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娄底陌生男子拖拽 6 岁女童进小巷,为何仅被拘 15 天?除法律手段外,还能如何强化对未成年保护?
- 685 个点赞 👍
查看全文>>
下sea万duck - 468 个点赞 👍
最新消息,该男子已被刑事拘留!
这个处罚结果跟醉不醉酒没啥关系,推测估计是警方无法取得更多证据来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套了个“万能”的寻衅滋事。
我们常说“寻衅滋事罪”是个口袋罪,套不上其他罪名的行为,想想办法总能套上寻衅滋事罪的。
对于尚未达到入罪标准的行为,也能套《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寻衅滋事”的条款。
但其实,对于“寻衅滋事罪”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寻衅滋事”行为,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虽然有规定,但规定的依然不明确。
对于治安管理中的“寻衅滋事”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寻衅滋事的行政违法行为:
结伙斗殴的;
追逐、拦截他人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而对于“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单从法律层面来说,《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区别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寻衅滋事”行为的关键在于行为是否达到“情节恶劣”“情节严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程度。
对于如何判断是否达到“情节恶劣”“情节严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程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1、对于随意殴打他人行为: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2、对于“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3、对于“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图源网络,侵删 图源网络,侵删 题涉事件中,之所以定治安管理处罚中的“寻衅滋事”而非以“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若非警方工作不力,主要原因大概率还是在于现有证据不足且警方判断后续也无法取得更多定罪的有力证据。
目前披露信息能证明的行为就只有该男子强行把小女孩拉入巷子的因为。
但你说这个行为恶不恶劣,我觉得情节挺恶劣的。
图源网络,侵删 根据上述《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拦截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按照这个理解的话,那是不是这个事件引发舆论广泛关注后,大家对这个男的强烈谴责,就属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了呢?后续是不是就可以刑事立案了呢?
毕竟刑事立案并不完全有完全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构成犯罪,只要足以证明其可能涉嫌犯罪就行了。
最后查明证据不足,那就存疑不起诉嘛。
过往诸多案例不都是这样操作的嘛?!
另外,这个事件潜在可能涉及的罪名还有拐骗儿童罪、强制猥亵儿童罪等。
但估计都没有进一步的证据证明该男子强行拉小女孩进巷子的行为目的在于实施拐骗儿童或者强制猥亵儿童。
最后说一下,醉酒当然不可以成为逃避法律责任的事由。
《刑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这一规定表明,在法律层面上,醉酒并非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形。
无论是生理性醉酒还是病理性醉酒(除非病理性醉酒被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疾病状态,但这种情况极为罕见),只要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实施了犯罪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还没有人送礼物,鼓励一下作者吧查看全文>>
法途萤光 - 214 个点赞 👍
在现有证据条件下,对 “寻衅滋事” 作出顶格处罚,实际上是 “疑罪从无” 原则下所能采取的最重兜底选择。
猥亵意图难证实:虽然男子将女童拖入隐蔽空间,但既无猥亵动作或目击证言,也没有物证能支持其存在性侵害意图。根据《刑法》规定,猥亵儿童罪需要具备明确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二者缺一不可,而本案缺乏足够证据支撑该罪名成立。
绑架拐卖无凭据:男子自称 “同学家长” 的辩解虽然牵强,但如果没有预谋证据(如联系下家的通讯记录)或索财意图,就难以适用《刑法》绑架罪或拐卖儿童罪。
伤害结果未发生:由于女童身体未遭受实质性损伤,故意伤害类罪名也无法成立。
