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全国政协委员建议以「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支持互联网平台探索未知培育未来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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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禁止即可为,不代表无法无天。互联网平台打擦边球,涉黄、yp等、虚假宣传等灰色运营的行为还少吗?
“法无禁止皆可为”的荒谬之处在于,完全不承认公序良俗对社会的重要作用。现代社会固然要讲法制,但法制仅仅是社会运行的底线,光靠法制并不能够维持社会的良好运行——在任何国家和社会制度之下,立法工作都有空间上的局限性和时间上的滞后性。
空间上的局限性,是指法律不可能覆盖现实社会中出现的所有问题。一方面,假如成文法是万能的,那么判例压根没有存在的必要性。另一方面,有道是“清官难断家务事”,并非所有具体问题都能靠司法权力直接解决。法律覆盖不到的地方,需要人们通过良知来判断是非,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在这些场合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时间上的滞后性,是指立法往往落后于社会问题的产生。能够“防范于未然”的高质量立法,现实中其实比较少见。更为普遍的现象是,某个问题造成的巨大危害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立法者才不得不出来亡羊补牢。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是2018年4月才通过的。如果抛开公序良俗、片面地谈“法无禁止皆可为”,那么还没等到完成立法,某些法人和个人就已经在“法无禁止”的幌子下造成了对社会的巨大危害。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颁布之前,互联网上就曾出现污蔑雷锋、嘲讽邱少云等行为,影响极为恶劣。
法律只是维持社会运行的底线。法律覆盖不到的地方,需要公序良俗和道德体系发挥积极作用。如果企业的经营行为明显违背公序良俗,或者产生负面社会影响,那还能让其“法无禁止无法无天”?
如果一切探索行为只参照“法无禁止皆可为”的思路,即使私人资本的做法对社会造成了损害,只要国家还没有来得及立法,私人资本也可以不受到追究。有了这种论调壮胆,私人资本为了一己私利,肯定会钻法律空子,不惜践踏任何公序良俗。
我想,周代表的初心是好的,但是
发布于 2024-03-05 12:13・IP 属地浙江真诚赞赏,手留余香还没有人赞赏,快来当第一个赞赏的人吧!查看全文>>
野法师 - 8 个点赞 👍被审核的答案
有人曾经说,为什么杭州比上海更适合创新。是因为上海作为中国经济中心,反而有着更多繁复的规定,相较于杭州只是浙江的中心,反而成为了边缘性创新的开启。
另一方面,有人说,这里面会有涉黄等等问题,但是有人曾经做过这样的研究,他们说,实际上色情网站对互联网的发展起到了极强的推动作用。
几乎重要的互联网的发展,最早都是首先用在色情网站上,比如说流媒体技术,在线支付技术,宽带网络,硬盘,p2p下载技术等等。都是由于人类对于色情的需求导致的。
这里并不是说,为色情站台,而是说,市场创新依赖于消费者对他的需求,谁也不能否认,色情也是一种需求,只不过是上不了台面而已。
所以在创新中,主流永远不可能创新,因为主流起到的是稳定状态,而创新一定要打破传统的稳定状态。所以如果不进行一定程度的宽容和野蛮生长,创新就会扼杀。
编辑于 2024-03-05 18:26・IP 属地安徽查看全文>>
林先生 - 2 个点赞 👍被审核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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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 - 0 个点赞 👍被审核的答案
我不知道「法无禁止即可为」这个思路,是不是导致现在国内众多内容平台上出现大量乌烟瘴气的自媒体内容的潜在原因之一?
