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婴离世家长获赔 88 万被律师拿走 55 万,官方已启动调查,如何看待此事?代理费收取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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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自己也是一名律师,但该案的操作从开始流程上就存在问题,刚开始对接的有可能不是律师一手对接,存在中介机构冒充律师身份对接,后转委托律师进行处理的可能,所涉及的收费事宜于法、于情、于理均不合规。
律师风险代理的范围是不超过实现当事人诉讼目的的额30%,现在已调整为不超过标的额的18%。但该案收费已明显超过了这个标准,有点坑蒙拐骗的味道,倘若在一些类似财产纠纷案件之中,通过律师的价值很好或者超标准的完成了当事人的诉讼目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律师专业的价值,收费高一点无可厚非。
但现实中,大多数案件当事人均属弱势群体,所涉及的案件往往是救命钱、辛苦血汗钱、因伤、因残的赔偿款,这类案件背后往往是当事人举家悲痛所换取的精神慰藉,也有对亡者告慰的清节,作为律师或者专业法律服务人员收入超过当事人的赔偿款的金额作为律师费,真的很说不过去。
作为律师,我们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过程中,不仅能运用自己打专业知识和技能体现应有的法律价值,仍应有作为人应有的良知和底线,更应有悲天悯人的济世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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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辈律师 - 227 个点赞 👍
不得不说这个律师挺狠的,他敢这么拿钱,他就应该想到会被当事人所投诉,毕竟一共才88万,你拿走55万谁会愿意,尤其是没有明确约定以及事先释明厉害关系以及充分告 知当事人利益的情况下,这个存在的问题很大。
有一些律师专门就是跑医院的,尤其是急诊甚至是病房里面,遇到一些交通事故医疗纠纷他们就会立刻上去递名片说自己的专业,然后和对方说费用如何分担,然后引导病患 聘用他们打官司,所以有一些医院明确写了医药代表和律师禁止入内。
这个律师自身上是否有问题他自己知道,为什么开始签科技咨询合同,这个律协的惩戒 委一定要查清楚,我个人猜测,他也不确定可以拿多少,所以先用咨询合同把当事人稳 住,后续款项下来了在签委托代理合同。
另外,医疗纠纷属于人身损害案件,可以选择风险代理方式,但是即便选择风险代理,最高的上线也只有18%,但是这个律师远远高于这个上线。
做律师挣钱没问题,但是良知还是要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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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惜当下 - 130 个点赞 👍
懂了,兄弟们。
这个看得出来这个是一个三层饼的结构。
不仅不合法,而且也不合规。
现在很多人就面临这种问题,不合作没饭吃,合作了属于违规。
第一,除了律师,中间还有一个法律咨询机构。
韦先生说,6月18日,他与该律师见面,双方签订了一份《咨询合同》,上面写着乙方为“新诸葛(广州)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咨询费用为,乙方为韦先生(甲方)提供300个小时的法律咨询服务, 韦先生所获得的医疗损害赔偿金23万元以上的金额部分作为支付给乙方的咨询费。
所以他们这个合同是需要签两次的,第一次是咨询机构的合同,然后咨询机构给他们找律师之后,为了应付这个税的问题,还有收入问题,再签一份律师合同。
多拿了50多万,也不是律师一个人分的。相当于是他通过法律咨询机构机构接的案件,但是这个抽成的时候就会比一般的案件高很多,然后双方再分一下,所以他这个比例是高的,而且不合理。
第二,收这么高的费用,自然要承担这么高的风险。当事人投诉的风险也是一种风险。因为正常逻辑下,有的当事人你即使给他签的是10%左右的风险代理费,钱下来了这个钱都不愿意给。
更不用说你这种情况下给这么高,不合逻辑的风险代理费,人家也是肯定是要告你的。
我不懂这些,也说不过他,但就感觉不合理。”韦先生说,邓某可能怕他纠缠,便于当天下午,带他去律师事务所沟通,“他意思退给我8.3万元,让我重新签份《委托合同》。他说,他的收费是合理的,我最开始只想要20多万元,现在给我30多万元,赔偿已经超过我的预期了。我感觉好像有道理,就签字了。”
不是每个案件都适用于风险代理,而且风险代理的数额是有明确限制的。
再者当事人他是不太懂这个东西的或者是见到钱了就不愿意付了,有约定太高超过法定标准的,下来绝对是要反悔。
三、严格规范律师风险代理行为
