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的问题是为何是死缓?出于哪些依据考量?
这个问题的核心还是曾经大家多年前讨论过的一个经典话题“能不能判强奸犯死刑?”,当时大家最后的结论是不能,不仅考虑量刑过重的问题,而是在于如果强奸犯判死刑有可能引发强奸案施害者为了最大可能不被查获、尝试毁灭证据而升级为奸杀。
这起惨案发生的原因是嫌疑人与女伴争吵情绪失控,在道路中超速行驶,意外撞死了横过马路的一家三口,并且有刹车、变向躲避、报警、自首的情节,如果按照大众情绪,一律判死。
那么有意撞死人和无意撞死人都是死刑会带来什么呢?刑罚的威慑力在于其必然性和阶梯性。如果从“轻微违章”到“过失致死”再到“故意杀人”的惩罚跨度不合理(例如,过失致死直接跳至死刑),中间的威慑梯度就消失了。
为了消灭证人、逃避制裁,肇事者可能做出极端选择:在一些监控不全或光线不好的地带,故意倒车碾压致死、将伤者带离现场遗弃甚至杀害,以确保事故”有可能”变成“死无对证”或让自己有更小的被发现概率。这会将本可救治的伤害,推向必然的死亡,造成更恶劣的后果。现行法律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有加重处罚,就是为了避免这种”逆向激励”。
不知道大家是否还记得药家鑫,他的第一反应是上去恶劣”补刀”而不是救治伤员,根据新闻报道来看药家鑫潜意识认为”难搞”,如果很多人抱有这种潜意识是一件很危险的事情。
这就是依据和考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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