比如我孩子寒假时,老师布置了很多每天打卡的作业,上传朗读和背诵的语音视频到群里,孩子提交完作业后,免不了用手机刷刷短视频。现在抖音上短视频,为了骗取流量,拍摄各种稀奇古怪,大打法律擦边球短视频的播主实在太多了。这些视频你要说它们违法吧,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条文里,又找不到对应的法规。说它们不违法吧,有些视频对未成年人的影响真得非常恶劣,作为一个学生家长真的看不下去。试着通过 app 投诉渠道投诉了几次,往往都是石沉大海。
而且咱们国家的法治建设好像一直存在一个通病:从来不会未雨绸缪,而是当出现重大事故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时,才会引起相关人员的注意,才会去采取措施,完善法律法规。各个领域的教训已经足够多了,然而我们很多时候的立法始终滞后。
比如之前网络上有些素质极差之人,认为互联网是法外之地,抱着哗众取宠的心态,发表大量恶意中伤雷锋、嘲讽邱少云等言论,行为令人发指,然而当时我们也只能对这些人进行谴责,而找不到相应的法规去对其进行惩处。直到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颁布,才对互联网上这些键盘侠起到了震慑作用。
国内有一些企业和组织,以通过互联网流量为渠道牟利,这些实体善于钻法律的空子,为了流量可以说不择手段,不计后果,如果单纯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思路去管理,相当于是任这些人去野蛮生长了。
编辑于 2024-03-05 13:37・IP 属地上海查看全文>>
JerryWang - 0 个点赞 👍被审核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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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人强越超越强 - 169 个点赞 👍
因为法律存在一定得滞后性,所以在商业社会领域,我们一直采取的是负面清单制度。
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这句谚语「法无禁止即可为」。
国家层面来说,理念设计确实没问题,而且也出台了很多政策来保障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
但是市场主体通常面对的是多个机关单位,而现状是每个局办只执行各自上级部委的政策文件。这就经常发生政策与政策之间相关打架的情况。
尤其是负面清单制度里没有的领域,政府部门碰到一些区别于传统的新业态形式,就犯了难。
所以是很有必要对于负面清单制度的立法层级进行提高,将原有的政策性文件完善为法律。
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明确禁止和限制进入的领域。对于尚未纳入监管范围的产业,应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支持互联网平台企业探索未知领域,为培育未来产业奠定坚实基础。
这也就是这条提案的大背景。
现在已经不属于新业务领域的滴滴、美团,在刚入局的当年,也是面临着层层的政策困难。
我们应当是支持市场主体灵活多变的探索新的业务领域,进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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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袁亚洋 - 47 个点赞 👍
很少有人知道,现在对很多中下层群体影响最大的三个平台,外卖、网约车、善款筹集,这三个产业就是在法无禁止即可为时期发展起来的,后来变成了法有允许才可为之后,就基本没有所谓的互联网创新来容纳更多的就业人口了。
为什么会说这三个平台对中下层影响最大?因为送外卖和开网约车成了很多没有一技之长的普通人在失业后维生的重要选择(有限)之一,如果放在今天大家觉得外卖和和网约车能发展起来吗?
根据媒体发布的数据来看,外卖、网约车等平台容纳的就业人口高达8400万人。
以外卖为例,这套模式本身在于因为外卖不占用商家的店铺租金成本,因此这部分可以让利,互联网企业建设信息化平台需要成本,骑手送单需要成本,三方共同完成这个商业模式,为客户提供服务,如果要求给所有骑手不采用接单模式,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给骑手缴纳五险一金,那么这个成本有多大呢?肯德基宅急送已经告诉你这种模式每单配送费是多少钱了......你能接受肯德基外卖的配送费变成现在互联网外卖平台的配送费吗?
大家务必知道一个基本道理,肯德基大量预制菜因此出餐很快,如果肯德基朝着外卖销量发力,每单外卖都是挣钱的那么势必会送的越多越好,肯德基如果知道9元左右的配送费是外卖的阻力,势必会降低这个费用,为什么肯德基不降呢?根本原因在于如果大模型告诉肯德基考虑到宅急送骑手的成本,低于这个配送费就会亏钱,送一单亏一单。
除了外卖大家可能知道网约车现在准入门槛也变高了,在有关部门的要求下网约车的管理很严格,像当年那样自己有辆车就能接单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司机甚至购车都要在指定的公司方购置,网约车的出现对出租车的业务影响最大。
至于善款筹集平台更不用多说,在过去没有机构主动愿意做这份事,水滴筹、轻松筹这些平台出现后虽然需要有营收,但是客观上帮助了很多人筹集善款,但是很多人却对此有莫名"恨意",总觉得这些平台的工作人员就该义务劳动,分文不取.......
可以这么说,影响中下层最大的三个产业放到今天根本发展不起来,一方面目前是法有允许才可为,另一方面是舆论偏保守化且容易被引导向"仇资本"。
下面的大戏应该就是三通一达如何面对快递上门的政策了.....看看走薄利多销(四个加一起营收不及顺丰)路线的三通一达后续是涨价还是进一步缩减业务规模.......