(四) 严格限制风险代理适用范围。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 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五) 严格规范风险代理约定事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滥用专业优势地位,对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作出明显不合理的约定,不得在风险代理合同中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上诉、撒诉、调解、和解等诉讼权利,或者对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设置惩罚性赔偿等不合理的条件。
(六) 严格限制风险代理收费金额。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约定风险代理收费的,可以按照固定的金额收费,也可以接照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顿(以下简称"标的额” ) 的一定比例收费。律师事务所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律师服 务费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 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
(七) 建立风险代理告知和提示机制。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专门的书面风险代理合同,并在风险代理合同中以醒目方式明确告知当事人风险代理的含义、禁止适用风险代理案件范围、风险代理最高收费金额限制等事项,并就当事人委托的法律 服务事项可能发生的风险、双方约定的委托事项应达成的目标、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进行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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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猫法律 - 77 个点赞 👍
大哥告了2年,法院只判赔2万
该律师好心帮他逆天改命,说至少能帮他告来23万,是之前的11.5倍
他欣喜若狂,白纸黑字自愿签署协议,23万以上都归那律师,律师是自己的救命恩人
结果律师惊为天人,通过自身不懈努力,告下来88万,大哥却又贪婪起来,说救命恩人其实是骗子
该男子受教育程度确实低,但低学历影响的不是看合同的水平,而是知恩不图报的素质
有些人就不值得被拯救,就让他拿最早的2万,谁也别救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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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nsser - 64 个点赞 👍
这个事件我觉得要一分为二地看,首先律师肯定有问题,但也不完全是律师的问题。平心而论,医疗事故案件本来就很难打,打赢了,要到了88万赔偿,足以说明律师在本案中的技术方面是过关的。
至于是否存在收费畸高的问题。我的想法是,大背景是上面行政管理的手伸得太长了,给了律师风险收费太强的束缚。然后才是律师为了自己的利益突破这种束缚。
法律业务可能太复杂,我打个比较抽象的比方:你请厨子到自己家里来做一顿饭,和厨子承诺:这顿饭的菜金(原材料购买价格)是1000块钱,给厨子的委托费是200块,但如果做得好吃的话,额外打赏1000块钱。这个约定有没有问题?或者厨子接案之前主动提出:我是金牌厨师,如果做得好吃满意的话,希望额外打赏我1000块钱。这个约定有没有问题?
或者你经营工厂,你和中间商约定:帮你卖出去的产品,每台提成30%,这个约定有没有问题?
双方你情我愿,在合同法上没有任何问题。
但是如果到了律师行业就会出现诡异的约束:
风险代理的收费比例不得超过案件获得额的18%。
——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我活了三十多年,我都不理解为什么一个你情我愿的交易,会有第三方跳出来说:收费太高了,要加以限制。然后设定一个极其低的限制。
不过没关系,我正在执行中尝试理解。
既然这个18%的风险代理会让我吃不饱饭,所以我就不接风险代理了。知识产权诉讼是典型。
医疗事故案件也是典型。
先说知识产权诉讼。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情况是,客观上很多委托人的版权、商标、专利被侵权以后,有索赔的欲望,但是是把索赔看作一种额外的收益(而非拿回自己的损失)。看作额外的收益就会有两个结果:第一,委托人不肯投入,启动案件的成本越低越好,甚至很多委托人要求无成本启动,也就是不单不给律师费,相反还要求律师或投资机构垫付取证成本、差旅成本、法院受理费;第二,对于索赔得来的收益,毕竟是意外之财,委托人相对来说比较大方,有些委托人给70%都乐意。
如果没有风险代理约束的情况下,委托人和律师可以达成比较愉快的合作:委托人把权利零成本委托给律师,律师经验丰富判断能赢,则接案,自行承担索赔失败、损失投入资金的风险,并按照30-70%的比例从索赔收益中分成。
