为正当防卫实施的条件必须是不法暴力侵害正在进行中,所以用药不合适,不如要大郎掐她脖子玩窒息PLAY,待留下痕迹后,再用枕头反杀捂死他。

从无限防卫权的适用场景来看,把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列为前提其实很合理,抛开对“人的生命、健康、性权利”保护的意义,这几种恶性犯罪都有激情犯罪后升级为杀人灭口的可能性,尤其是在荒郊野外被强奸、被抢劫,或绑架犯害怕自己声音样貌被受害者记住指认。在面对这几种恶性犯罪时,最好多一些对所处现状的斟酌考量,趁还能反抗时,找机会逃脱或暴起反抗。

顺从的结果,也有可能是被毁尸灭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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