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精神:动机恶劣,还是造成后果恶劣,来决定刑法
如果动机恶劣论,则会有累犯重判的刑法。轻微罪也会重判
比如小偷,第一次初犯,偷了茅台,也就社区劳动
第二次累犯,偷了口香糖,反而会直接坐牢
第三次累犯,偷了一双袜子,可能就十年起步了
这里的判决逻辑,不是看后果恶劣与否,而是看犯罪人员的动机。第一次可以说无知,在经历教育以后,还犯,就是蔑视法律,挑衅司法权威。
小女孩这种事情,第一次可能因为没造成后果,拘留15天放了。
第二次可能因为有第一次的案底,只是摸了一把,就会几年起步了。
中国的司法,不是唯心主义司法。是唯物主义司法。唯物主义司法原则,只能按照客观事实造成损害轻重,来决定量刑标准。
没有造成客观事实上的严重损害,就不会重判,甚至只采取治安条例处罚。
不过中国司法的另一个特点,是淡化个人隐私权,搞直接前置执法。也就是预设人人皆可能为犯罪,然后全社会遍布摄像头,高强度监控一切角落。
这个在古代物质技术不可能的情况下,是劣势。
在现代高科技提供了充足的前置执法的基础,反而成了中国司法的优势。
那就是只要足够的前置监控,可以最大限度震慑犯罪冲动,减少事实发生的损害。
也就是说,正因为司法机关,有足够的社会技术基础和权威性,搞前置监控,所以没必要对未造成实质伤害的轻微违法,采取累犯加刑的原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