我没看出这种模式有什么邪恶的,律师投入3000左右每个案件,再投入自己的劳动,一半的案子(因为还有执行不到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等等情况)能够打回来5-10万元。委托人和律师对半分,每个案子各收益1-2万元,都很开心。
结果,现在规定风险代理的收费不得超过18%。如果合规地做,那么赔偿额低于10万的案件,只能给委托人按固定收费1万元左右报价,因为18%的收费,扣减掉风险和延迟,期望值会明显低于这个1万元。是的,就是这么夸张,风险代理的收费期望值已经低于固定收费。与此同时,委托人支付了1万元律师费用,5000-8000的取证立案成本(是的,委托人自己支付取证立案成本会上升,因为律师去委托有规模效应和熟悉取证行业的优势),每个案件投入又很大,委托人权衡再三,放弃维权;或者就是无力维权。目前我经常遇到的就是这个情况。
造成的结果是劣币驱逐良币,大所、守法、成名的律师没办法接这类案子;只有不知名小律师通过歪门邪道去接这类案子。最经典的就是通过法律咨询公司,以“咨询费”的名义,把分成另外收上来。
医疗事故案件也有类似的问题。我只做知识产权案件,其他案件一概不接。但目前为止我也转介绍过两个案件给其他律师,这两个案件都体现出了医疗事故案件的特点:专业度高、复杂、流程长、力量不对等、获赔难度大。因为你打这个官司的律师,最起码要有一定的医学、药学水平,看得懂病历、影像学检验、尸检(体检)报告,明白药的作用原理。门槛不可谓不高。
第一个案件是厦门的事儿,一个男孩发高烧,送到医院去看,医生诊断为感冒,开了一些感冒药就回家了。到半夜,男孩高烧死亡。尸体检验结果实际上是败血症。男孩的父亲还是科级公务员。
我给当事人介绍了一位从医学院硕士毕业的律师,案件约定分成比例我不知道,据说也不低。结果是败诉,结论是:未能证明败血症是在医院看病时已经患有的。
第二个案件是深圳的事儿,一位癌症患者(平稳期)接受化疗,出现异常用药反应离世。事后,家属发现该批次化疗药品被国家抽检不合格,不合格内容为药品有絮状沉淀物。
这次我给当事人介绍了一位医科大学的教授兼职律师,专打医疗诉讼的。案件约定分成比例我不知道,据说也不低。结果是败诉,结论是:未能证明患者死亡和药品不合格有关。
如果让我去,平心而论,我真不行。或者随便一个律师去,也不行。我们连药物名称是啥,怎么作用于人体,都复述不出来。如果医院和药厂联合起来,对病历做错误解释,我们外行律师也看不出来。如果检验机构的结论有问题,更是不可能知道。
医疗事故案件的胜诉率,说十不存一夸张了,但是明显不足一半,不夸张吧?医院、药厂、医疗器械厂,只要但凡有不赔的可能性,医调委、法院都不会让他们赔偿,我这么说不过分吧?尤其是公立医院,那赔的可约等于是国家的钱。
结果就是,以20%的概率为家属去争取那几十万元的赔偿。案件过程中,要取证、要鉴定、要尸检。律师还得是医学方面的专家,甚至要比医生更懂。如果还按照18%的比例,胜诉了拿个几万元走,那真是压根做不了。
这种程度的专家,出席一个新药论证会,或者给意见书签个字有时候也有小几万元了,何必为你如此奔波呢?真是来做慈善的吗?最后结果同样就是劣币驱逐良币,真正会做的人,要么不做了,要么就只能通过歪门邪道来做。
另一方面,委托人有的时候也不当人。
知识产权案件还好点,委托人基本都是企业,虽然也馋,但毕竟要考虑声誉和同行影响,其实一般并不会撕破脸皮来争那仨瓜俩枣的,承诺给的超额百分比一般都安安静静地给了。
而医疗事故案件,委托人都是自然人,而自然人这个东西那可就是五花八门了。谈的时候好好的,同意给50%、70%,对律师毕恭毕敬;取得赔偿了就翻脸不认人,反手投诉,试图把赔偿独吞。列位,这个赔偿虽然明面上是律师的权益,但不是委托人天然就有的,是通过委托人和律师的合力,尤其是律师的智慧和努力,一起取得的。大多数得到赔偿的案件,如果把律师取消,让委托人自己打,那是一分钱都打不出来。
不信你观察一下所有的这类举报情况,是不是都是已经把案子打赢了,赔偿拿到了才举报的。有没有说刚签合同,认为合同不合理不合法,当时就举报的?据我观察一个都没有。
就和“飞刀”一样,求专家来救命的时候千恩万谢,手术做完,他举报电话就拨起来了。
造成的结果就是,前人砍树,后人暴晒。随着委托人一次次事后翻脸举报,委托人想零成本启动复杂案件的难度只会越来越高、越来越没人肯接。
我和上文提到的那位教授律师交流过,人家的答案现在也是:医疗事故纠纷的,律师费不低于20万元,签合同时一次性支付。
我问,为什么不做风险代理了。他说:被威胁举报要求退费的搞怕了。
我问,那患者和家属没有钱怎么办。他说:没钱可以自己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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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麟 专利律师 - 61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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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生 - 52 个点赞 👍
又要来说ZZ不正确的话了
首先。这个律师收费肯定违规了,无论从人损案件性质还是风险代理角度都违规
过一道咨询公司的手段,不能掩盖违规收费的本质
就是个违规的事情,该怎么处理怎么处理,涉案的律师这么有手段也可定做好了被举报的准备,你情我愿的事情,突出一个“愿赌服输”(在赌博案件中,参赌人员不是受害者,不管是庄家还是赌徒)。
看客说违规是一方面,但借机上升到道德层面大可不必
一、为什么委托人会和律师签那么高代理费的协议呢?
