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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全国政协委员建议以「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支持互联网平台探索未知培育未来产业?

中国经济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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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我想先分享一则常被视为反面案例的历史典故:英国1865年发布的《道路机车法》。

这部法令规定:

  • 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必须专门配备一名“红旗手”,其步行于车辆前方60码处(约55米)的地方,手持一面醒目的红旗以提前警示前方行人和马车;
  • 机车时速在城区外不得超过6.4公里,在城区不得超过3.2公里。

因专职“红旗手”的特别规定,该法被戏称“红旗法”,从而扬名。

后来,一位名叫沃尔塔·阿诺尔德的英国人,因违反限速规定而被处以罚款,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因超速而被罚的汽车司机,尽管当时他的车速只有区区的13公里/时。

"红旗法"在英国实施了长达30多年,直到1896年才被完全废除,这期间的30年英国对汽车的研制几乎处于了停滞状态,让德国乃至美国在后来的汽车产业中抢尽了风头。

顺带说一下,如今英国比较知名的汽车品牌也都是在红旗法案废除后才问世的:

  • 劳斯莱斯——1906年;
  • 捷豹——1935年;
  • 路虎——1948年。

“红旗法案”这个如今看来异常荒谬的旧法令,给后来者一个重要的警示:当一个新事物出现之际,过于严苛或落后的政策阻力,可能会成为创新的最大障碍。

尤其是互联网行业的发展速度远远超过传统行业,常常会出现一些新的业态和模式,比如外卖、打车、直播电商、人工智能等等,这些近年来新兴的领域,在发展初期也往往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去规范。

在这种情况下,采用“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为这些新兴产业提供一个较为宽松的发展环境,以促进互联网平台和新兴产业的发展,无疑是利大于弊的。

当然,这一原则也并不是没有边界的,可以被肆意践踏和滥用的。

结合红旗法的教训,我们应该认识到,对于互联网平台探索未知领域和培育未来产业的支持,应当基于两个基本原则:

一是确保法律法规不成为创新的桎梏。

二是确保新兴产业的发展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

也即互联网平台在探索新业态、新产业时,仍然需要遵守现有的法律法规,尤其是那些关于数据安全、个人隐私保护、社会伦理、反垄断等方面的规定。

综合来说,在面对新业态和新模式时,应当采取更为灵活的监管方式,鼓励创新的同时,防范风险,这其中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加快法律法规的更新、填补法律空白,以及建立起一套动态的、能够适应新技术发展的监管框架。

发布于 2024-03-05 11:58・IP 属地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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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荒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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