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怎么看待婚姻法的中的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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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不能单独看,要配合其他法律和社会环境。
大家都说,第三条和第二十条是在抄欧美,而实际上不仅仅如此,我们的处境比他们更糟糕:
一、欧美的规定更细致,时间等限制更多,自由裁量空间小;
二、美国是判例法,双标空间小;
三、欧美(包括南朝鲜),有不同程度维护男性权益的民间组织、议员;
四、他们没有彩礼,不少地方由女方承担婚礼等花销;
五、他们对个人财产、财产协议、遗嘱的保护远好于我们;
……
所以啊,我们不是抄,是在超。真正的实现赶英超美,独步全球~~
发布于 2024-04-11 09:16・IP 属地四川查看全文>>
XXXX - 88 个点赞 👍
要我说大家的思路还是不够开阔啊.
还说什么不结婚不同居就能保平安了, 能给我笑死.
你觉得当缩头乌龟就能保和平了?
可能就是你和人家合租个房, 就被人家判同居爆金币了呢.
谁说同居一定要同居的?
毕竟谁说同居关系一定要有性关系的?
无性婚姻就不算婚姻了.
所以无性同居就不算同居了吗?
毕竟谁说同居一定要睡在一起的?
分房睡的夫妻就不算夫妻了吗.
所以分房同居就不算同居了吗?
你俩住一个屋檐下, 给一个房东交房租, 一样吃外卖, 这不妥妥的同居关系吗?
别废话了, 拿钱来.
不要觉得搞笑, 鬼知道下一刀会砍在哪里. 当"事实婚姻"这把利器被祭出的时候, 事实上就意味着百分百会被木平木正用在"非事实的婚姻"上.
好自为之吧.发布于 2024-04-10 15:11・IP 属地浙江查看全文>>
灰常能打 - 87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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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牧风 - 83 个点赞 👍
闭着眼睛看
从二十,二十一条分析婚姻利益分配和男女对立是无聊的。
本立法内容本质上是大量的拥有影响裁量权的群体狼狈为奸,法官和律师推动模糊立法,扩大自由裁量权应用范围,将手里的自由裁量权卖个好价钱。以后打官司不找律师的干不过找律师的,找普通律师的干不过找从公检法部门出来从业律师的。从而形成一个司法垄断阶级,像美国一样,无限加大司法成本。这是官僚资本利益集团腐蚀政权的第一步,坐等你们删帖。
编辑于 2024-04-11 08:12・IP 属地新加坡查看全文>>
奎木羽 - 46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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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暖 - 42 个点赞 👍
昨天我和隔壁王大爷唠嗑
我:“新婚姻法要求离婚后还要给房租和经济援助,王大爷你怎么看?”
王大爷:“这不挺好的么,离婚了前妻还得给你房租和经济援助。你们要循序渐进,恐惧规则、理解规则、运用规则,人家是叫你们找个比自己有钱的老婆。”
我摇了摇头:“这不好找。”
王大爷:“找不到就单着呗。”
我:“但是现在国家不是鼓励结婚生育么,这不就背道而驰了么?”
王大爷:“这不,你们不敢离了、生育率不就上来了么。”
我:“但是结婚率就可能降低了呀!”
王大爷:“怎么可能会降低,攀高枝的门槛越来越高,想攀高枝的人面对了现实,结婚率不就上去了么,也就是说城里的不娶农村来的,那农村的老光棍不就又有市场了么?”
我:“你大爷还是你大爷!”
编辑于 2024-04-11 12:12・IP 属地广西查看全文>>
梅里号船长 - 29 个点赞 👍
欧美的白左曾经实行严格的离婚照顾女方分男方财产制度。即使女方出轨,男方也要终身赡养女方,除非她再婚。但是这个法律实施以后,男人不是傻子,就纷纷只同居不结婚。
后来欧美的白左继续立法,同居七年视同结婚。所以欧美男人多数同居快七年了,就要分手。七年之痒这个词语就是这样来的。
尼哥们更直接,人家直接提裤子跑路……
编辑于 2024-04-10 13:33・IP 属地山东查看全文>>
伏子玉 - 28 个点赞 👍
我才不怕对立,一听说对立我就高兴,塞里斯算什么对立?无非那点钱的事,断了小布尔乔亚的发财梦。南朝鲜才算对立,双方簇拥都有几十万,有打有杀,听说还有阉割。
发布于 2024-04-10 09:57・IP 属地山东查看全文>>
迷狱沙门 - 24 个点赞 👍
平心而论,这玩意儿也不是一无是处,至少在教育老人方面,效果那是相当相当拔群。
族里有一户人家,打拼几十年攒下数千个W的家产,有两子两女,现在公司股份都在已婚的长子小H名下(老一辈的思想,孩子结了婚就是长大了,可以挑大梁了,嘿嘿),我就拿这家人作为例子给老人科普了一下现在的环境。
我跟老人讲,如果小H的老婆离婚,她会分走男方全家打拼几十年攒下的家业的一半。
老人不理解,那是老人的东西,怎么可能分给她?
