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三个知情与否?诱发律师执业三个重大警示!
其一,公开的信息显示,高丙芳提起讨薪诉讼前,包工头已经实现了工程款(含工资)的在先判决,且高系“明知”,有关“法律白条”的观点显然无法解释其后续诉讼行为的过错;其二,有关高丙芳在诉讼前对于垫付工资事实是否知情?答案存在巨大争议。但从执业的角度,高当然有义务向其委托人核实是否垫付的事实;其三,高在整个诉讼程序中对于垫付是否知情?答案是知情!即在二审期间包工头米某已经向其明示垫付事实,但高选择出具法律论证书的方式,继续了诉讼行为,该节点应是高阻却“虚假诉讼”的最后机会。
当然,从刑法的谦抑性与目的性角度出发,对于垫付农民工工资的善意行为苛以重刑,是否涉嫌机械执法,又将带来怎样的社会导向?希望本案的判决书、辩护词和上诉状尽快公布,以便法圈更进一步探讨。
12月20日,获悉高丙芳案宣判:虚假诉讼+四年重刑!随着而来法圈展开规模空前的大讨论。为此笔者曾私信本案的辩护人建议他将判决书公布,以正视听,但该辩护人回复称:因为判决书的内容存在严重问题,例如将控诉方所认定的事实予以全盘记载,而对辩护方通过多次庭审所还原的事实只字不提的现象,所以该判决书一旦公布,可能会诱发公众的不合理猜测,进而影响到案件下一步的上诉与审理。
对于辩护人的上述观点,我个人表示有限的认同。就其所提出的理由来看,我看并非虚假的,因为本律师在承办一些较大案件时最终的判决书,也会呈现出高丙芳辩护人所称的情况,例如我们所提供的大量证据与事实还原观点,判决书只字不提,而对控诉方的观点,哪怕是庭审时公诉人“啊”了一声,也要如实记载。而这样的判决书在客观上的确导致了误导性,即对于初次介入了解该案的人,其思维逻辑与价值倾向就很容易被引导到控诉方或法院的逻辑中,从而得出与事实并不一致的判断。
但,即使如此,我仍然认为高案的一审判决书应该公开。为什么这样说?因为高案现在已经发展成为法圈的重大公共事件,而判决书是评析本案最重要的依据,应当公开。至于高案辩护人所称的理由,我认为成立,但不能成为不公开的阻却事由。因为高案说到底还是法圈的大事件,法圈大都是专业人士 ,判决书很难左右法圈专业人士对案件的判断。如果辩护人认为该判决书有误导性,可以将辩护词、上诉状一并公开,让法圈一并作为依据公开分析评价。
好,回归到本案的事实。在没有判决书的情况下,我们只能从媒体以及“知情”的旁听人员所透露出的内容,来分析本案的事实认定与法律评价。对此,笔者将从三个“知情与否”来对案件的裁判与辩护逻辑进行梳理,可能存在不恰当的地方,望请读者见谅。
第一个“知情与否”,所指向的事实是:包公头在高丙芳代理农民工讨薪诉讼之前,已经就“工程款”(包含工人工资)提起了诉讼,并胜诉进入了执行阶段。当前公开的案件材料足以证实上述事实,即:
1.包公头已经就工程款诉讼起诉了上游承包商;
2.工程款诉讼请求里面,主要是农民工工资;
3.法院判决支持了包公头的请求;
4.但法院判决所支持的债务承担方没有偿还能力。
即,按照辩护方或支持高律师方的说法是,这个判决虽然已经生效且进行执行程序,但因为债务承担者没有偿债能力,所以这个判决书是:“法律白条”!
那么,现有的证据显示,高丙芳对于这个生效判决是知情的,即高也认为这是“法律白条”,所以在米某即包公头的信访背景下,有关人员推荐了高律师,高律师认为应该通过农民工诉讼的方式,打破合同的相对性,且利用农民工工资优先权的法律规定,帮助农民工索要工资。
简单的说,是包工头的在先工程款诉讼导致出现了法律白条,后来又想起了农民工诉讼可以打破合同的相对性并具有清偿的优先权,所以又开始了“补救”行为,以农民工工资形式另起一个诉讼!
高丙芳对此是知情的(她承认)!此即本案诉讼的重大法律风险!
