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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一家三口被撞案一审宣判,肇事司机被判处死缓,为何是死缓?出于哪些依据考量?

lii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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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到判决结果

    死缓

    三条人命,一个还不到一周岁的婴儿, 两个正是年轻力壮的父母,就换来一个死缓,

    那法院的理由是什么,等等看官方的通报吧

    不过答案很明显,法院觉得这个案子「罪该处死,但不是必须立刻执行」

    这就是死缓的法定适用条件

    听着挺官方的,挺标准的,挺法律的感觉

    可放到这个案子里,就叫人没法接受,2024年10月2日傍晚6点42分, 在景德镇昌江大道这里,

    廖某宇20岁,和女朋友吵架,心情不太好

    然后他做了什么

    在限速40公里的闹市区,他把油门踩到底,踩了14秒

    车速一下就冲到129公里每小时

    女友吓得直尖叫,喊「我错,前面有人,开慢点开慢点」

    他又做什么

    短暂松了下油门,接着又加速

    油门踏板从百分百降到了89.2%,之后又踩回到百分百

    两秒之后,撞到了正在过马路的一家三口

    11个月大的婴儿当场就死了

    父母先后经过抢救都没救活,也去世了

    这算什么,检方说得很明白,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罪名没什么问题,法院也认可

    那量刑

    是死缓,不是死刑立即执行, 为什么,按照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致人死亡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个案子,有三条人命,其中还有一个婴儿,行为方式非常恶劣, 在限速40的路段开到了129,

    同车的人多次劝都劝不了,没用

    事后认罪态度很不好, 庭审的时候刚开始不承认关键事实,直到视频证据出现才承认,

    家属坚决不原谅,要求严厉惩处

    这样的案子,怎么就不是必须立刻执行了,法院会说,我们考虑了挺多因素,或许会说他年轻,才20岁,

    或许会说他没有事先策划, 是临时起意,或许会说他不是直接故意,是间接故意,这些理由能站得住脚不

    20岁不是未成年人,而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没有事先策划能说明什么

    说明他情绪控制能力比较差,人身危险性更大

    间接故意和直接故意在法律上都是故意,在这个案子里有本质差别不

    他明知道限速40的闹市区飙到129会出事, 明知道女友喊有人还接着加速会撞人,他就是对这个结果听之任之

    ,这种听之任之, 和直接追求结果,在主观恶性上有多大差别,有人会说,死缓也是死刑,只不过是缓期执行,

    理论上, 要是死缓期间故意犯罪,那就可以核准执行死刑,那现实是什么样的,死缓两年期间没犯罪,就变成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再经过减刑等情况,最后可能十几年就出来了, 这就是所谓的留他一条命,留他一条命,那三条人命该怎么处理

    那个11个月大、连话都还不会说的小宝宝,就被撞死了, 那对30岁、正是人生最好时候的夫妻,突然就没了,他们的父母

    失独老人一下子失去儿子、儿媳、孙子,这种痛苦,法院有没有考虑, 死缓的原因,很大概率是不是必须马上执行这个兜底条款。

    这个条款给法院挺大的自由裁量权, 但自由裁量不是随便裁量,什么叫必须马上执行

    手段特别残忍的、后果特别严重的、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

    这个案子到底是哪一个不符合

    在闹市区飙车还撞了人,手段还挺坏的

    三条人命,后果也挺严重的

    全社会都在关注着,影响同样挺坏的

    那到底要怎样才算是必须立刻执行

    有人说,中国的死刑政策是少杀慎杀

    没错,可是少杀慎杀并不是该杀不杀

    对于那些罪行特别严重、主观恶性非常深、人身危险性非常大的犯罪分子,该判死刑立即执行的就肯定要判,

    这不是报复,而是正义

    这不是出气,而是法律的威严

    要是这样的案子都不判死刑立即执行,那什么样的案子才判

    难不成要等他去杀更多的人吗

    有律师在宣判之前分析说,这个案子已经进入死刑圈, 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性比较大,