答:在小H的名下她就有资格分,法律就是这么定的。
老人目瞪口呆+1
离婚后得给她房子住
老人目瞪口呆+2
离婚后得给她掏生活费
老人目瞪口呆+3
就算她婚内偷吃生下野种,小H依然得执行上面三条,且还得掏钱抚养那个野种
老人目瞪口呆+4
最后总结:你们就别催啦,现在的世界已经跟你们以前不一样了,不结婚还能好好活着,非要结这个婚万一遇人不淑就会万劫不复,何苦呢?
你说养老?放心,我会奉养你们,至于我自己……看到政府门前的歪脖子树了吗?等我活够了就捡根绳子,找个月黑风高的晚上,悄悄的吊死在那棵树上。
编辑于 2024-04-11 22:38・IP 属地广西查看全文>>
笨笨 - 20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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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 17 个点赞 👍
作为律师,还是来纠正一下吧。
首先,我国第一部法律是《婚姻法》,但后面编制了新的法典《民法典》,于是婚姻法的内容被吸收变为了其中一编,婚姻法也就彻底废止了。
然后,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是对4年前的民法典进行解释,其实,不解释我们法律人也都知道什么情况,因为这项法律的订立是在1950年,至今已有74年的历史了。
【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1950年《婚姻法》已有明确规定。家务劳动补偿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则是2001年《婚姻法》修改新增,《民法典》继续沿用由这三种制度共同构建的离婚救济制度体系。没想到,一条古老的法律,这次被网上这么多人讨论,而此前文书网中大量的判决先例却很少有人关注。只能说,现在的网上,男女婚姻态度对立严重,一点风吹草动,立马被拿来进行对轰。
天理、国法、人情,要知道,一项法律的颁发,一定是遵循这个顺序的。
然后,被经济帮助的配偶,不分男女,也就是老公也可以在离婚后得到老婆的经济帮助。按照当地的最低标准,给与曾经的配偶一定限期的生活补助。
再者,这其实也没有多少钱的,且要证明离婚后生活困难,需要举证很多信息,例如:残疾、重病、无住所、无工作能力等,
最后,离婚经济帮助和彩礼完全不一样的性质,说白了,这个真的是苦命钱。
我是汪律、
维护你权益。
编辑于 2024-04-12 23:55・IP 属地安徽查看全文>>
律师汪新强 - 14 个点赞 👍
本质是扩大化,把小部分不公正的判决给推广到全国
最关键的不是结婚率和离婚率,而是基层很难执行,因为扩大化影响到了基层自己的价值观和现实利益,还会给基层法院添加工作量
甚至会不到法院哪一步就被自己人给调解了
估计这个草案会被毙了,主要看内部的反对声音和基层组织的意愿,不仅仅是法院,还有其他部门
编辑于 2024-04-10 08:42・IP 属地湖南查看全文>>
liupenghui - 11 个点赞 👍
首先纠正一下问题,并非“婚姻法中第二十条”,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的第二十条,可以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这本质是一个司法解释,而非法律本身。所谓法律(狭义),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是对法律的细化,是对法律的解释,其目的在于统一司法适用,提高司法实践的操作性。
题目提问的“第二十条”原文如下:
第二十条【离婚经济帮助的处理】
离婚时,夫妻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仍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一方因经济困难无房居住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判决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采用下列方式予以帮助:
(一)一定期限的房屋无偿使用权;
(二)适当数额的房屋租金;
(三)通过判决设立一定期限的居住权;
(四)其他符合实际的方式。如果我们把目光放到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民法典》,就会发现《民法典》早已对“离婚经济帮助”便有所规定(如下),提问中的“第二十条”是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的细化,对长期以来司法实践的总结,并非创新之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而再往前,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2001年《婚姻法》第42条,原来就有一个司法解释,与目前征求意见的司法解释相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在《民法典》通过之后,最高法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并没有对《民法典》第1090条作出进一步规定,而是留到近期的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作进一步规定和细化。
也就是说,所谓的“第二十条”根本不是什么新鲜事,仍然延续了此前《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民法典》的第1090条进行细致解释。从法条形式上看,删除了原来婚姻法解释的“房屋的所有权”的表述,即房子仍然归属其中一方所有;保留房屋的居住权附加一定期限;同时增加了提供帮助的两种具体形式,“一定期限的房屋无偿使用权”和“适当数额的房屋租金”,以适应生活实际;最后设置了一个兜底条款。应当说,该条司法解释相较于此前的婚姻法解释,帮助形式更加丰富,表述更加准确规范了。
