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法无禁止即可为」这个思路,是不是导致现在国内众多内容平台上出现大量乌烟瘴气的自媒体内容的潜在原因之一?
比如我孩子寒假时,老师布置了很多每天打卡的作业,上传朗读和背诵的语音视频到群里,孩子提交完作业后,免不了用手机刷刷短视频。现在抖音上短视频,为了骗取流量,拍摄各种稀奇古怪,大打法律擦边球短视频的播主实在太多了。这些视频你要说它们违法吧,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条文里,又找不到对应的法规。说它们不违法吧,有些视频对未成年人的影响真得非常恶劣,作为一个学生家长真的看不下去。试着通过 app 投诉渠道投诉了几次,往往都是石沉大海。
而且咱们国家的法治建设好像一直存在一个通病:从来不会未雨绸缪,而是当出现重大事故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时,才会引起相关人员的注意,才会去采取措施,完善法律法规。各个领域的教训已经足够多了,然而我们很多时候的立法始终滞后。
比如之前网络上有些素质极差之人,认为互联网是法外之地,抱着哗众取宠的心态,发表大量恶意中伤雷锋、嘲讽邱少云等言论,行为令人发指,然而当时我们也只能对这些人进行谴责,而找不到相应的法规去对其进行惩处。直到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颁布,才对互联网上这些键盘侠起到了震慑作用。
国内有一些企业和组织,以通过互联网流量为渠道牟利,这些实体善于钻法律的空子,为了流量可以说不择手段,不计后果,如果单纯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思路去管理,相当于是任这些人去野蛮生长了。
编辑于 2024-03-05 13:37・IP 属地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