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该男子已被刑事拘留!

这个处罚结果跟醉不醉酒没啥关系,推测估计是警方无法取得更多证据来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套了个“万能”的寻衅滋事。
我们常说“寻衅滋事罪”是个口袋罪,套不上其他罪名的行为,想想办法总能套上寻衅滋事罪的。
对于尚未达到入罪标准的行为,也能套《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寻衅滋事”的条款。
但其实,对于“寻衅滋事罪”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寻衅滋事”行为,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虽然有规定,但规定的依然不明确。
对于治安管理中的“寻衅滋事”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寻衅滋事的行政违法行为:
结伙斗殴的;
追逐、拦截他人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
而对于“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单从法律层面来说,《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区别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寻衅滋事”行为的关键在于行为是否达到“情节恶劣”“情节严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程度。
对于如何判断是否达到“情节恶劣”“情节严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程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1、对于随意殴打他人行为: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2、对于“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3、对于“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题涉事件中,之所以定治安管理处罚中的“寻衅滋事”而非以“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若非警方工作不力,主要原因大概率还是在于现有证据不足且警方判断后续也无法取得更多定罪的有力证据。
目前披露信息能证明的行为就只有该男子强行把小女孩拉入巷子的因为。
但你说这个行为恶不恶劣,我觉得情节挺恶劣的。

根据上述《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拦截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按照这个理解的话,那是不是这个事件引发舆论广泛关注后,大家对这个男的强烈谴责,就属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了呢?后续是不是就可以刑事立案了呢?
毕竟刑事立案并不完全有完全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构成犯罪,只要足以证明其可能涉嫌犯罪就行了。
最后查明证据不足,那就存疑不起诉嘛。
过往诸多案例不都是这样操作的嘛?!
另外,这个事件潜在可能涉及的罪名还有拐骗儿童罪、强制猥亵儿童罪等。
但估计都没有进一步的证据证明该男子强行拉小女孩进巷子的行为目的在于实施拐骗儿童或者强制猥亵儿童。
最后说一下,醉酒当然不可以成为逃避法律责任的事由。
《刑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这一规定表明,在法律层面上,醉酒并非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形。
无论是生理性醉酒还是病理性醉酒(除非病理性醉酒被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疾病状态,但这种情况极为罕见),只要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实施了犯罪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