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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一家三口被撞案一审宣判,肇事司机被判处死缓,为何是死缓?出于哪些依据考量?

lii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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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看上去是一个普通的交通肇事罪的案件,但法院最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决肇事司机死缓。从道路交通事故的角度来说,这个量刑是很重的,但对于本案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造成的实际后果来说,罪当其罚。


一、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尽管两者都涉及车辆驾驶造成严重后果,但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构成要件及刑罚强度均有本质区别。

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 属于过失犯罪,其核心在于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过失心态——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例如,司机因一时分心未注意红灯而撞伤行人,虽违反交规,但并无故意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态。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 则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章节,其核心在于行为人故意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该罪主观上要求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驾驶车辆情形中,常表现为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公共场所高速驾驶、肆意冲撞等行为极有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死伤或重大财产损失,却为了发泄情绪、追求刺激等目的,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其恶性不仅在于结果,更在于行为本身对公共安全构成的紧迫危险。


二、和交通肇事罪在量刑上有何差异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分为三档:

  1. 基本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加重情节: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结果加重: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总体而言,该罪最高刑期为十五年有期徒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则严厉得多,分为两档:

  1.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第114条),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第115条第一款),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可见,一旦造成重大伤亡,该罪的起刑点即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至死刑。

三、本案为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案发时间为节假日晚高峰,地点为城市主干道,属于人流车流密集的公共场所。廖某宇因与乘客争执而“心情烦躁”,在“不顾劝阻”的情况下“持续加速行驶”。这种行为并非单纯的超速或操作失误,而是在明确认知到高风险环境后,主动选择实施将不特定多数人置于高度危险境地的驾驶方式,其行为本身已具备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公共危险属性。

法院认定廖某宇“明知高速驾驶车辆易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仍然越速行驶”,表明其已预见风险;其为了宣泄情绪而执意实施,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符合间接故意的特征。这与交通肇事中“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心态有本质不同。尽管他在最后一刻采取了避让措施,但这只能说明非直接故意,不能改变此前阶段放任危险持续存在的主观状态。

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幅度内裁量。考虑到其属于间接故意、事发后有避让动作、主动报警并等候处理构成自首等情节,依法予以从宽,故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过去,对于道路上出现的“斗气车”、飙车、严重醉酒或吸毒后驾车冲撞等危险行为,司法机关已有不少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的案例。然而,近年来国内外连续发生多起驾驶机动车实际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恶性案件,引发了各国司法层面的高度警惕。可以预见,未来对此类行为的司法认定与惩处,在政策导向上或将呈现显著从严、从紧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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