    可是最后还是判了死缓

    法院肯定有他们自己考虑的地方

    或许是考虑了他的年龄情况

    或许是考虑了他之前没有犯罪记录这类情况

    或许是考虑了一些我们不知道的别的因素吧

    但这些因素,能和三条人命的分量相比吗

    法律本来就是冷冰冰的,然而司法得有温度

    这个温度,得给到受害者,给到他们的家人才行

    可绝对不能给到那个仅仅因为跟女朋友吵架就拿无辜路人出气的凶手

    死缓判决一出来,家人肯定不会接受

    他们会申请抗诉,还会接着上诉

    二审会不会改判

    很难说

    但至少,他们正在用自己的办法维护公平正义

    这个案子的意义,已经超过了案件本身,

    它关系着,法律到底保护谁

    是保护那些因为一时冲动就草菅人命的人,

    还是保护那些规规矩矩守法、正常生活却突然遇到灾祸的人,

    要是法律不能给受害者一个说法,不能给社会一个警醒, 不能给潜在的犯罪分子一个震慑,

    那法律的威严又在哪里

    正义的底线到底在什么地方

    景德镇的这个案子,会变成一个有标志性的案子

    不是因为它有多特别,而是因为它太典型了

    典型到每一个人都能看得清清楚楚, 一个人仅仅因为心情不太好,就能够夺走三条人命,

    然后换来一个死缓

    这是我们所期望的法治社会吗

    就等着看二审

    期望二审能给出不一样的结果

    期望法律能站在受害者那一边

    期望正义不要晚到,更不能不到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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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暖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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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哈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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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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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学多了就没有人性,这句话深以为然

    你把法律讲得越通透,也就和群众的基本情感越剥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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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羊觅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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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人在说什么“非主观故意”、“自首”,我只能说,太年轻了。知道什么叫“不予采信”么?这个案子判死立执是可以的,但是采信哪些证据,怎么解释证据,这是自由裁量权的范围。

    在市区道路开130,你不知道会有什么严重后果么?这和拿着刀蒙着眼睛在市区乱挥有什么本质区别?这就是主观故意,只不过“不予采信”。

    淡定抽烟调侃死者拒绝道歉,这种自首很多时候根本不足以减轻罪责,但是足不足以都是合议庭说的算。

    说实话,当看到这案子拖到今年一月才宣判,我就知道嫌疑人死不了。不论是真的审慎,还是无形的大手。

    最后说一句,国内法学废死派是在增加的,而且很多废死派是包装成了慎刑派。之后情节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故意杀人、危害公共安全,合议庭找各种理由不判死立执的案子只会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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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lyj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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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缓,说白了就是无期,到现在死缓真死的少之又少。

    肇事司机出来五十来岁,监狱里吃得健康,作息健康,还有适度锻炼,身体很好的,家里还有钱,也不用出去打工也不怕脱离时代,没事儿出去旅旅游,打赏打赏女主播,比九成牛马过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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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暗梅幽闻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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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看了新闻透视,基本搞清楚了。

    最后不判死刑的依据是什么呢?

    第一,认为他自首了。

    撞死人后等在原地,报了警,属于自首。

    第二,不是主观故意。

    这个据说法律人士进行了深入分析。

    说他这个加速是一种冲动,不是故意要杀人的。

    没有主观要别人死,和故意杀人不一样。

    所以最后判了死缓


    但是,在看新闻透视的过程中,我感触最深的是什么呢?

    是那两个死了儿子、死了女儿、死了一岁小宝宝的老头老太。

    他们看似还活着,其实也已经死了。

    随着他们的子孙而去了。

    我不知道作为中国人,能不能理解这样一种情怀。

    中国人的亲人羁绊是很深的。

    尤其是独生子女世代,父母两人都只有一个孩子,然后子女两人又只有一个宝宝。

    这种世代亲情是非常夸张的。

    其实中国人真的不能用西方那种观念来套用。

    我不是说西方人不爱自己的孩子。

    但真的,和我们这种祖祖辈辈农耕文明、祭祖家族、亲情的文化有差异。

    西方达不到我们这种情感浓度。

    他们小时候养的就比较自由,成年后自住又比较多,然后孩子也往往不是只有一个。

    西方的文化又强调独立,生活模式是贸易模式,讲求离家。

    客观上和我们这种世代聚居不一样。

    离家久了就想父母,就想着回家看看团聚。

    这对老人一下死了所有的子嗣。

    又是年轻的小两口,又是一岁的可爱宝宝。

    所以,我才说,他们已经死了,活不下去了。

    活着只有无尽、无尽的痛苦。

    他们苟延残喘的此生,只剩下唯一一种情感了。

    ——就是无与伦比的恨!