在这种情况下,《治安管理处罚法》中 “寻衅滋事” 成为唯一可用的条款。该条款针对 “追逐、拦截他人” 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最高可处 15 日拘留。警方选择顶格处罚,已经是现有法律框架下的极限。
但不少网民仍然认为处罚过轻,这是因为法律侧重于对结果的评价,而公众却敏锐地感知到 “拖拽幼童入暗巷” 这一行为本身所具有的极端危险性。当法律只能惩罚 “已发生的恶”,却难以预防 “可能的恶” 时,严重损害了公众的安全感。
但是我们也要同时注意到,这种舆论也是促使司法机关对性犯罪和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断加码,甚至超过了刑法立法本意(如“隔空猥亵未成年人”)的动力。
疑罪从无来了,怎么还骂呢?过犹不及,适可而止。
查看全文>>
求解 - 191 个点赞 👍
他拖拽小女孩进小巷,总不能无缘无故吧:
想把女孩带走,就是拐卖未遂;
想侵犯女孩,就是强奸未遂;
想要挟家长,就是绑架未遂;
想拿女孩东西,就是抢劫未遂;
想殴打女孩,就是故意伤害/杀人未遂。
有恶意,有行为,碰到好人阻止没实施成功,怎么都该送他吃牢饭了吧。
查看全文>>
平海微澜 - 168 个点赞 👍
查看全文>>
人间一两风 - 158 个点赞 👍
查看全文>>
猫是没有坏心思的 - 147 个点赞 👍还没有人送礼物,鼓励一下作者吧
查看全文>>
Shadow - 137 个点赞 👍
还好不是“精神病”,要不然又拘留不了。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男子可怕之处,在于将小女孩直接拖拽到小巷里,不顾她的呼喊呼救,还有挣扎。
还有更可怕的是有人发现了制止以后,男子给大爷递烟,自称自己是学生的家长,跟小孩闹着玩。
看到小女孩哭得撕心裂肺,男子想要逃走,却被大爷拦住了。于是拿着红包讲好话,贿赂老大爷。
老大爷不予理睬以后,然后说狠话进行威胁,没想到双方发生口角。被路人发现以后,才得以报警处理。
男子还自称说自己喝酒了,想要以此来掩盖自己的行为。
这样的男子真的很可怕,对方还是一个小女孩。光天化日之下居然干出这样的事情,真的是把小孩给吓到了。
还好只是酒后糊涂了的,你要真的是精神病,那真的是处罚不了的。
现在男子已经被拘留,这是他应该得到的处罚。视频里的小女孩一边哭一边挣扎,真的让人很揪心。
所以男子被处罚,一点儿也不冤。
6月3日,湖南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通报,5月20日下午,嫌疑人刘某某(男,38岁)酒后行至娄底市娄星区涟滨中街附近,拖拽一女童(6岁)进入居民区巷子,后被居民及时制止并报警。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刘某某控制。经侦查,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已被拘留,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看到很多人有个疑问,为何只是拘留15天。主要是考虑到男子最终没有对小女孩造成实质性的身体伤害,比如猥亵或者拐卖。
所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了拘留15天的顶格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结伙斗殴的;
追逐、拦截他人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不过,大家也不要着急,因为这个事情没那么简单。警方的通报已经说了,接下来要追究刑事责任。
看到很多网友对案件的评论,一方面都在说男子的处罚太轻。
有网友又说,没有造成实质性的伤害,没有实质性的猥亵或者其他行为,那就要遵循疑罪从无原则。
从法律角度来说,虽然没有造成实质性的伤害。但是男子的行为可能涉嫌拐骗儿童或者强制猥亵,当然都是未遂的。
从犯罪未遂的解释来看,就是已经开始着手实施犯罪,但是犯罪分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
在这个案件当中,男子将小女孩拖到小巷的这个举动,存在一定的故意行为。只是因为有人及时的制止,所以让他的行为未能得逞。这个点,比较符合犯罪未遂的特征。
所以说,不能因为没有造成实质性的伤害,就仅仅只是拘留。追究刑事责任,这也是一种警示和震慑。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不仅仅只是家庭和学校的责任,更应该有社会和法律上的关注和的支持。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也并非是一两天能够做好,需要的是长久的机制,不断的弥补和完善。
还有,对于幼师将男童衣服脱掉,摆出侮辱姿势后拍摄裸照,并上传到网络分享的问题。还特意的去查了一下资料,这是2015年的新闻。
在这个事情上,只能说这个老师的这种做法不妥。但确实人家没有主观上的恶意,一样的没有实质性的伤害。
所以说,处罚那肯定是很难的。还有就是说,男子把小女孩拖进小巷和幼师拍照的这两个事情,根本就不是一回事。
当然,要是打拳和搞流量,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查看全文>>
罗罗 - 121 个点赞 👍
应该深挖这男子底细,这绝不可能是寻衅滋事,拘留15天就结果的事儿。就其行为,应该以涉嫌拐卖儿童、杀人未遂和强制猥亵并处,不然不足以威慑那些心怀不轨之人。
看看标题下的原文描述:
视频中,男子拖拽一小女孩,孩子不愿意跟男子走,哭得撕心裂肺,边挣扎边喊“爸爸”。
孩子撕心裂肺的哭叫,依然阻止不了男子继续拖拽女孩,这难道是简单的寻衅滋事?
