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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妻子发生性关系被告强奸,此案会成为国内第一起在婚姻存续期间内、感情未破裂、未分居下的强奸案吗?

步惊云大侠饶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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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啊这,居然是加速主义者要赢了吗?

不过,正是十分清楚其中的核弹意味,所以我倒怀疑新闻的真实性,先耐心吃瓜吧。

我先概括一下大同案带来的性观念改变。

大同案一审结果出来以前,中国的同居关系长期处于灰色地带。一直以来,“强奸罪”的设立仅片面保护女性,难免有无限扩大保护范围的趋势,而那些深入群众的警方则负责甄别男女双方的意见,一度拦住了这种无限扩权的趋势。

而大同案一审结果出来后,情侣关系不再成为是否构成强奸的甄别依据,第一条坝被冲垮。照理说,在削弱警方甄别职能的同时,应该引入测谎技术,毕竟能随随便便就送人进监狱的“妇女意愿”,应该在证据层面上也上升为刑事案件应有的严谨程度。

很可惜,整个局势朝着破坏原有司法体系的方向一路飞奔。

大家都对司法界在允许范围内的骚操作习以为常,所以大同案一审结果出来后,大家只能根据这样的结果进行风险规避,也就是认为结婚证是女方唯一的法定事前性同意证书。当然,这是在未分居情况下的适用。

而大同案二审前,男方吸取教训,请了律师,然后提出了“物证与口供矛盾”的新说法。照理说,在面对这种事实不清的冤案时,请律师与不请律师要展示出差别,这样才能给刑诉律师一口饭吃。同时,如果二审在理应纠错的时候毫无作为,那么二审法庭和终审法庭就成为浪费纳税人钱财的赘余机构了。冗员冗官、内部繁殖,本来就是平凡的腐败的一部分。

所以,判决结果出来前,大家的心理预期是,二审判决发回重审,而初审法庭重新根据物证,判强奸未遂或强制猥亵,这样大家都认了。

很可惜,大同案的二审判决结果降低了强奸案作为刑事案件所应达到的证据门槛。在完全没有物证证明双方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仅仅因为双方在没有监控的地带发生争执,就达到“强奸罪”的物证门槛,无疑“强奸罪”相关的司法技术一下子倒退回古代的“口供定罪”的水平。

那么与古代定罪标准匹配的,自然是古代的避嫌标准,也就是:瓜田李下。

好,现在抛开这个案子是不是真的不谈,回过头来讲讲结婚证的法律效力被击穿是什么核弹效果。先推演第一条推论。

首先,鉴于“A男B女”的陈旧观念作怪,是否选择结婚,必然是更有社会地位的一方,也就是男方决定。

第二,有社会地位的女性希望“去父留子”,因此要求一系列儿童权益与婚姻登记脱钩。比如孩子入托、上学什么的。

而二者共同的结论是,由于结婚证的法律效力被击穿,民间婚姻无论是否登记都具有相同的权利,所以事实婚姻(只摆酒、不领证)会成为社会主流。国家统计数据上的便利让位于女性权利的进一步保护。

这是第一条推论。

第二条推论是,由于女方不可能拿出任何受法律保护的事前性同意证书,女方的事前性同意权利被完全剥夺,女方不能继续通过发放事前性同意证书获利。

因此,男方事前与女方谈判的流程可以直接跳过,男方唯一值得努力的方向,就是女方的事后性同意,也就是双方发生关系后,女方终身放弃追究男方的刑事责任。

此事利好乡村帮会。最切实可行的女方事后性同意的实现方向,就是让女方终身无法接触手机、亲友,从而剥夺其报警机会。

这样做有没有风险呢?自然是有的,说白了就是用犯罪来逃罪。那么这样做的后果一定很严重吧?

是的,“铁链女”案的男主董志民坐牢九年。

本来你不搞这些的话,也不过是被女方一张嘴送进去坐牢三年罢了,如果能哄得法官开心的话,说不定还能“判三缓三”呢。

如果要给这件事踩刹车的话,应推出遍及两性的“轻罪封存”制度,给司法体系的错误判决擦P股。

第三条,是对新现象的总结。大同案二审结果意外地得到司法界的大力支持,说明一个新的现象:司法界人士和平民有着不同的入刑门槛。所以,现在还希望自己子女结婚的父母们注意了,现在有两个版本答案:

一是早恋,未成年人有所谓“未成年人渣保护法”的保护。这时歪打正着地用上了。

而且早恋的好处是,男方积累恋爱经验和房事经验,成年后能给女方提供圆满的性体验。

二是警校就读。因为你是司法界内部人士,司法系统愿意更加严格地甄别女方是否诬告。所以,警校生的结婚证将会是最后的净土,警帽将会成为新郎装的一部分。

而且入读警校的好处是,比平头百姓更懂法,更加不会触及真正的法律红线。

不过,以上讨论都是基于这条新闻是真实的基础上讨论的。现在网上的假消息太多了,先等一等,看看有没有后续的反转吧。

Sylvan的夜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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