梳理这些历史,是为了说明这一条司法解释并非”从石头里蹦出来的“,而是从早已有之,不是从无到有的创新,而是对过去立法的延续与继承。但讲完历史并不足够,还需讨论立法的目的与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书里介绍了以下观点:
有的观点认为,离婚经济帮助是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在离婚后的继续和延伸。[1]
有的观点则认为,离婚经济帮助并非扶养义务的延伸,而是为消除夫妻扶养义务因离婚而解除后所可能产生之不利影响而专门设计的一种救济措施。[2]
还有观点将其理解为一种道义上的责任。[3]
不论是站在义务角度、救济角度还是道义角度,归根结底,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承担着保障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的重要功能,可以说是离婚救济体系中的兜底条款,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应当依法审慎认定。[4]往深层次讲,当双方当事人缔结婚姻之后,往往会形成经济关系上一方依附另一方的局面。这种依附可能是被动形成的,也可能是主动形成的。这种依附在另外层面上可以看作是一方对家庭作出的牺牲。在这种家庭之中,有一方放弃了工作的机会和可能,选择了照顾家庭。这一方的牺牲结果会导致其与社会的长时间脱节,进而离婚后需要重新适应。在这种脱离社会到回归社会的转折之中,并非完全顺利,在这种情况之下,另外一方应当予以帮助。
当⼀对男女结为合法夫妻,法律推定双方建立了⼀种相互信赖、相互扶助的特殊社会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都为维持这个婚姻共同体作了努力,这其中包括个⼈的自我损失和自我牺牲;当婚姻关系终结时,若一方生活困难,法律则要求另一方尽到扶助的责任,将道德上的义务上升为法律,因为我们不能排除一方的生活困难可能是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家庭利益而放弃个⼈发展机会所造成的。[5]
必须强调的是,这一法条的适用是有前提的!前提就是生活困难。生活困难也不是当事人口头说”我活不下去“如此轻飘飘,而是要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当事人经济收入等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除此之外,现实中也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特此查找几个案例(附带案号,供各位上裁判文书网自行查找验证)。
支持离婚经济帮助的案例:
案号:(2016)湘04再字第10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离婚经济帮助在我国婚姻立法方面最核心的条文,是后续司法解释的重要依据。根据200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的解释,“生活困难”应当是按照个人所有的财产和离婚时分到的财产依然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的生活水平,其中没有住房的可以作为是困难的一种直接表现。再审申请人伍某提供的三份证据系国家机关及基层组织提供,能够证明伍某无固定工作及住房,生活困难。而且再审申请人伍某与被申请人谷某结婚时,被申请人与前妻所生次子还未成年并与双方共同生活,再审申请人伍某客观上承担了抚养被申请人孩子的义务,在双方十几年共同生活中付出了自己心血。相比之下,谷某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经济条件优于伍某,为了体现公平以及救济弱势一方的社会现实作用,让离婚时生活确实有困难的人得到曾有过配偶关系的对方的经济帮助,合法合理。故对再审申请人伍某的这一主张予以支持。但根据本案双方的经济状况,本院酌情认定被申请人谷某补偿再审申请人伍某2万元。不支持离婚经济帮助的案例(适用这一条是有前提的,我想这个是各位想看的):
案号:(2023)鲁0786民初19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离婚经济帮助是对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基本生存权益的救济,经济帮助不能被当作无限期的生存手段。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离婚时生活困难,且本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已对被告适当进行了照顾,故被告要求原告对其进行经济帮助,本院不予支持。综合上述,离婚经济帮助并非空穴来风,既有实践需要,又有历史渊源。各种YY基本上是虚空打靶,仿佛自身是亿万富翁被穷困妇女有所居心地分财产,实际上多数人都是两情相悦,或是门当户对,如此猜忌恐怕也是”物质社会“的悲哀,一段好好的感情变成了各种防范与算计,既然担心这担心那,也未必需要结婚。提问的人和自己想防范的人,实际上都是一种人,那就是尽可能占对方便宜的人;而不是我愿意与对方共同奋斗,一起为这个家庭付出的人。这种爱占便宜的人,恰恰是物化自己和物化对方的人。
参考
发布于 2024-04-10 15:24・IP 属地北京查看全文>>
咩咩羊 - 9 个点赞 👍
觉得这一条有问题的,大概率是所处阶层已经过温饱线了的,损不到你们的利益。
“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个前提你们是看不见吗?
