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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全国政协委员建议以「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支持互联网平台探索未知培育未来产业?

中国经济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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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法律存在一定得滞后性,所以在商业社会领域,我们一直采取的是负面清单制度。

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这句谚语「法无禁止即可为」。

国家层面来说,理念设计确实没问题,而且也出台了很多政策来保障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

但是市场主体通常面对的是多个机关单位,而现状是每个局办只执行各自上级部委的政策文件。这就经常发生政策与政策之间相关打架的情况。

尤其是负面清单制度里没有的领域,政府部门碰到一些区别于传统的新业态形式,就犯了难。

所以是很有必要对于负面清单制度的立法层级进行提高,将原有的政策性文件完善为法律。

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明确禁止和限制进入的领域。对于尚未纳入监管范围的产业,应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支持互联网平台企业探索未知领域,为培育未来产业奠定坚实基础。

这也就是这条提案的大背景。

现在已经不属于新业务领域的滴滴、美团,在刚入局的当年,也是面临着层层的政策困难。

我们应当是支持市场主体灵活多变的探索新的业务领域,进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

发布于 2024-03-05 12:22・IP 属地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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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袁亚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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