发布于 2024-03-06 13:17・IP 属地江苏真诚赞赏,手留余香还没有人赞赏,快来当第一个赞赏的人吧!查看全文>>
九乡河龙牙 - 30 个点赞 👍
因为法律存在一定得滞后性,所以在商业社会领域,我们一直采取的是负面清单制度。
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这句谚语「法无禁止即可为」。
国家层面来说,理念设计确实没问题,而且也出台了很多政策来保障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
但是市场主体通常面对的是多个机关单位,而现状是每个局办只执行各自上级部委的政策文件。这就经常发生政策与政策之间相关打架的情况。
尤其是负面清单制度里没有的领域,政府部门碰到一些区别于传统的新业态形式,就犯了难。
所以是很有必要对于负面清单制度的立法层级进行提高,将原有的政策性文件完善为法律。
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明确禁止和限制进入的领域。对于尚未纳入监管范围的产业,应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支持互联网平台企业探索未知领域,为培育未来产业奠定坚实基础。
这也就是这条提案的大背景。
现在已经不属于新业务领域的滴滴、美团,在刚入局的当年,也是面临着层层的政策困难。
我们应当是支持市场主体灵活多变的探索新的业务领域,进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
发布于 2024-03-05 12:22・IP 属地江苏真诚赞赏,手留余香还没有人赞赏,快来当第一个赞赏的人吧!查看全文>>
法律人袁亚洋 - 28 个点赞 👍
对于新产生的新兴事物,法律一般有一个试探、适应、规制的过程。
比如说最近大火的AI,在出来之后也引发了法律上的争议,主要是涉及到知识产权方面的。例如,运用AI创作出来的作品,著作权该归属于谁;再比如,AI创造过程是一个学校、再创作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有没有侵犯原作者的知识产权?这些都是问题。
在chatgpt刚刚面世之时,这些问题大家还停留在理论讨论的层面,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规制。但当运行一段时间后,上述假设的问题可能变为现实,比如因此而产生民事侵权纠纷,当事人可能会去法院提起诉讼。
这时候法院不能因为chatgpt是新兴事物而拒绝裁判,只能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则去裁判纠纷。在此过程中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现行法律规则可以完美地解决纠纷,这种情况是少数;另外一种则是现行法律规则无法很好地解决纠纷,法院在作出裁判之后只能总结经验,后续向立法机关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再由立法机关出台新的法律或者说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
知乎001号员工说的“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我完全认同,对于新兴事物我认为不该一律禁止,可以保持一个尝试的态度。在监管规则缺失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运行、观察一段时间,后续再总结相关经验,制定或者完善相关规则。
发布于 2024-03-05 12:52・IP 属地上海查看全文>>
忘忧草 - 3 个点赞 👍
三年前我想做一个社交招聘平台,注册公司、办理资质、购买服务器、搭建网站加起来花了小十来万吧,这个领域本来竞争就极其激烈,需要长时间培养,这个我都可以承受,但一分钱还没赚的前提下每年年审资质都要交三个人资资源员工的社保,我暂时根本用不上也养不起全职员工,所以忍痛还是把这个平台关了。重新做了一个不需要专业许可的平台。
据说中国的独立网站目前仅剩下不到400万个,是独立站不好吗?没用吗?当然不是,独立站是对抗平台垄断和流量内卷最好的方式,独立站和平台的关系就像大树和草的关系,我们的互联网生态是几棵大树下面寸草不生,反观欧美,再小的品牌和个体都有自己的官网,据说美国的独立网站数量高达数千万,按人均拥有量计算可能十倍与我们,独立站是真正的藏富于民,是雨露均沾,而不是寡头垄断。
但为什么中国的独立网站江河日下呢?因为边际成本太高,首先建站就是买服务器,这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而事实上每家公司根本用不了那么大的算力,但都得买,所以造成巨大的社会资源浪费。第二能够自己建站的人就很少,大多需要外包专业团队和技术人员,理解和执行不到位不说,价格也低不了。第三就是流程太复杂。第四就是来的慢,需要长期维护和运营,不断优化,才会有好的排名及流量表现,才能实现盈利,但耐心对于当下的国人来说实在是一件奢侈品,主观不愿意,客观也不允许。所以造就了今天全民就在那么几个平台抢流量,无限内卷,不断踩踏的局面,恨不能全天二十四小时在线直播,但正如老子说的要留空,无限的内卷是个死局,毫无意义,因此还是要回归到移时交易,不在场交易的慢营销、慢生活状态。这就是我要做的事情,一个不用备案,不用买服务器,不用聘请专业人员,半小时就上线的微官网平台,虽然不能完全取代官网,但至少能够满足绝大多数品牌的绝大多数营销和展示需求,成本不足自建站的5%,目的就是降低边际成本,提升上线效率,节约用户时间,就像马克思说的一切的节省最终都是时间的节省。
发布于 2024-03-06 12:23・IP 属地重庆查看全文>>
自由职路 - 2 个点赞 👍