    那浓重的恨意归结到我们中华民族最古老的一句谨言:

    杀人偿命、天经地义。


    在死人的事例中,实话说,这种小年轻一家三口的团灭是最惨重的。

    相当于把国家和社会的一整个细胞单位直接摘掉了。

    再叠加两个情感上彻底堕入地狱的老人。

    这个结果严重到难以言喻。

    所以,通篇在看节目的时候。

    我的脑子里想的都是那对年轻的父母。

    他们像极了我们每一个人。

    曾经坠入爱河,共筑家庭,憧憬生活,繁育后代,努力生存,传承着整个文明。

    而那个小宝宝,就是生命的象征。

    是人类顽强延续的种子,是整个家族的未来。

    整个族群,最终都只会存在于宝宝的记忆中。

    至于那对老人,就相当于我自己的父母。

    我难以想象,要是我突然死了,我的家庭全死光了,变成尸体,我妈妈爸爸怎么办。

    她一生成长、工作,生了我。

    养育我,看着我成长成家。

    她现在很幸福的养老,不愁吃不愁穿。

    很难想像她面对这种悲痛,会怎样的心死当场。

    我总是觉得,中华文明最大的特点就是如孔子、儒家所说的,感同身受、仁义情怀。

    这是我们的内核。

    所以啊,大家看我说到现在,写得都是小夫妻,写得是小宝宝,写得是老两口。

    写得是受害人,写得是悲痛,写得是绵绵的恨。


    然而,我是不会去分析那个人的。

    杀人者在我的眼里一文不值。

    他当时是怎么想的,到底有多故意,主观程度多少。

    什么和女友吵架,什么心情不好加速,什么没考虑后果。

    这种鸡毛蒜皮的分析,我提都不想提。

    主观怎么样?不主观又怎么样?

    我特么就奇了怪了,这些个司法人士怎么老喜欢钻在这种理中客里面呢?

    怎么老是反复分析加害者呢?

    加害者少了根头发都可以写论文的,对犯罪有什么什么影响。

    果然是西方法系的高大上、严谨、和逻辑严密吗?

    为什么不想想死掉的三个人和等死的两个人呢?

    我很喜欢东野圭吾还是哪个作家的一句话:

    我们之所以严惩凶手,不是为了别的,就是为了还受害者在天之灵,就是为了给遗活者最后一点点告慰。

    哪怕只有一点点,我们也愿意倾其所有去追讨。

    诶~

    我对判决没有任何意见,我只是抒发自我的情感。

    我希望杀人者死。

    我只看结果,结果就是死得太严重了。

    必须要血尝。

    至于说自首这个事。

    自首又怎么样,犯下如此严重的恶性,道歉就可以免死?

    法律总觉得枪毙自首者会引起抗逃。

    我不在乎,他爱逃就逃好了,抓回来照样枪毙。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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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官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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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歼35 司机也打了方向盘避让,怎么不是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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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来不耍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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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勿忘李定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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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观来讲,这次判刑,景德镇法院已经表露出很鲜明的倾向被害人家属的立场了。

    首先要说明一件事情,死刑是要最高院复核的,不是中级人民法院想判就能判的,其次,复审或者复核的案件,如果被打回来,是一件性质比较严重的事情,在司法体系里面意味着这个案子判的不对,负责案子的法官档案里面会有记录的,所以这种不涉及到司法公正、司法腐败,但又舆情汹涌的案件,法官能在职权范围内尽最大努力,已经是做的很不错了。

    基于以上两点,我们再来看这次案件,为什么说法院的立场倾向被害人家属。

    1.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非“交通肇事罪”。

    两种罪名的判刑上限抖音搜一下就行,交通肇事罪没有逃逸致人死亡,上限是7年,比如其他答主讲到的前几年江西国道大货车冲撞送葬队伍的惨案,死亡人数两位数,但也就是判刑六年六个月,都没有定格判七年。

    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上限是无期、死刑,从法条认定上说,罪名认定是站在被害人家属的这一方的。

    至于“故意杀人罪”在这个案件里缺少主要构成要件,这就不必谈了。

    2.基于第一点,我们知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上限是死刑,那是否符合死刑的量刑条件呢?