2. 赵女士称,还好楼上好心爷爷冲下来制止并报警,男子想要逃走,还拿出一包烟和一个红包给好心爷爷,贿赂不成就威胁。
该男子随身带烟能理解,随身带红包就很可疑,平常生活,谁会随身携带红包?我想,这红包就是作案工具:1. 引诱小朋友。2. 贿赂正义人。
3. 男子自称是孩子同学的家长。男子被抓后,辩解称喝了酒。据家长说,该男子以寻衅滋事,拘留15天。
看到这么个结果,简直不可思议,这是哪个没脑子的人给他定的罪?还好,这女孩呼救,还好,好心爷爷出手帮助,如果少了这任何一个环节,女孩一旦被她拖拽入小巷,后果会是怎样,细思极恐!
估计,发生事情区域的父母们早已是人心惶惶,毕竟,15天就被放出来了。所以,现在首先应该做的是将该男子的信息曝光出来,照片、姓名,籍贯,身份证号等…..
唉,这么个行为,这么个结果,警方真是成功保护了这名男子。
还没有人送礼物,鼓励一下作者吧查看全文>>
萧阳 - 111 个点赞 👍
在一个订婚甚至结婚都可以因为女方一句话而判你强奸的国家,一个陌生男人拖拽6岁女童居然只是行拘15天?我们的法律到底是拿来保护谁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呢?只保护霸凌的小畜生是吗?
查看全文>>
滑q - 107 个点赞 👍
查看全文>>
刘招娣 - 80 个点赞 👍
查看全文>>
ITofu - 72 个点赞 👍
查看全文>>
魏浙洋 - 71 个点赞 👍
这个问题底下的回答算是暴露了知乎上大部分男性思想还未转变的现实。
这人被按寻衅滋事拘留,完全就是未成年保护法的漏洞,对于这种拖拽、控制小孩子的行为没有相关规定,也就没法依法处罚。
结果一堆人要求按拐卖/猥亵/强奸定罪,这就很搞笑了,一个个着急往自己脖子上套绞索呢。今天你要求无证据给人定罪,就不怕哪天落到自己头上?不要说你不会干这样的事所以没事,毕竟“常理”的判定标准可不掌握在你手里。到时候⭕️掀起来舆论,全网声讨你的时候,又得含泪把回旋镖吃下。
这问题有且只有一个正解:呼吁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毕竟这法本来就颇受诟病。不要被带偏了,在义愤填膺之前,先好好想想正确的思路是什么。思路对了才能真正解决问题。
查看全文>>
Hank - 70 个点赞 👍
查看全文>>
森荧 - 63 个点赞 👍
查看全文>>
cd cd - 62 个点赞 👍
男子自称醉酒能成为逃避更重处罚的理由吗?
这个判决跟是否醉酒没有半毛钱关系,你从哪产生醉酒逃避处罚的观点???
只凭逻辑上你可以理解为男子拉拽一小孩被判15天拘留,这已经是顶格处罚了,能判15天还要感谢我们深恶痛绝的“寻衅滋事罪”的帮助,先拘起来再说。
至于是否涉嫌谋杀、绑架、强奸、猥亵等罪行,很遗憾,目前通通都没有。因为只是涉嫌,想要按描述的罪行来判决需要的是证据。这就是普通的治安事件,不要总是阴谋论,更不要搞性别对立,像这种案件是警察最狠抓的类型,怎么可能有包庇呢,但凡能找到任何一点能涉嫌猥亵之类的动作,比如有脱裤子或者袭胸的动作或者意图警察都能把罪名坐实。而且这种人哪怕在号子里都是最下等的那种罪犯,有的是办法让他“反省”自己。何来“包庇”一说?
