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耻至极的判决,我说过好多次陪审团制度就是最好的制度,因为这些所谓的法律人已经完全不讲任何的天理了。
判死缓而非死刑的理由居然是“踩了刹车打了方向盘”,以此作为杀人凶手“非故意”的借口,请问哪个司机在看到面前有东西的时候,不是条件反射踩刹车动方向盘?
如果按照主观意图来判案,那请问:
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明知道道路为市区限速40km/h道路的情况下,把车开到100km/h以上,是不是明知道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仍然不减速慢行?
这是不是已经有主观杀人的意图了?
无耻至极的判决,我说过好多次陪审团制度就是最好的制度,因为这些所谓的法律人已经完全不讲任何的天理了。
判死缓而非死刑的理由居然是“踩了刹车打了方向盘”,以此作为杀人凶手“非故意”的借口,请问哪个司机在看到面前有东西的时候,不是条件反射踩刹车动方向盘?
如果按照主观意图来判案,那请问:
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明知道道路为市区限速40km/h道路的情况下,把车开到100km/h以上,是不是明知道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仍然不减速慢行?
这是不是已经有主观杀人的意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