    这是我在抖音找到的定罪量刑示意图,此罪名基本量刑是3~10年,有致人死亡的上限可以到死刑,符合加重情节的适用顶格处罚或者升档。

    首先造成3人死亡,符合10年以上有期、无期、死刑的量刑认定,且情节较为恶劣(3人死亡),量刑肯定会加重,保底15年以上有期。

    但如果没有其他因素,这个案件可能到这就差不多了,甚至考虑到公告里面说的“具有自首情节、有避让刹车的尝试”,被告家属赔偿给的多一点,可能15年都不一定判下来。有期顶格的20年更加困难,我估计被告家属之前找律师就是这样分析的,尝试判12年,再加上减刑,坐个8、9年出来。

    此外剥离其他舆论因素,比如“因与女友琐事吵架赌气严重加速且不听劝阻”、“婴儿头被撞到副驾驶”、“被告下车后打电话说婴儿头很硬”、“被告父母说要被告出来给被害人家属养老”这些让旁观者一听就冒火的事情,这个案子可能就判到这个地步,12年左右的有期。

    那现在再来加码,能在定罪量刑上加码的要件有哪些呢?上面那一段够吗?

    真的有点难。

    我们要知道一个事情,司法实践中,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指标是很严格的,以上那些话语我们听众听完自然生气,强烈要求判个死刑,但公检法肯定不能这样,被告父母说出来的风凉话更加不会影响到量刑,除非他们真的威胁被害人家属。

    真的可能影响量刑的,就是网上说的“事发后被告给朋友打电话说婴儿的头很硬”这一点了,可能会影响到检察官和法官一部分的主观意愿,在司法职权范围内多判几年,但这个度也就2~3年的样子,不太可能直接给到无期或者以上。

    何况最近十年,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判别都遵循一个“死刑可判可不判就不判”、“量刑可重可不重就不重”的指示,这不是潜规则,这是最高院的指示,至于原因,这里就不聊了,又是一个大话题。

    所以现在的实际判决,大家稍微平复一下心情,就会发现这个“死缓”的意味了,这也是为何有些法律工作者甚至认为这个判决受舆论影响过重,因为它确实超出了大家的预期。

    至于“死刑”,真的判不下来,太难为法官了,大家网上搜一搜近十年类似的酒驾、毒驾、超速撞死人的案例,看看里面有多少判死刑的,判无期的就明白了,这案件判死缓,我猜都可能是景德镇法院得到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些暗示,毕竟舆情汹涌。

    综上,还是要给景德镇法院解释一下,毕竟已经在这个问题下看到不少人喷法官了,还有说被告家属势力庞大影响判决的,说实在的,判决下来之前不知道,下来之后,这家人真不行,但凡不那么上蹿下跳,有个懂事的多赔点,态度诚恳点去人家里跪着道个歉,对媒体说自己家教不严,教出这么个儿子害了人家全家,巴不得枪毙他,舆论稍微平复一下,都不至于判个死缓,顶天了判个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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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岸的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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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虾仁不加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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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撞死一家三口的肇事司机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密涅瓦的猫头鹰在黄昏中起飞”:我们也在舆情渐落尾声时,讨论景德镇一家三口被超速司机撞死的惨案。

    2026年1月9日,距惨案发生1年多时间后,江西景德镇市中院对于肇事司机作出了死缓判决。

    这个判决的说理依据在于:

    (1)肇事司机廖某宇采取了紧急制动和打方向盘的避让措施,系间接故意。

    (2)案发后,廖某宇先后拨打了急救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被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