即高律师即关联人员认为在先的判决书是“法律白条”,可以以农民工名义再起诉讼,但笔者对此完全不予认同,笔者认为,生效法律判决书就是判决书,他具有高度的法律公信力,将其称为“法律白条”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高丙芳作为一个资深法律人,在本案中明智有在先判决,且在先判决的内容包括了农民工工资,仍然代理本案以农民工名义提起诉讼,从而使得自己步入了危险的法律陷阱中!
这,真的不应该!上述事实提醒广大律师朋友们在代理案件时,应当仔细审查案件的事实与法律关系,在有巨大法律风险的情况下,无论如何都不应该代理本案。
那么在先的法律判决书,是否足以将本案推入虚假诉讼的危局之中呢?
笔者对此也不予认可,因为这最多也就只能算做重复诉讼,法院完全可以不支持呀,但从媒体透露的本案一审高的判决书中,其裁判逻辑似乎并不认可这只是重复诉讼,而是将这一前提事实作为本案裁判的重大理据,这不得不让人冷汗直流!
再回到本案的第二个“知情与否”,即:高丙芳对于包公头米某等垫付农民工工资的事实是否知情?
纵观本案的材料,似乎此系本案的争议焦点。现有的材料显示,高丙芳及其律师坚称对于包工头已经垫付工资的事实,高在提起农民工讨薪诉讼时是完全不知情的,而检控方的材料我目前没有找到,但其似乎认为高在起诉时对包工头已经垫付工资的事实是知情的。
当然,针对该项事实,本案的热心分析者们也提出了不同的观点,认为高是知情的。理由是高代理的是75个农民工,从职业的角度出发,代理人应当对其委托人的情况进行核实,高作为多年的执业律师,当然应当去和他的委托人75个农民工沟通,确认其是否收到了工资!
但,显然,高丙芳并没有这么做!
此即本案的又一重大法律风险,且应当警示全国70万律师。换句话说,即使高丙芳对于包工头垫付的事实并不知情,但其仍然有义务去向其委托人核实相关情况,高在代理本案后,完全听信包工头的一面之词,显然违反了律师代理案件的审慎性原则。
至于高是否真的因为其执业的不谨慎而不知情,需要更多的材料来佐证,对此我们现在无法做出判断,但如果是真的不知情,一切都是包工头的圈套,那么高的构罪,在法律上是有问题的。
那么退一步而言,即使是高真的在起诉时并不知道垫付事实,那么在讨薪案的全部诉讼程序中也是完全不知情的吗?
这就是本案的第三个知情与否!
那么第三个知情与否则指向了讨薪案的二审。根据目前流出来的关于高丙芳案的自述,其称,在讨薪案的二案期间,即2021年7月12,其已经知悉包公头米陈垫付工资的事实,但其称在米回复其的确垫付了农民工工资后,高认为仍然不构成犯罪,并于7月15日给米发了一个法律论证,认为不构成犯罪。
也就是说,即使高之前不知情,但至7月12日的彼时,她也是知情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怎么办?试想一下,如果高在彼时如实向二审法官说明情况,就是及时刹车,那么讨薪工资的判决就不会生效,那么法律后果也就不存在,高丙芳就可以及时规避虚假诉讼罪的法律风险,但是显然她“太自信”了,选择了继续诉讼,并最终导致案件判决生效,进而让自己坠入虚假诉讼的法律困局中,难以自拔!
此即本案的第三个重大法律警示,即警示全国70万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虚假诉讼嫌疑时,应当及时刹车,如实向法院说明情况,规避虚假诉讼的法律风险。
笔者认为,律师从来就不是特殊群体,他和法官公务 员一样,如果触犯了法律,就该当法律的惩罚,高丙芳案引起全国法律圈的重大关注,三个知情与否的探究,诱发三个重大法律警示,足以让全国律师为之重视,避免类似法律陷阱。但无论如何,从虚假诉讼的法律构成来看,高的确有过错,但是否该当虚假诉讼四年的重刑?我认为还是有争议的,无论如何,包工头垫付工资的行为都是善意的,善意的行为却引发牢狱之灾,这应当不是法律所追求的目标,因此从刑法的谦抑性角度,从刑法的目的角度来看,本案的判决好像真的有点机械执法,我们希望本案能够公开更多的证据,例如判决书、辩护词以及上诉状等,以便大家更为细致的还原案件事实!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