但目前暂时并没有证据和发现后续进一步的行动,法律是保下限的,约束上限需要的是道德。剩余我们能做的就是从道德上谴责他,无论是家属上门或者上单位去闹,还是街坊四邻的闲言碎语都是一种审判。也不必太小看道德审判,我们就假设这人是无耻之徒什么都不在乎,但他的家人子女亲戚朋友未必和他一样,这种长期性且持续性的惩罚不比别的处罚更轻松。说难听点这人已经臭了,并且将一直臭下去,他哪怕是杀人放火都未必比这种罪名更难堪。这些都是失德所受到的惩罚。
还没有人送礼物,鼓励一下作者吧查看全文>>
Sunny mud toe - 61 个点赞 👍
寻衅滋事就是没有任何证据能表明该人有罪,全靠主观臆断。
绝大多数回答都是预设对方是犯罪分子(甚至不是嫌疑人)的情况下的诬陷和虚构事实。
如果你觉得有问题,要不然推动立法,明确哪些是犯罪行为。要不然就引入公民裁判权,把那什么狗屁合议庭给废除。天天靠行政手段临时维稳只能是临时措施。
查看全文>>
Senkj M - 58 个点赞 👍
这个事情为什么让大家愤懑,是符合了几个因素。一看到这样的内容,确实会很生气。
按照画面显示,是陌生人拖曳未成年人。
当然,我们从法律上掰扯一下,可能是会考虑一下寻隙滋事和强制猥亵的问题。
第一 现在是行政拘留十五工作日
第二 不影响后续的刑事责任
另外一点在于,所述属实,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处罚
6月3日,湖南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通报,5月20日下午,嫌疑人刘某某(男,38岁)酒后行至娄底市娄星区涟滨中街附近,拖拽一女童(6岁)进入居民区巷子,后被居民及时制止并报警。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刘某某控制。经侦查,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已被拘留,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以下寻衅滋事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罪: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查看全文>>
熊猫法律 - 57 个点赞 👍
查看全文>>
潇洒的微笑 - 50 个点赞 👍
女幼师扒光多名男童,还拍果照,为何连拘留1天都没有?除法律手段外,还能如何强化对未成年男童保护?
如果拍照的是女童,将至少面临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此案例男童被侵犯当地公检对涉事教师无任何处理。即使后来家长举报后也仅仅道歉处理。
为什么男童保护力度如此之弱,性侵和猥亵基本没有惩罚,法律区别对待男童女童的原因是什么?
除此案例,还有多起男童被侵犯的事件,社会舆论以及相关负责部门的处理方法也与处理女童性侵案件形成极度鲜明的对比。使得法律规定的猥亵儿童罪对男童的保护形同虚设。
还没有人送礼物,鼓励一下作者吧查看全文>>
王希捷 - 46 个点赞 👍
有一个关键信息
警方没有否认,也就是说该男子很可能真的是同学家长,那么他可能在用他自己的方式处理同学间的纠纷。
如果他不是同学家长,则警方应继续挖掘他的动机——总不能放任一个善于说谎的犯罪未遂的潜在变态十五天后继续作案吧。
所以,警方应该是核实了他的说法——才判处拘留的。
查看全文>>
nicolas - 28 个点赞 👍
该男子的行为,按照“寻衅滋事”顶格处罚的,拘留15天,确实拘留15天不足以平民愤,如果想要加重处罚需要有足够的证据才行,公安不是不想,但很为难。因为,无论是治安违法还是刑事犯罪,都需要有足够的证据支撑才行,不能肆意而为。
因为根据现场的证据显示,男子存在推拽行为,但没有发现携带凶器或者是实施暴力侵害,六岁女童未受到实质性的侵害,目前来看,只能按照“寻衅滋事”来处理。孩子太小,弱小的心灵必然会受到伤害,家长朋友可以考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部分损失。
如果该男子不是第一次干这样的事情,公安机关可以把立案侦查范围扩大,收集更多违法犯罪的事实,从而对其进行处罚。
最新消息,涉案男子以寻衅滋事立案侦查了,涉嫌刑事犯罪,大快人心,网友们等待最新的通报吧
关注黑猫律师,有问题欢迎咨询交流!