    因此肇事司机,廖某宇最后仅被判处死缓,基本确定留下一命。


    单就通报而言,不能说非常有错,基本完成了形式逻辑的闭环。

    然而,当我们再结合该判决公开后的全网舆论,更多的疑惑甚至于愤怒开始出现。

    (1)肇事司机一家根本没有悔罪之意。

    肇事司机的父亲在案发后,甚至打电话威胁受害者家属(见大象新闻报道),并留下了“我儿子撞死你儿子是天灾,你现在告我儿子 就是人祸”的反人类言论。

    (下图来自大象新闻)

    就景德镇市中院公告内容而言,肇事司机廖某宇并未有认罪认罚情节(至少公告内容里没有)。

    对于这类品行的人员,有关方的死缓判决会让ta们满意吗?

    答案是显然的:廖某宇被判死缓后,反而是肇事者廖家家属去冲击法庭了。

    (2)廖某宇犯罪情节极其极其恶劣,造成后果骇人听闻。




    小同工我实在不清楚:有关人员是自己开车?是不是有一定的开车经验?

    廖某宇在节假日晚高峰期间,在限速40km\h的城市主干道上开上128.96km\h的行为是个什么性质呢?

    我国高速上限制时速就是120km\h, 廖某宇当时的驾车速度即使瞬移到高速上都是在超速,廖某这个恶魔这就是直接故意要取人性命的。

    不能因为廖某宇在发现前方有人采取了制动和规避措施就将其认定为间接故意:恶魔做了100件错事,难道就因为其中1件事没那么坏就能洗白了吗?

    廖某宇造成的后果骇人听闻:被撞死的是一家三口,其中还包括出生不足一年的婴儿。

    廖某宇这个恶魔的行为,不仅是残害了三条人命,更是造成了两个家庭的绝后。




    (3)不杀廖某宇不足以平民愤!

    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立场,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当一个判决的作出,引发人民群众极度愤慨,极度不安,

    那只能说明这个判决是存在问题的。

    再例如某些地方官方人员的言行,在引发众怒之后,没有问责&没有批评,反而是选择将该官方新媒体账号关闭评论区,杜绝与人民群众的交流渠道,这些的行为是应该需要纪监委介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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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工S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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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西弗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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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低的违法成本其实是在变相地鼓励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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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安定医院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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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几天听牢a直播,有一段话说得很好,大意是中国的价值观为什么要向美国价值观看齐?他们讲究人人平等,生命平等是对的吗?一个汉奸卖国贼和一个民族英雄的生命价值是一样的吗?一个水性杨花的荡妇和一个巾帼英雄的生命价值是一样的吗?为什么不发扬光大中国的价值观,却去学习西方人的价值观呢?

    这个案件恰好说明了我国现在的法律有问题,现在的法律有很大一部分是跟西方法律学的,什么废死派,什么生命至上,但是好的不学学坏的,西方动辄判刑几百年,保证凶手死在牢里,这东西不学,自己搞出来一个无期徒刑出来。中国本土价值观——杀人偿命,也不学,搞什么少杀慎杀出来。最后搞出来一个四不像,既没有杀人偿命,也没有牢底坐穿,这个案子里的凶手杀了三个人,间接杀了一个老人,可是他最多只需要坐二十年牢就能出来,这算得上法律讲究的公平公正吗?四条人命的价值只是凶手不到二十年的人生就能换?这是对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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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非木石岂无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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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维护法律的人共情被告人时

    法律还有公平公正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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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大的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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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看上去是一个普通的交通肇事罪的案件,但法院最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决肇事司机死缓。从道路交通事故的角度来说,这个量刑是很重的,但对于本案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造成的实际后果来说,罪当其罚。


    一、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尽管两者都涉及车辆驾驶造成严重后果,但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构成要件及刑罚强度均有本质区别。

    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 属于过失犯罪,其核心在于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过失心态——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例如,司机因一时分心未注意红灯而撞伤行人,虽违反交规,但并无故意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态。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 则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章节,其核心在于行为人故意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该罪主观上要求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驾驶车辆情形中,常表现为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公共场所高速驾驶、肆意冲撞等行为极有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死伤或重大财产损失,却为了发泄情绪、追求刺激等目的,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其恶性不仅在于结果,更在于行为本身对公共安全构成的紧迫危险。