这个说法之后就让人想到了那些强制性的规定,其实民法典也有这样一个条款。
那就是合同的有效性和无效性。
就是一个行为,他应该是善意的 好的 需要建立在符合法律的规定,也要维护法律的正义,然后这个行为也是符合善良风俗的。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所以我觉得即使是培养未知产业的情况,也应该坚持这样的原则,那就是说一定要坚持合同的有效性,如果说是他的这个东西违反了强制性的规定的话,那肯定是不行的,只要他不违反强制性的规定,那就是可以的。
还有一个就是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是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社会主义法治与德治建设水准的重要标志。倡导、培育和维护公序良俗,谴责、制裁、摒除各类缺德行为或丑恶现象,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要职责。诚实守信是人类社会普遍崇尚的基本价值,诚实信用原则被公认为民商事活动的根本原则,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也是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要通过倡导诉讼诚信促进诚信社会建设。《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发布于 2024-03-05 13:39・IP 属地河南查看全文>>
王理威 - 2 个点赞 👍
法无禁止即可为是民法领域的一项原则。然而把它落到实处并非简单事。尤其是互联网平台,由于它的开放性特点,利用平台或者说平台为它的受众也是开放性的,那么,放松监管就可能会出现问题,甚至是严重问题,如果监管严厉,又可能导致平台萎缩。这是一个两难的事,做到两全其美还是困难的。当然这一提议仍然是很有意义的事。法治社会,公众的守法意识是不可忽略的。我们认为只有全面提升全体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是无比重要的。法律的本质是行为规则,即是规则就需要遵守,同时法律还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国家意志是国家利益的载体,那么我们认为,法律的权威性是第一位的,当然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不仅需要国家的强制措施,更需要国人的全力遵守。所以应当培养人们的规则意识,不光要守法还要遵守道德及其他规则,这样法无禁止就可以得到正确的理解,也就可以得到有效落实。由此可见,任何事都需要正反两方面看,同时才可以真正把“法无禁止即可为”落到实处。我不认为这是片面理解问题。
发布于 2024-03-05 13:50・IP 属地河北查看全文>>
莫要多言 - 1 个点赞 👍
“法无禁止即可为”是针对私权利来说的,它的含义是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即为自由的。
体现在市场经济中,它的理念体现在给市场和企业以充分的自由,充分的自由空间是创新和活力的基础,这一点毫无疑问。如果企业收到严重的束缚,那么公权力就会在整个经济活动和经济发展中起到绝对支配的作用,创新与活力自然就会被极大的遏制。
但是按照我个人的理解,“法无禁止即可为”能施行并且是正向的,要有两个前提:一个是从国家层面来说,法律本身须是明确的;一个是从企业/平台层面来说,它们是有自身道德约束的。
对于第一点,如果法律中的一些概念本身就不明确,或者在很多事情上的规范也是模糊的,那么执法中必然会出现“普遍违法、选择执法”的现象,这对于法治建设和市场公平性都不是有利的;
对于第二点,当“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时候,意味着企业有充分的自由,但是市场经济下,企业和资本都是逐利的,如果没有对自己的道德约束,那么在利益的驱使下,企业去做那些虽然法律没有明确禁止,但是对社会公俗和道德都有危害的事情,也一定会越来越多。这对于整体的市场环境是极为不利的。
这企业也好比个人一样,我以前本科时候跟别人兼职的时候,就有学长跟我说过,在学校里很多人光从其他学生身上就能赚很多钱,但是那个钱是昧着良心的,不是谁都能赚到的,即使把机会给你,你也做不到。
企业修身和个人修身同样重要。
我觉得“法无禁止即可为”这种说法,以当前的环境来说,真要是实施下来应该挺难的,当应该可以当作一种理念,作为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平衡点,达到一种相对稳定、健康的状态。
发布于 2024-03-05 13:41・IP 属地江苏真诚赞赏,手留余香还没有人赞赏,快来当第一个赞赏的人吧!查看全文>>
卜寒兮 - 1 个点赞 👍
法无禁止即可为没问题,但不能违背道德伦理,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标准,其两者都是相互的。不管是法律还是道德,都是在规范人的行为。然而法律规范的是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也就是法律规定之内的。
道德作为一种约束,规范的是法律没有禁止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所以我们常说,法律没办法处罚的,那只能是从道德层面去谴责,去约束。
好比现在很多网络平台的内容,都会打擦边球,故意制造对立和矛盾,甚至进行一些虚假宣传。
对于平台来说,没有违背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被处罚。那也就是法律以外的,法律没有规定的,那真的就可以做吗?