黑猫律师18515 次咨询5.079396 次赞同去咨询还没有人送礼物,鼓励一下作者吧查看全文>>
黑猫律师 - 17 个点赞 👍
查看全文>>
FoxHGH - 17 个点赞 👍
查看全文>>
千白 - 16 个点赞 👍
别情绪化,
人公安机关处理的没问题,
按照报道描述,该男子仅仅对女孩进行了拖拽,对老人口头进行了威胁,
至于他是想把小女孩卖掉,还是想性侵,还是想杀害小女孩,都是人们的推测,
推测可能是真的,甚至有99%的可能是真的,甚至如果老头不拦着,下一秒小孩就会遭遇不测
但是推测就是推测,他没有实施,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他准备实施,
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法律不能惩罚还没有发生的事,哪怕他将来是希特勒,会屠杀几千万人,那也得等他开始着手实施的时候惩罚他,而不是在他有 这个想法的时候就干掉他。
法律只能处罚行为,不能处罚想法
警察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按照治安处罚法处理,完全是合理的,甚至可以看做是法治的进步。
这件事属于是法律的问题,不是执法的问题,但是可以通过执法来弥补这个法律的漏洞
警察可以将这个人列为重点人群重点关注,一旦发现犯罪线索立即可以刑拘,但是现在肯定不能按照群众推测把治安案件转为刑事案件,那样叫滥用职权。
还没有人送礼物,鼓励一下作者吧查看全文>>
龙猫发条 - 14 个点赞 👍
查看全文>>
泠泉 - 14 个点赞 👍
【暗影兄弟会】记录:
镜像案件
2022年8月13日。四名女大学生撕扯猥亵一名4岁幼童
而实际新闻出来是这样的
当事人小作文
幼童家长被网暴后的公开道歉信
所以请问,六岁女童家长需要写道歉信么
查看全文>>
拒绝房赌毒 - 13 个点赞 👍
查看全文>>
树深时见鹿 - 7 个点赞 👍
法律精神:动机恶劣,还是造成后果恶劣,来决定刑法
如果动机恶劣论,则会有累犯重判的刑法。轻微罪也会重判
比如小偷,第一次初犯,偷了茅台,也就社区劳动
第二次累犯,偷了口香糖,反而会直接坐牢
第三次累犯,偷了一双袜子,可能就十年起步了
这里的判决逻辑,不是看后果恶劣与否,而是看犯罪人员的动机。第一次可以说无知,在经历教育以后,还犯,就是蔑视法律,挑衅司法权威。
小女孩这种事情,第一次可能因为没造成后果,拘留15天放了。
第二次可能因为有第一次的案底,只是摸了一把,就会几年起步了。
中国的司法,不是唯心主义司法。是唯物主义司法。唯物主义司法原则,只能按照客观事实造成损害轻重,来决定量刑标准。
没有造成客观事实上的严重损害,就不会重判,甚至只采取治安条例处罚。
不过中国司法的另一个特点,是淡化个人隐私权,搞直接前置执法。也就是预设人人皆可能为犯罪,然后全社会遍布摄像头,高强度监控一切角落。
这个在古代物质技术不可能的情况下,是劣势。
在现代高科技提供了充足的前置执法的基础,反而成了中国司法的优势。
那就是只要足够的前置监控,可以最大限度震慑犯罪冲动,减少事实发生的损害。
也就是说,正因为司法机关,有足够的社会技术基础和权威性,搞前置监控,所以没必要对未造成实质伤害的轻微违法,采取累犯加刑的原则了。
查看全文>>
大蔚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