    二、和交通肇事罪在量刑上有何差异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分为三档:

    1. 基本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加重情节: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结果加重: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总体而言,该罪最高刑期为十五年有期徒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则严厉得多,分为两档:

    1.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第114条),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第115条第一款),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可见,一旦造成重大伤亡,该罪的起刑点即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至死刑。

    三、本案为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案发时间为节假日晚高峰,地点为城市主干道,属于人流车流密集的公共场所。廖某宇因与乘客争执而“心情烦躁”,在“不顾劝阻”的情况下“持续加速行驶”。这种行为并非单纯的超速或操作失误,而是在明确认知到高风险环境后,主动选择实施将不特定多数人置于高度危险境地的驾驶方式,其行为本身已具备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公共危险属性。

    法院认定廖某宇“明知高速驾驶车辆易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仍然越速行驶”,表明其已预见风险;其为了宣泄情绪而执意实施,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符合间接故意的特征。这与交通肇事中“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心态有本质不同。尽管他在最后一刻采取了避让措施,但这只能说明非直接故意,不能改变此前阶段放任危险持续存在的主观状态。

    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幅度内裁量。考虑到其属于间接故意、事发后有避让动作、主动报警并等候处理构成自首等情节,依法予以从宽,故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过去,对于道路上出现的“斗气车”、飙车、严重醉酒或吸毒后驾车冲撞等危险行为,司法机关已有不少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的案例。然而,近年来国内外连续发生多起驾驶机动车实际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恶性案件,引发了各国司法层面的高度警惕。可以预见,未来对此类行为的司法认定与惩处,在政策导向上或将呈现显著从严、从紧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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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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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oDI-赵掌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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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velo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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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zmag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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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129km/h的速度下,任何避让都可能是徒劳的

    这个"避让"更可能是本能反应,而非真心悔悟

    更重要的是,他完全可以不加速到129km/h——那14秒的持续加速,才是致命的"主观恶性"

    换句话说,法律在评价主观恶性时,过分看重了最后0.1秒的"避让",却忽略了前面14秒的"蓄意加速"。这就像一个拿枪乱射的人,看到目标后稍微偏了一下枪口,法律就说"他并非真想杀人"——他不开枪不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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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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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该是出于对肇事者背景的考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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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纱布拉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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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被告进行了紧急制动+转向,出事后主动报警报医

    再加上被害人有横穿马路的过错


    其实说实话目前这个判决显然是受到舆论影响的正常的同类案件一般来说判不到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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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梦想的咸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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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法院解释他不是直接故意要灭门而是间接放任的心态,以及有自首情节所以没有判死立执,但是情感上很难接受,毕竟是三条人命还有一个不到周岁的婴儿,要受害者家人怎么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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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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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虽然讨厌罗圣,但是罗圣有一句话说的很对,法律学的太多会丧失人性。

    但是这句话还缺个前提,是西方法律学的太多会丧失人性。而中国的现代法律就是照抄的西方法律那一套。 老祖宗的很多法律判罚反而是最遵循人性和最朴素的道德的。中国古代讲究“十恶不赦”,只要罪犯十恶,十二三岁的小孩都该杀。

    为啥这个案子判罚大伙都不满意?我认为这本质上是西方天赋人权思想跟东方人赋人权思想的碰撞。

    我没学过多少法律,我是学英语的,我对西方法律了解不多,但是我很了解西方文化。西方文化讲究天赋人权,人人平等。

    但是现代社会,这套理论变味了,极端化,教条化,过度强调人类和人类平等了,开始只讲权利,不讲责任了。

    那么问题来了,过度强调人人平等,会导致什么?

    人的个体被原子化。人在思想上被当成生物,动物看待。我是人,你国王也是人,我凭什么不能跟国王平起平坐?