像这种情况,就是很好的利用法无禁止皆可为。可是从道德层面来说,有着却是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的价值观背道而驰。
再有像现实当中的约(炮),法律是没有禁止的。但是这种现象的出现,涉及到了道德和伦理。
不仅仅缺乏相互尊重,还有诚实守信。有可能会滋生疾病的传播,也有可能导致精神和情感的困扰,削弱爱情亲密关系的能力。
在约的过程当中,有可能会演变成为性侵,诈骗,盗窃,故意伤害,甚至发生命案等,所以约的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会打破社会秩序治安的稳定。
对于个人利益来说,法无禁止皆可为是正确的。因为能够给自己带来更多的利益,或者带来更多的成就感。但是损害他人利益,那就不值得去做。
社会发展是迅速的,也是运动的。法律不能时时刻刻的反映社会的变化,不能很快的去完善相关法规。所以带有一定的滞后性,这是我们无法回避的。
在科技迅速发展的今天,也比较支持互联网平台探索未知培育未来产业。
虽然,法无禁止皆可为是可能实现的。但是不能违背伦理道德,也不能把公序良俗不当一回事。
法无禁止皆可为,但希望不忘初心,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在有限的时间里,创造无限的经济价值,还有社会价值。
发布于 2024-03-05 14:00・IP 属地湖北查看全文>>
罗罗 - 1 个点赞 👍
知乎创始人提到的“法无禁止即可为"实际上是给企业家、探索者一种安全的保障,避免日后找后账现象的发生,比如今天没有相关规定,日后却用后来的规定来惩处探索者,这显然会增加探索者的不安定性,打击创新热情,所以贯彻“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思路支持互联网平台发展至关重要,如果此种探索日后被法律规制,那么说明探索失败,到此为止,但不回溯法律出台前的所作所为。
当然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探索新领域实际上也存在着一定风险,比如你以为此领域没有法律规制,其实此种行为完全可以做扩大解释,一样受到法律惩处,所以所谓的创新一定要在充分考察后再实施,否则容易出现你以为不违法实际却违法现象的发生。
“法不禁止即自由”是私法原则,指只要公民没有违反公法领域的禁止性规范和私法领域的强制性规范,公民就享有广泛的自由,公权力不得干预。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体现了《民法典》的价值之一——私法自治,即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只要不逾越法律、行政法规划定的自由行为范围即可。
编辑于 2024-03-05 15:58・IP 属地江苏真诚赞赏,手留余香还没有人赞赏,快来当第一个赞赏的人吧!查看全文>>
云风 - 1 个点赞 👍
这里我想先分享一则常被视为反面案例的历史典故:英国1865年发布的《道路机车法》。
这部法令规定:
- 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必须专门配备一名“红旗手”,其步行于车辆前方60码处(约55米)的地方,手持一面醒目的红旗以提前警示前方行人和马车;
- 机车时速在城区外不得超过6.4公里,在城区不得超过3.2公里。
因专职“红旗手”的特别规定,该法被戏称“红旗法”,从而扬名。
后来,一位名叫沃尔塔·阿诺尔德的英国人,因违反限速规定而被处以罚款,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因超速而被罚的汽车司机,尽管当时他的车速只有区区的13公里/时。
"红旗法"在英国实施了长达30多年,直到1896年才被完全废除,这期间的30年英国对汽车的研制几乎处于了停滞状态,让德国乃至美国在后来的汽车产业中抢尽了风头。
顺带说一下,如今英国比较知名的汽车品牌也都是在红旗法案废除后才问世的:
- 劳斯莱斯——1906年;
- 捷豹——1935年;
- 路虎——1948年。
“红旗法案”这个如今看来异常荒谬的旧法令,给后来者一个重要的警示:当一个新事物出现之际,过于严苛或落后的政策阻力,可能会成为创新的最大障碍。
尤其是互联网行业的发展速度远远超过传统行业,常常会出现一些新的业态和模式,比如外卖、打车、直播电商、人工智能等等,这些近年来新兴的领域,在发展初期也往往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去规范。
在这种情况下,采用“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为这些新兴产业提供一个较为宽松的发展环境,以促进互联网平台和新兴产业的发展,无疑是利大于弊的。
当然,这一原则也并不是没有边界的,可以被肆意践踏和滥用的。
结合红旗法的教训,我们应该认识到,对于互联网平台探索未知领域和培育未来产业的支持,应当基于两个基本原则:
一是确保法律法规不成为创新的桎梏。
二是确保新兴产业的发展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
也即互联网平台在探索新业态、新产业时,仍然需要遵守现有的法律法规,尤其是那些关于数据安全、个人隐私保护、社会伦理、反垄断等方面的规定。
