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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妻子发生性关系被告强奸,此案会成为国内第一起在婚姻存续期间内、感情未破裂、未分居下的强奸案吗?

步惊云大侠饶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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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口供,甚至双方没有见过面的“强奸”都能既遂,认定“婚内强奸”的司法惯例就算被击穿也没什么好奇怪的。

人已经批捕移交给检察院了,这意味着什么也不用多说了,反正几乎不可能无罪释放。

虱子多了不痒,反正已经烂透了,多一个奇葩案例也无所谓。


那些抠字眼,执着于殴打,和所谓感情破裂的,我问你们个问题。

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有明确定义么?如果有殴打行为甚至是发生矛盾就算,婚姻这种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关系的特殊性是什么?还有存在的必要么?

强奸罪的构成,不必然要求有暴力,足以压制女性自由意志的其他行为也算,比如喝酒。

司法实践中,普通男女之间,只要女方喝了酒,男方与其发生关系,女方事后控告,无论发生关系当时女方是否自愿,都会认定为强奸。

那么如果一对夫妻闹矛盾,且矛盾为众人所知,但后来丈夫把妻子哄好了(不为人所知),并一起在家里吃了顿烛光晚餐,双方喝了酒,然后发生了关系。

请问,如果双方事后又因其他事发生矛盾,妻子告丈夫强奸,丈夫是不是强奸呢?

按你们的逻辑,感情破裂(为众人所知的矛盾),违背妇女意志(喝酒)两个因素都有了,必然是强奸。

可按照人类最朴素的价值观判断,这真是强奸吗?


我个人是认同婚内使用暴力强迫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的,但这个认同的前提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如疑罪从无,重证据等得到严格遵守。

然而这几年,证据不足,或者根本没有证据,甚至伪造证据强行定罪的司法案例接连出现,一定程度上玩起了有罪推定,自由心证那一套。

同意可撤销,隔空强奸,非亲历未可知等荒唐逻辑都能够出现,在这种大环境下,婚内强奸这一司法惯例被击穿,是更好地打击罪犯,还是让有心之人更容易诬告陷害,真不好说。

凡夫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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