    天赋人权,这个天是谁?是自然界。都是mother nature养育的智人,就算杀人犯,也是人,杀人犯的人权也必须得到保障。(一想到当时一边强调天赋人权人人平等,一边又跑非洲抓宝可梦就绷不住)

    中国讲究什么?讲究大禹治水,愚公移山,人定胜天。那么中国的人权是谁赋予的?人赋人权,你的人权是社会给人的,那就一定得获得社会的认可,遵守社会各种规则。犯罪者的人权一定要被弱化,所以才有往脸上刺青这种“有折人权”的做法。明白着告诉所有人,这个人犯法了,就是低人一等了。

    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人生活在社会中,没有社会你就不算人,是野兽。社会需要秩序,视秩序于无物,触犯法律的人不配生活在社会中。既然不配生活在社会中,就不该被赋予人权。

    那么在“天赋人权”这种思维下诞生的西方法律又讲究什么呢?人权乃至人命都是自然赐予的,没有任何一个人的生命有权利被另一个人夺走,而已死的受害者,就算把加害者杀死,也无法回来了。

    所以要废死,所以要保障犯人的人权。

    “报了仇,爹爹会再回来吗?”

    西方逻辑下,武大郎已经死了,就算武松把潘金莲,西门庆他们都杀了,武大郎也回不来了,所以武松不该杀人。

    再来看看这个人

    杀了77个人,最后还能在监狱里享受单间,还能打游戏,还能考大学。

    天赋人权思维下创造出来的法律,人没有权利判处潘金莲,西门庆,安德斯死刑。人没有权利剥夺他们的生命。

    现在问题又来了,罗圣说的“学法律太多会丧失人性”,这个人性究竟是西方的人性,还是东方的人性?西方不让杀,东方一定要杀。那丧失的人性一定是东方的人性咯?

    问题再来:那为什么明知道学习西方的法律,会丧失东方的人性,为什么还学?为什么不改?为什么很多中国的法学者,专家教授,还要在中国的土地上呼吁废死?

    回到主题上来。我们中国老百姓最朴素的愿望,和道德人性,期盼着判处该案子肇事者死刑,难道是想让死去的一家三口回来?不是,一是为了警醒和威慑后人,不让悲剧重演。二来是为了报仇雪恨。

    为什么判死缓?就是把人放在西方法律的条条框框里去计算。有自首情节,非主观故意。而忽视了中国的道德土壤。将西方的天赋人权论奉为圭臬,而抛弃中国的人赋人权思想。

    事实已经证明,天赋人权下孕育的白左思维和法律已经把西方世界搅得乱七八糟了。如果中国的法律还是跟着西方走,好日子还在后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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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个好名字的憨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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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晏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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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elin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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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波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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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的问题是为何是死缓?出于哪些依据考量?

    这个问题的核心还是曾经大家多年前讨论过的一个经典话题“能不能判强奸犯死刑?”,当时大家最后的结论是不能,不仅考虑量刑过重的问题,而是在于如果强奸犯判死刑有可能引发强奸案施害者为了最大可能不被查获、尝试毁灭证据而升级为奸杀。

    这起惨案发生的原因是嫌疑人与女伴争吵情绪失控,在道路中超速行驶,意外撞死了横过马路的一家三口,并且有刹车、变向躲避、报警、自首的情节,如果按照大众情绪,一律判死。

    那么有意撞死人和无意撞死人都是死刑会带来什么呢?刑罚的威慑力在于其必然性和阶梯性。如果从“轻微违章”到“过失致死”再到“故意杀人”的惩罚跨度不合理(例如,过失致死直接跳至死刑),中间的威慑梯度就消失了。

    为了消灭证人、逃避制裁,肇事者可能做出极端选择:在一些监控不全或光线不好的地带,故意倒车碾压致死、将伤者带离现场遗弃甚至杀害,以确保事故”有可能”变成“死无对证”或让自己有更小的被发现概率。这会将本可救治的伤害,推向必然的死亡,造成更恶劣的后果。现行法律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有加重处罚,就是为了避免这种”逆向激励”。

    不知道大家是否还记得药家鑫,他的第一反应是上去恶劣”补刀”而不是救治伤员,根据新闻报道来看药家鑫潜意识认为”难搞”,如果很多人抱有这种潜意识是一件很危险的事情。

    这就是依据和考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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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乡河龙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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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山而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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