综合来说,在面对新业态和新模式时,应当采取更为灵活的监管方式,鼓励创新的同时,防范风险,这其中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加快法律法规的更新、填补法律空白,以及建立起一套动态的、能够适应新技术发展的监管框架。
发布于 2024-03-05 11:58・IP 属地浙江真诚赞赏,手留余香还没有人赞赏,快来当第一个赞赏的人吧!查看全文>>
书荒菌 - 1 个点赞 👍
全国政协委员周源的建议,深刻反映了他对互联网经济和民营企业推动创新与培养新兴行业重要性的认识。这份建议的精髓在于促进创新和适应市场变动的灵活性,同时保证法律框架为新兴行业的壮大留出空间。接下来,让我们深入探讨周源建议的各个方面:
首要之处,在于倡导以创新为驱动力的发展观。"只要法律未禁止,便可行动"的原则,赋予了互联网平台探索未知、尝试新商业模式的自由。在这个数字经济快速演变的时代,每天都有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涌现,传统的监管模式难以跟上这种速度。这一原则能够减低创新的门槛,释放市场的活力,加速新兴产业的发展。
接着,这一原则对于激励民营企业探索新商业模式具有重要作用。民营企业以其对市场的敏感度和适应性而著称,能够迅速对市场需求作出反应,并进行产品与服务的创新。在"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环境下,民营企业能更自由地进行尝试和调整,这对于新产业和新商业模式的培育至关重要。
然而,实施这一原则时也需慎重,以防止监管的空白或市场的混乱。需要在创新自由与公共利益、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这要求政府在制定政策时,既要为创新预留空间,也要保障法律的基本底线,避免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此外,随着新兴产业的崛起,相关法律法规亦需不断更新。政府应该密切关注新兴领域的发展,适时推出监管措施,确保市场的健康发展。这涉及到数据安全、个人隐私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多个方面。
在对抗新型版权侵权方面,周源的建议也显示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度重视。在数字时代,版权保护面临着非法复制和传播等新挑战。加强版权保护,不仅是保护创作者权益的需要,也是鼓励创新和保障文化多样性的关键措施。
综上所述,周源委员的建议展现了对互联网经济和民营企业在推动经济增长中角色的肯定,同时强调了创新与监管之间平衡的重要性。这些建议为政府制订相关政策提供了宝贵的参考,旨在促进新兴产业的健康成长,为经济的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编辑于 2024-03-05 13:19・IP 属地上海真诚赞赏,手留余香还没有人赞赏,快来当第一个赞赏的人吧!查看全文>>
蕃茄Ai控 - 1 个点赞 👍
立法法给予地方更大的自主权,在宪法原则下制定符合区域实际情况的地方性法律。
统一国家和地方法律规则的价值导向,这需要全国人大来进行提纲起来的立法规则框架设计,比如给宏观的国家战略一个体系化的指引,解释什么是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什么是数字经济创新的边界。
当我们能够看到国家定义的数字社会立法上具有可预测性标准的时候,投资数字经济项目也就有了政策风险管理的预案,不踩法律的红线,不让自己付出高昂的法律成本。
互联网平台在探索未知疆域的时候,就像荒野求生的贝爷需要自己找到生存之道一样,从解决自己生存的食材获取,到找到安全休息的地方,还有就是防止未知风险。
资本在投资创新互联网项目的时候,我们可以按照张磊高瓴资本的标准来审视,那就是项目的商业价值可持续性。成熟的尽调可以得到一个精准的投资收益模型,通过数字模型能够获得风险预期。
对于资本进入数字化时代,互联网创业者需要做出更多好看的数据来获得青睐,流量为王是其中重要的指标,达到这个指标就需要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了。
周源对于知乎的生态是非常清楚的,作为一个知识社交平台,有问题上知乎,不同角度的回答带来了启发,而做出选择的还是提出问题的自己。
国家关注的是这个类型的社交平台有没有符合意识形态和价值观的规则,法律规范了知乎类型问答平台的言论和价值观指引方向,但是却没有干涉其具体的产品运营。
市场经济有自己的规律,互联网平台能够给数字社会解决的问题效率决定他的价值。
无法创新出满足市场需求的产品,那么就只能被优化。国家不会背锅阻碍互联网创新,大多数时候国家打击的是刑法和民法典规范的社会经济秩序,而不会违法行政和司法。
那么,法无禁止即可为,这个说法可以说,但是做起来却不够科学。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也是一个历史文明古国,我们社会有自己的历史传承优秀道德,社会公序良俗也是互联网创新要遵守的规矩,虽然道德没有强制约束力,但是却有强大社会评价做保障。
比如低俗的直播平台,比如拜金和娘炮及彩虹经济主题的互联网服务,比如崇洋媚外的价值观输入等等,这些都会被社会公德排斥,政府部门维护公益会介入进行协调和规范,法律会根据新的社会秩序管理需求而进行立法工作。
法无禁止即自由,这是理性社会的标准模型,投入实际生活,我们需要法律和道德的各种平衡。
