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了,兄弟们。
这个看得出来这个是一个三层饼的结构。
不仅不合法,而且也不合规。
现在很多人就面临这种问题,不合作没饭吃,合作了属于违规。
第一,除了律师,中间还有一个法律咨询机构。
韦先生说,6月18日,他与该律师见面,双方签订了一份《咨询合同》,上面写着乙方为“新诸葛(广州)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咨询费用为,乙方为韦先生(甲方)提供300个小时的法律咨询服务, 韦先生所获得的医疗损害赔偿金23万元以上的金额部分作为支付给乙方的咨询费。
所以他们这个合同是需要签两次的,第一次是咨询机构的合同,然后咨询机构给他们找律师之后,为了应付这个税的问题,还有收入问题,再签一份律师合同。
多拿了50多万,也不是律师一个人分的。相当于是他通过法律咨询机构机构接的案件,但是这个抽成的时候就会比一般的案件高很多,然后双方再分一下,所以他这个比例是高的,而且不合理。
第二,收这么高的费用,自然要承担这么高的风险。当事人投诉的风险也是一种风险。因为正常逻辑下,有的当事人你即使给他签的是10%左右的风险代理费,钱下来了这个钱都不愿意给。
更不用说你这种情况下给这么高,不合逻辑的风险代理费,人家也是肯定是要告你的。
我不懂这些,也说不过他,但就感觉不合理。”韦先生说,邓某可能怕他纠缠,便于当天下午,带他去律师事务所沟通,“他意思退给我8.3万元,让我重新签份《委托合同》。他说,他的收费是合理的,我最开始只想要20多万元,现在给我30多万元,赔偿已经超过我的预期了。我感觉好像有道理,就签字了。”
不是每个案件都适用于风险代理,而且风险代理的数额是有明确限制的。
再者当事人他是不太懂这个东西的或者是见到钱了就不愿意付了,有约定太高超过法定标准的,下来绝对是要反悔。
三、严格规范律师风险代理行为
(四) 严格限制风险代理适用范围。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 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五) 严格规范风险代理约定事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滥用专业优势地位,对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作出明显不合理的约定,不得在风险代理合同中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上诉、撒诉、调解、和解等诉讼权利,或者对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设置惩罚性赔偿等不合理的条件。
(六) 严格限制风险代理收费金额。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约定风险代理收费的,可以按照固定的金额收费,也可以接照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顿(以下简称"标的额” ) 的一定比例收费。律师事务所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律师服 务费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 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
(七) 建立风险代理告知和提示机制。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专门的书面风险代理合同,并在风险代理合同中以醒目方式明确告知当事人风险代理的含义、禁止适用风险代理案件范围、风险代理最高收费金额限制等事项,并就当事人委托的法律 服务事项可能发生的风险、双方约定的委托事项应达成的目标、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进行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