1、前期不想出钱,尤其是劳动仲裁、工伤、人损这一块,因为标的相对来说较高,如果前期按照标的就支付律师费,在没有拿到补偿、赔偿的前提下,他本人就要先支付至少几万的律师费。而且这类案件当事人一般都是自然人。所以这种案子很多当事人会主动要求律师做风险代理。但是,这些个案子基本都是被禁止做风险代理的。
2、预期收益不高,打这个诉讼他是亏的,所以要在律师那分摊成本。律师是按照标的收费的,如果当事人前期起诉80万,是按照80万作为基数算律师费的。像这个案子里别看最后是88万,前期当事人自己去弄只有2万元,在这种基础上当事人是不会先付很高的律师费的。所以对这种标的又高,预期利益又很低的案子,当事人主动要求做风险代理的。
二、风险代理的最重要核心在于后付钱
风险代理有两个特点1、后付钱;2、按照实际金额比例付钱
其中第一点比第二点更重要,没有后付钱,第二点就纯属P话
后付钱才决定了当事人的风险分摊到了律师头上,或直接全部转移到了律师身上
但是,没有特别高的回报,律师凭什么分摊当事人诉讼风险?
律师理想的风险代理,判决1个亿,我拿走18%,都有1800万,幸苦值得的
但在当事人眼里风险代理就是不用付律师费
等案件结束付钱了,当事人又会觉得他凭啥
像这个案子,55万的合同是后补的,但比例一定是事先谈好的;
事先觉得自己不用出钱,等事办完了钱到账了要付钱了才说太贵
其实很简单一句话,先付钱收费低。
当然我作为一个一直合法合规收费的律师,绝对有立场和资格站在道德的制高点对那些乱收费的律师指指点点,毕竟我坚决不做风险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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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Wlawyer - 27 个点赞 👍
强烈支持这个家长和大众舆论狠狠地深挖这套产业链并禁止,但是我和很多人的角度不同,因为我觉得孩子是无辜的,但是监护人并非如此,这个赔偿对医院来说明显过重。
说到底,男婴的死亡原因是呼吸道异物吸入致急性呼吸功能衰竭死亡,这和监护人有非常直接的关系,医院竟然被判赔偿88万,急救科的多少医护人员要被扣绩效?
我可以想象得到多少急救科医务工作者又要士气低落影响到其工作影响更多的人,医院里面急救科、儿科等本来就已经因为病患紧张导致高等智力群体拒绝流入,最后的受害者有可能还是患者本人。
这个家长能答应这个律师和咨询机构的赔偿的对赌协议,难道这些家长没有比较过不同律师事务所提供的赔偿金咨询吗?
说到底,23万属于在咨询一圈下来比较高的赔偿预估了,这个男婴家长估计对比一圈下来想的是撑死赔偿能到28万、30万不得了了,剩余部分给律师就算了,反正自己想拿的拿了。
结果发现律师拿走了一大部分,于是心有不甘开始上演戏剧化的一幕。
说实话,如果赔偿金是20万,这个律师是拿不到钱的,所以这本质上是一种对赌协议,23万以上全看律师自己的发挥了。
可能看到这里有人觉得我实在帮律师说话,错了,我是在帮医院说话,男婴的监护人毫无疑问都不应该因为自己的粗心大意从医院拿走了88万的不合理故事上演。
这样的律师属于讼棍,但是看到讼棍把手伸向了医疗体系,我强烈支持社会媒体和舆论把这种讼棍模式彻底灭绝,最好调查后把88万全给男婴家长,作为一个示范案例进行全国推广,让没有讼棍敢找病患。
还没有人送礼物,鼓励一下作者吧查看全文>>
九乡河龙牙 - 17 个点赞 👍
小狐为知友们带来独家深度观点~
88.8万赔偿款,律师竟拿走55万?
