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虽然讨厌罗圣,但是罗圣有一句话说的很对,法律学的太多会丧失人性。
但是这句话还缺个前提,是西方法律学的太多会丧失人性。而中国的现代法律就是照抄的西方法律那一套。 老祖宗的很多法律判罚反而是最遵循人性和最朴素的道德的。中国古代讲究“十恶不赦”,只要罪犯十恶,十二三岁的小孩都该杀。
为啥这个案子判罚大伙都不满意?我认为这本质上是西方天赋人权思想跟东方人赋人权思想的碰撞。
我没学过多少法律,我是学英语的,我对西方法律了解不多,但是我很了解西方文化。西方文化讲究天赋人权,人人平等。
但是现代社会,这套理论变味了,极端化,教条化,过度强调人类和人类平等了,开始只讲权利,不讲责任了。
那么问题来了,过度强调人人平等,会导致什么?
人的个体被原子化。人在思想上被当成生物,动物看待。我是人,你国王也是人,我凭什么不能跟国王平起平坐?
天赋人权,这个天是谁?是自然界。都是mother nature养育的智人,就算杀人犯,也是人,杀人犯的人权也必须得到保障。(一想到当时一边强调天赋人权人人平等,一边又跑非洲抓宝可梦就绷不住)
中国讲究什么?讲究大禹治水,愚公移山,人定胜天。那么中国的人权是谁赋予的?人赋人权,你的人权是社会给人的,那就一定得获得社会的认可,遵守社会各种规则。犯罪者的人权一定要被弱化,所以才有往脸上刺青这种“有折人权”的做法。明白着告诉所有人,这个人犯法了,就是低人一等了。
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人生活在社会中,没有社会你就不算人,是野兽。社会需要秩序,视秩序于无物,触犯法律的人不配生活在社会中。既然不配生活在社会中,就不该被赋予人权。
那么在“天赋人权”这种思维下诞生的西方法律又讲究什么呢?人权乃至人命都是自然赐予的,没有任何一个人的生命有权利被另一个人夺走,而已死的受害者,就算把加害者杀死,也无法回来了。
所以要废死,所以要保障犯人的人权。

西方逻辑下,武大郎已经死了,就算武松把潘金莲,西门庆他们都杀了,武大郎也回不来了,所以武松不该杀人。
再来看看这个人

杀了77个人,最后还能在监狱里享受单间,还能打游戏,还能考大学。
天赋人权思维下创造出来的法律,人没有权利判处潘金莲,西门庆,安德斯死刑。人没有权利剥夺他们的生命。
现在问题又来了,罗圣说的“学法律太多会丧失人性”,这个人性究竟是西方的人性,还是东方的人性?西方不让杀,东方一定要杀。那丧失的人性一定是东方的人性咯?
问题再来:那为什么明知道学习西方的法律,会丧失东方的人性,为什么还学?为什么不改?为什么很多中国的法学者,专家教授,还要在中国的土地上呼吁废死?
回到主题上来。我们中国老百姓最朴素的愿望,和道德人性,期盼着判处该案子肇事者死刑,难道是想让死去的一家三口回来?不是,一是为了警醒和威慑后人,不让悲剧重演。二来是为了报仇雪恨。
为什么判死缓?就是把人放在西方法律的条条框框里去计算。有自首情节,非主观故意。而忽视了中国的道德土壤。将西方的天赋人权论奉为圭臬,而抛弃中国的人赋人权思想。
事实已经证明,天赋人权下孕育的白左思维和法律已经把西方世界搅得乱七八糟了。如果中国的法律还是跟着西方走,好日子还在后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