发布于 2024-03-06 11:38・IP 属地广东真诚赞赏,手留余香还没有人赞赏,快来当第一个赞赏的人吧!查看全文>>
唐果 - 0 个点赞 👍
“法无禁止即可为”确实有助于“创新”,但乍一听权力下放好像风险也很大。这是因为,完整的说法其实是 —— 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这是两个意思相对、相辅相成的法律谚语。
2014 年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胜利闭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与中外记者见面并回答提问时,提到了这句谚语,具体为:让市场“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
“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从正反两个方向对政府的权力进行了限定和公开。这一治理工具的背后逻辑,包含了李克强总理所指出的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政府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理念。这正是现代治理中的核心理念之一,依法治理。
对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作为一个公民,它不但可以大胆地运用自己的权利,还可以勇敢地监督政府。对政府而言,不但要谨慎运用手中每一份权力,还必须尊重公民每一份权利。
正像亚当·斯密所言:每一个人,在他不违反正义的法律时,都应当听其完全自由,让他采取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自由是创新与活力的前提。受到严重束缚、缺乏自由的市场无法发挥其资源配置的作用,创新与活力也将受到遏制。给市场充分的自由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精神。
发布于 2024-03-05 13:28・IP 属地广东真诚赞赏,手留余香还没有人赞赏,快来当第一个赞赏的人吧!查看全文>>
大家的林语冰 - 0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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惰惰猴 - 0 个点赞 👍
法无禁止即可为是针对私权利的而言的,意思是说,只要法律没有禁止大家做这件事,那么大家都可以自由自在的、放飞自我、不必有所顾忌的去做这件事。
政协委员说要把这个法律原则运用到互联网平台这个领域上,我认为确实有必要,因为互联网平台是新兴的事物。
但不管它怎么新兴,它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法律规范约束其他事领域的,自然也要一并约束互联网平台,法律规范没有约束其他领域的,那自然而然也不能去针对性的去约束互联网平台。
不过话说回来,至少在过去的几年内,我们在互联网上看到有很多乱象,有个别的,简直不堪入目。
有个别的互联网博主,仗着法律有滞后性,仗着互联网平台是新兴事物,仗着互联网平台法律还没有完善,他就搞各种违法擦边,在法律的边界线上反复左右横跳。
甚至突破了法律的底线,搞涉黄,搞赌博,搞造黄谣,小作文栽赃陷害等等。
如果这一批人举着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大旗,在擦边涉黄造谣的路上越走越远,越走愈顺畅,那就扯淡了,与之对应的,管理起来也更加的困难。
所以,政协委员建议以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支持互联网平台,我相信他的初心是好的。
但是我们也应该预判到,这有可能带来的负面效果。
在坚持这个法律原则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加速完善互联网相关的法律,避免互联网的毒瘤滋生蔓延,从而,还给广大互联网网民一个健康的、绿色的、良性的网络生态环境。
发布于 2024-03-05 16:50・IP 属地广东查看全文>>
纪天天听讼 - 0 个点赞 👍
“法无禁止即可为”是法律人经常能听到的一句法谚,字面意思:如果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某种行为或做法,那么这种行为或做法就是合法的。它强调了法律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允许在特定情况下进行创新和探索。
