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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婴离世家长获赔 88 万被律师拿走 55 万,官方已启动调查,如何看待此事?代理费收取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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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8万赔偿款,律师竟拿走55万?

据华商报报道,在广东打工的广西人韦先生,2020年元旦凌晨带半岁的二儿子,前往佛山某医院就医。因当天是假期,他被告知医院急诊没人,需暂时等待下。几个小时后,孩子状况恶化,医护人员这才介入抢救,但最终抢救无效身亡。

两年多后,韦先生以等待太久耽误治疗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律师邓某这时候联系他说,可以帮他打官司,先不收律师费,等(赔偿)结果出来再谈钱。韦先生便和邓某签了合同,约定邓某提供法律咨询服务,韦先生所获得的医疗损害赔偿金23万元以上的金额部分,则作为邓某的咨询费。

2023年9月,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存在对病情不够重视、未尽到急诊负责义务等行为,对韦先生孩子的死亡负有次要责任。邓某说,他想办法让医院最终承担主责。2024年5月,赔偿额下来了,邓某起初说一共79万,给韦先生留下25万。但韦先生查询银行流水发现,实际赔偿金额是88.8万,双方协商后,邓某再转给韦先生8.3万。

韦先生后来觉得邓某拿的钱太多,于是向广州市律师协会投诉。但直到今年7月,他都没有收到律协的回复。他之前还向广州市司法局等单位投诉过,也没获得回应。邓某对此回应,韦先生签了合同后反悔,“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市场规则。”

看到新闻后,一些网友也觉得韦先生理亏,毕竟他一开始的诉求是索赔二十多万,现在在律师的运作下,他拿到30多万,并不亏。至于律师拿多少,那是人家凭本事挣的钱,不能当初答应得好好的,现在又过河拆桥。

问题来了,一共88.8万赔偿,邓某拿走55.5万,到底合不合理呢?

首先要说明的是,律师和代理人签合同打官司,收费方式主要有计件、计时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等。而最后一种方式,通常适用于风险代理,即“先服务后收费”,打输了律师不拿一分钱,打赢了按比例收费。

2021年底,司法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市监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明确风险代理案件的律师费最高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邓某拿走55.5万,比例高达62.5%,显然远超规定上限。

邓某辩称不是风险代理,是双方商定了一个律师费数额。若是固定金额,双方在最早签订合同时,就应该把具体费用写进合同。可双方明确律师费的协议,是在医院赔偿款到账后才签的,流程不合理。

而且邓某和韦先生最开始签的是《咨询合同》,乙方为科技咨询公司。一个科技咨询公司,有资质从事律师代理业务吗?有人怀疑这是邓某想绕过律所的监管,或者以咨询费的名义,来收取代理费用。

不管叫什么名称,有业内人士指出,他们之间的合同,本质上仍是基于医疗纠纷赔偿款的风险代理。根据相关规定,律师超出规定比例多收的部分,需要还回去。

可能有人会说,律师打官司,收多少钱理应是市场调节,和当事人怎么约定怎么来,为何要设置一个收费上限?

相关部门之所以设置收费上限,主要是担心一些律师过度追求利益,采用违法手段获取更为有利的司法裁判结果,影响司法公正,破坏律师行业整体形象。现实中有不少律师风险代理突破收费上限,被当事人诉诸法庭的案例。从理论上讲,三部门制定的《意见》只是部门行政规章,并非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法院不能据此认定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无效。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此有不同的理解,有从公共利益考量支持收费限高的,也有支持双方合同约定的,前提是合同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没有显失公平。

回到新闻,即便没有相关部门的收费上限规定,邓律师的一系列操作,也很难说做到了公平诚信。韦先生透露,邓某刻意隐瞒实际获赔88.8万元的事实,是他自己去银行打印流水后发现,邓某这才改口说多给他8万;跟医调委、医院调解,邓某没有通知韦先生到场,跟医调委的人说委托人到不了。

韦先生文化程度不高,对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认知有限,在外人看来,邓某可能利用这一点,一步步诱导韦先生签合同,拿走远超收费上限的55.5万律师费。如果韦先生说法属实,他让委托人在没有约定律师费的承诺书上签字,又刻意隐瞒赔偿款,调解过程将委托人排除在外,这些操作是否涉嫌欺诈,是否有违律师的职业操守,靠这样的操作拿走55万是不是合理,当地律协和司法部门理应给个说法。

搜狐《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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