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情况是:有充分的主、客观证据证明“高丙芳对捏造农民工工资未清偿的事实、借名起诉”的实情不知情,指控高丙芳构成虚假诉讼罪共犯证据不足。
我认为,就两名包工头而言,即使隐瞒已向农民工垫付全部工资的事实借名起诉,也是基于民事追偿法律关系、或者法定债权转让关系行使权利,有诉权则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存在真实权利,借名起诉至多算民事层面的部分虚假和追偿权主体资格纠纷,不属于无中生有捏造诉权,何以构成虚假诉讼罪?
不知者不为罪,无行为无犯罪。对于包工头米某、陈某隐瞒已垫付清了全部农民工劳动报酬、组织并借用农民工名义起诉索债的事实,有客观、充分、直接的证据相互印证,证明高丙芳对此不知情,其一直被蒙蔽,更没有授意米某和陈某伪造证据,故其没有共同犯罪故意和行为,也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共犯。对其指控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综合全案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的结论,应当按照审判中心主义证据裁判标准、疑罪从无原则,宣告其无罪。
包工头米某、陈某隐瞒“已垫付偿清了全部农民工劳动报酬,仍捏造欠付农民工劳动报酬事实”主张债权由来已久,在委托高丙芳律师代理起诉索债之前,米某曾组织农民工以个人名义向高铁办清欠办讨要工资报酬十几次,索要无果后,米、陈二人经高铁清欠办工作人员推荐向曾为22位农民工成功维权的高丙芳律师求助。也就是说,在认识委托高丙芳律师代理诉讼之前,米某和陈某就已经隐瞒农民工工资报酬已全部垫付偿清、捏造欠付农民工工资的事实并组织以农民工个人名义向有关部门主张过权利,从时间逻辑上来说,高丙芳律师对此不可能知情并授意米某和陈某伪造证据、借用农民工名义索债。高铁清欠办、高丙芳律师、法院均有被米某和陈某等人蒙蔽和欺骗的可能,但高丙芳是无辜的。
发布于 2024-04-14 22:55・IP 属地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