也蛮好笑的,经济条件落后的贫困地区,女性缺乏能够支持离婚后独自生活的经济条件,只能忍受家暴不离婚会被骂活该,婚姻法试图保障这部分女性的基本生活水平,会被认为是不公平。
部分地区女性,十几岁糊里糊涂同居结婚,生几个孩子捆牢后再领证,学历水平不足,缺乏社会关系,家庭经济由丈夫控制,这类女性遭遇的生活困境你们是视而不见的,毕竟损害的是女性利益,你们无所谓。
看到可能有损男性利益,也不管具体社会情况如何,你们倒跳起来了。
编辑于 2024-04-11 20:12・IP 属地上海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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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夜 - 6 个点赞 👍
这东西,就是挂在驴头前的胡萝卜。
看起来离婚财产分割是偏袒女性的。
但是,民法典下,谁能走到离婚的最后一步?
但是现在离婚有多难?
现在好多的大龄剩男剩女,感慨找个合适的人结婚好难。 结婚前后,要考虑颜值、性格、学历、感情、房子、车子、存款、生孩子、养孩子、孩子的教育、老人的养老等等。 哪个环节不让人头疼。完美伴侣哪里找,谁要是懂的话早就成世界首富了。 结婚难,离婚更难。让我给你们分享一下我看到的离婚难是有多难?
1、老公把老婆打进医院,自己进看守所,无法开庭,离不了;
2、老公在监狱,防疫管控,无法去监狱开庭,离不了;
3、房子塌了户口没了,法院说找不到人,不给立案,离不了;
4、老公污蔑老婆出轨有性病,只为抢孩子抚养权,难吧?
5、八十岁老夫妻,老公管钱不给老婆治病,起诉离婚才分到钱,难吧?
6、老公骗老婆假离婚,掏空前妻、子女财产却留下巨额债务,难吧?
7、老公背着老婆养小三多年花钱无数,起诉离婚却分不到钱,难吧?
8、老公不工作啃老婆多年,离婚时无耻索要巨额补偿才同意离婚,难吧?
9、老公背负巨额债务玩失踪,债主天天砸门,起诉公告开庭离婚,难吧?
10、老公采野花得性病,离婚时反而抢走孩子抚养权,难吧?
当然,渣男渣女的比例都差不多,上面的案例只是个人所见所闻,仅供参考。综上,结婚这事要谨慎,多考虑考虑也没错。祝福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
作者:南宁覃雕律师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43256091/answer/2454049422
来源:知乎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婚姻冷静期,写进民法典,本身就压缩了结婚率。
现在又把财产分割加进去了。
还是嫌现在的结婚率还是太高了,朝着脚脖子又砍一刀。
婚姻自由,恋爱自由和核心,是去除枷锁。
而不是拷上手链,铰链和拘束衣。
发布于 2024-04-11 16:57・IP 属地上海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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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经济帮助的处理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问题,涉及到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和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根据《民法典》第1090条的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于保护弱势方权益的关注,旨在确保离婚后生活困难的一方能够得到必要的经济支持,以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离婚经济帮助的目的在于保障离婚后生活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不受损害。这种帮助不是基于夫妻间的抚养义务,而是为了保障婚姻关系解除后困难方的生活需要。因此,离婚经济帮助的实施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有助于缓解因离婚导致的生活困难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离婚经济帮助的具体操作方法包括双方协议和人民法院判决两种方式。当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以确定是否给予经济帮助以及帮助的具体数额。这一过程体现了法律对个案具体情况的细致考量,旨在公平合理地解决离婚经济帮助问题。
然而,离婚经济帮助的实施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困难。例如,如何准确评估一方的生活困难程度、如何确定适当的经济帮助数额等。这些问题需要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做出公正合理的判断。
离婚经济帮助的处理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兼顾公平与合理性,同时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通过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的方式,确保生活困难的一方能够获得必要的经济支持,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发布于 2024-04-11 14:29・IP 属地安徽查看全文>>
合肥律师徐健 - 4 个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