据华商报报道,在广东打工的广西人韦先生,2020年元旦凌晨带半岁的二儿子,前往佛山某医院就医。因当天是假期,他被告知医院急诊没人,需暂时等待下。几个小时后,孩子状况恶化,医护人员这才介入抢救,但最终抢救无效身亡。
两年多后,韦先生以等待太久耽误治疗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律师邓某这时候联系他说,可以帮他打官司,先不收律师费,等(赔偿)结果出来再谈钱。韦先生便和邓某签了合同,约定邓某提供法律咨询服务,韦先生所获得的医疗损害赔偿金23万元以上的金额部分,则作为邓某的咨询费。
2023年9月,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存在对病情不够重视、未尽到急诊负责义务等行为,对韦先生孩子的死亡负有次要责任。邓某说,他想办法让医院最终承担主责。2024年5月,赔偿额下来了,邓某起初说一共79万,给韦先生留下25万。但韦先生查询银行流水发现,实际赔偿金额是88.8万,双方协商后,邓某再转给韦先生8.3万。

韦先生后来觉得邓某拿的钱太多,于是向广州市律师协会投诉。但直到今年7月,他都没有收到律协的回复。他之前还向广州市司法局等单位投诉过,也没获得回应。邓某对此回应,韦先生签了合同后反悔,“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市场规则。”
看到新闻后,一些网友也觉得韦先生理亏,毕竟他一开始的诉求是索赔二十多万,现在在律师的运作下,他拿到30多万,并不亏。至于律师拿多少,那是人家凭本事挣的钱,不能当初答应得好好的,现在又过河拆桥。
问题来了,一共88.8万赔偿,邓某拿走55.5万,到底合不合理呢?
首先要说明的是,律师和代理人签合同打官司,收费方式主要有计件、计时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等。而最后一种方式,通常适用于风险代理,即“先服务后收费”,打输了律师不拿一分钱,打赢了按比例收费。
2021年底,司法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市监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明确风险代理案件的律师费最高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邓某拿走55.5万,比例高达62.5%,显然远超规定上限。
邓某辩称不是风险代理,是双方商定了一个律师费数额。若是固定金额,双方在最早签订合同时,就应该把具体费用写进合同。可双方明确律师费的协议,是在医院赔偿款到账后才签的,流程不合理。
而且邓某和韦先生最开始签的是《咨询合同》,乙方为科技咨询公司。一个科技咨询公司,有资质从事律师代理业务吗?有人怀疑这是邓某想绕过律所的监管,或者以咨询费的名义,来收取代理费用。
不管叫什么名称,有业内人士指出,他们之间的合同,本质上仍是基于医疗纠纷赔偿款的风险代理。根据相关规定,律师超出规定比例多收的部分,需要还回去。
可能有人会说,律师打官司,收多少钱理应是市场调节,和当事人怎么约定怎么来,为何要设置一个收费上限?
相关部门之所以设置收费上限,主要是担心一些律师过度追求利益,采用违法手段获取更为有利的司法裁判结果,影响司法公正,破坏律师行业整体形象。现实中有不少律师风险代理突破收费上限,被当事人诉诸法庭的案例。从理论上讲,三部门制定的《意见》只是部门行政规章,并非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法院不能据此认定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无效。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此有不同的理解,有从公共利益考量支持收费限高的,也有支持双方合同约定的,前提是合同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没有显失公平。
回到新闻,即便没有相关部门的收费上限规定,邓律师的一系列操作,也很难说做到了公平诚信。韦先生透露,邓某刻意隐瞒实际获赔88.8万元的事实,是他自己去银行打印流水后发现,邓某这才改口说多给他8万;跟医调委、医院调解,邓某没有通知韦先生到场,跟医调委的人说委托人到不了。
韦先生文化程度不高,对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认知有限,在外人看来,邓某可能利用这一点,一步步诱导韦先生签合同,拿走远超收费上限的55.5万律师费。如果韦先生说法属实,他让委托人在没有约定律师费的承诺书上签字,又刻意隐瞒赔偿款,调解过程将委托人排除在外,这些操作是否涉嫌欺诈,是否有违律师的职业操守,靠这样的操作拿走55万是不是合理,当地律协和司法部门理应给个说法。
搜狐《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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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新闻 - 11 个点赞 👍
