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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娄底陌生男子拖拽 6 岁女童进小巷,为何仅被拘 15 天?除法律手段外,还能如何强化对未成年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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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有证据条件下,对 “寻衅滋事” 作出顶格处罚,实际上是 “疑罪从无” 原则下所能采取的最重兜底选择。


猥亵意图难证实:虽然男子将女童拖入隐蔽空间,但既无猥亵动作或目击证言,也没有物证能支持其存在性侵害意图。根据《刑法》规定,猥亵儿童罪需要具备明确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二者缺一不可,而本案缺乏足够证据支撑该罪名成立。

绑架拐卖无凭据:男子自称 “同学家长” 的辩解虽然牵强,但如果没有预谋证据(如联系下家的通讯记录)或索财意图,就难以适用《刑法》绑架罪或拐卖儿童罪。

伤害结果未发生:由于女童身体未遭受实质性损伤,故意伤害类罪名也无法成立。


在这种情况下,《治安管理处罚法》中 “寻衅滋事” 成为唯一可用的条款。该条款针对 “追逐、拦截他人” 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最高可处 15 日拘留。警方选择顶格处罚,已经是现有法律框架下的极限。


但不少网民仍然认为处罚过轻,这是因为法律侧重于对结果的评价,而公众却敏锐地感知到 “拖拽幼童入暗巷” 这一行为本身所具有的极端危险性。当法律只能惩罚 “已发生的恶”,却难以预防 “可能的恶” 时,严重损害了公众的安全感。

但是我们也要同时注意到,这种舆论也是促使司法机关对性犯罪和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断加码,甚至超过了刑法立法本意(如“隔空猥亵未成年人”)的动力。

疑罪从无来了,怎么还骂呢?过犹不及,适可而止。

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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