而关于以「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支持互联网平台探索未知培育未来产业的建议。首先,这个建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前瞻性。在互联网时代,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不断涌现,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了深刻的变化。然而,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一些不良行为和不规范现象也时有发生。因此,适度放宽对互联网平台的限制,允许其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创新和探索,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其次,这个建议需要谨慎对待,并需要考虑到可能的风险和负面影响。互联网平台在探索未知领域时,可能会触及法律和道德的边界,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管和约束,可能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在实施该建议时,必须坚持底线思维,确保不会出现失序、失范的情况。
最后,应该采取综合措施来推动互联网平台的健康发展。一方面,要加强立法和监管力度,及时出台相关法规和政策,明确互联网平台的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要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发挥行业协会等组织的引导作用,促进互联网平台的规范发展。同时,公众也应该提高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积极参与监督和制约互联网平台的行为。
总之,以「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支持互联网平台探索未知培育未来产业需要在把握全局、审时度势的基础上稳步推进。我们需要保持开放的心态和务实的作风,加强多方合作与共同治理,推动互联网行业的持续繁荣与发展。
发布于 2024-03-05 16:22・IP 属地广东真诚赞赏,手留余香还没有人赞赏,快来当第一个赞赏的人吧!查看全文>>
黄栋 律师 - 0 个点赞 👍
因为当地社会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逐渐出现了很多新业态,互联网+作为一种炙手可热的话题,在很多产业都得到了应用。例如在政府政务服务中,现在很多地区都有专门的政务软件,像郑好办,这种软件作为一个互联网平台,可以为居民提供各种综合性的服务,涉及门类之广,大大方便了居民的日常生活,例如想要办理户籍迁移,就可以在户政页面进行预约,上面还会提示你需要准备哪些材料,以及到哪个户籍网点进行办理。
法无禁止即可为,人工智能的进步速度之快,已经到了日新月异的地步,互联网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最大限度的整合了社会的闲置资源,像一些二手物品交易平台,瓜子二手车,爱回收平台,咸鱼,这些平台为用户提供了一个交易场所,通过个人展示,可以打破信息壁垒,降低交易成本,还可以减少浪费。
另外,当前互联网交易平台有一个发展趋势就是像综合性应用发展,像美团,它涵盖了衣食住行各个方面,还有各种玩乐项目,本来只是通过团购让商家促销,但是现在美团优选,以社区作为服务网点,次日配送到家,比传统的网购动辄数日才能配送到家相比具有很大优势。
例如拼多多,本身只是个网购平台,但是现在既能买火车票,又能充话费,还有多多买菜,还能像短视频平台那样刷小视频,像快手这样的短视频平台也能作为网购平台,所以,功能多样化,这是互联网平台发展的趋势所在。
而在未来,为了迎合更多样的需求,互联网平台必然会有更广泛的功能,这是适合社会发展而存在的,因此应该法无禁止即可为。
发布于 2024-03-05 16:16・IP 属地浙江真诚赞赏,手留余香还没有人赞赏,快来当第一个赞赏的人吧!查看全文>>
宋词 - 0 个点赞 👍
周源的提案强调了加速民营经济发展立法和支持互联网平台企业探索未知领域的重要性。这一提案具有积极的国际化意义,因为它鼓励创新和灵活性,这对全球互联网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通过为民营企业提供更清晰的法律框架和支持探索新业态,可以激发企业家精神,促进经济多元化,为全球市场带来更多创新产品和服务。这种开放和包容的态度对于促进国际合作和交流也非常有益。
周源的提案强调了加速民营经济发展立法和支持互联网平台企业探索未知领域的重要性。这与欧洲和美国对互联网平台经济的监管方法有一定的区别。
在欧洲,互联网平台的监管日益严格。欧盟通过了《数字服务法案》(DSA) 和《数字市场法案》(DMA),旨在为数字服务设定高标准,明确在线平台的责任,并针对市场的“门户”平台制定特定的规则。这些法案强调透明度、责任和公平竞争,要求平台采取措施打击非法内容,并提供更多对用户和研究者的透明度。
在美国,互联网平台的监管相对宽松。尽管存在一些关于内容监管和隐私保护的讨论,但总体上,美国政府对互联网平台采取了更加自由放任的态度。欧洲的严格监管模式和美国的相对自由模式之间存在明显差异。
周源的提案倾向于采用更加开放和自由的方法,鼓励探索和创新,这在某种程度上与美国的做法相似。然而,他同时强调了法律保障的重要性,这与欧洲强调监管的思路有共鸣。总的来说,周源的提案试图在鼓励创新和确保监管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发布于 2024-03-05 18:10・IP 属地北京查看全文>>
谭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