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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律师为农民工讨薪被捕,真实情况到底如何?你如何看待?

活成一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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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来源于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部分。建设单位在资金没有保证的情况下开工建设,甚至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不能及时拨付工程款是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高发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施工单位以发生工程款纠纷为由拒绝结算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时有发生的主要原因。

对此《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在原有政策及法律规定基础上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做出来进一步规定。

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第二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具体到本案,仅从披露的有限信息来看,包工头与总承包商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起诉的原因是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由,索要其他工程款,还是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发生争议,借名起诉。对案件事实认定会有比较大的影响。

如果总包方按照上述规定支付了农民工工资,即使包工头借名起诉,总包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已支付,应该也不至于会败诉。

所以,案件到底是什么情况,仅审查各方说法显然是不够的。基础法律关系和事实是否搞清楚,是本案认定的关键。

虚假诉讼罪是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如本案属于总包方是否支付了农民工工资发生争议,则不属于捏造事实提起诉讼。

发布于 2024-04-15 09:15・IP 属地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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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律答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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