一般新闻我都连起来看。
80万拿走55万就受不了了。
人家4000万还不知道要被律师团队拿走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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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野的过客 - 6 个点赞 👍
我打算用在做案件的代理词来回答这个问题。
2024年4月,患者因子宫肌瘤在老家的妇幼保健中心进行了相关的检查。因该子宫肌瘤为良性,医生建议其不用处理,正常生活即可。后经患者亲妹妹的推荐,患者联系上了被告肿瘤科的的主任医师余XX,并决定在被告处接受子宫栓塞手术(注:该主任医师余XX与患者妹妹为老乡兼朋友关系)。命运弄人,被告肿瘤科医生一系列的乱作为和不作为行为却直接导致了患者的死亡。
被告的乱作为行为是造成患者死亡的主要因素。被告的乱作为行为主要有:1、将本该属于妇科的子宫动脉栓塞手术划到了肿瘤科;2、违反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指派初级医生邓XX单独完成了一个三级手术;3、术后,患者因血栓游走于体内导致疼痛,相关医生并未做过任何询问和评估,直接给其打了二类止痛针。三个小时后,患者再次反映疼痛,未经过任何询问和评估,该医生给患者打了第二针加强止痛针。这两针不问青红皂白的止痛针导致患者丧失了最早的救命机会。4、当患者因呼吸困难而陷入昏迷时,被告肿瘤科的医生对患者进行了长达一个小时的无效抢救。在此过程中,患者的血氧饱和度低于60%长达近40分钟。除此之外,相关医生和护士对患者进行了长达约25分钟的心肺复苏。5、为了掩盖事实和推卸责任,被告以隐瞒、歪曲和编造伪造了大量的病历资料。
对比被告的乱作为行为,被告的不作为对患者死亡依旧发挥了关键的作用。按照相关诊疗规范,被告应当对被告进行手术患者VTE风险与预防评估。而事实上,被告肿瘤科的医生却未能贯彻执行该诊疗规范。更加让人难以接受的是,当患者出现呼吸困难和血氧饱和度低于60%的时候,被告在长达半个小时的时间里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救治措施。被告不但未给患者通气通氧,亦未能请求其他科室的医生前往对患者进行救治。不仅如此,从9时50分至14时50分近5个小时里,被告肿瘤科的医生未对患者进行过任何血栓的检查和溶栓、抗凝的治疗。
当被告的乱作为和不作为行为叠加在一起的时候,迎接无辜患者的不是健康而是死亡。更令人发指的是,被告肿瘤科的医生、重症科的医生和其他医院参与会诊的专家都明知患者的大脑、心脏和肺都已经遭受了不可逆转的损害,他们却没人指出这一真相。相反,他们却利用家属的希望继续收取着高额的ICU治疗费用长达两个多月。
就医院伪造和篡改病历资料,我向卫健委进行了投诉。随后,卫健委对医院作出了调查,也确认了医院伪造关键病例资料的行为。但是卫健委却选择了包庇医院:拒绝认定医院伪造病历资料的行为,也拒绝对医院作出行政处罚。
在向市政府进行行政复议后,我把市政府和卫健委告到了铁路法院。半个月之后,当我收到卫健委的答辩材料的时候,我惊呆了。根据卫健委调查形成的材料,医院肿瘤科的医生和护士集体伪造和篡改了病历资料。例如:1、关键的抢救记录被修改了10次;2、病人被医院宣告死亡的那天,医生还修改了病人的入院记录;3、医生和护士分别伪造了术前VTE风险评估表,等等。
当我要求卫健委提供调查形成照片的原始载体的时候,卫健委的执法人员说:”拍照的手机已经卖了,无法提供原始载体。“在法官的在三要求下,卫健委才心不甘情不愿的提供了调查的高清原始照片。也是因为这些原始载体,我才发现医院的医生和护士共同伪造和篡改了大量的关键病历资料。
对比卫健委提交的原始载体,其此前提交的后台数据的黑白打印件根本就无法看到关键的数据。卫健委明显是故意提交一份模糊不清的调查资料。
问题来了:
如果医院存在大量的伪造病历资料行为,而卫健委又明显包庇医院,病患及其家属又如何维权?
靠法院?法院说因为涉及到医学专业,所以一定要鉴定。
那鉴定机构真的能主持正义?千万别忘了,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又是什么身份?
ps:别忘了,律师有好也有坏,医生也是有好有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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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涯筠律师 - 2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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穷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