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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怎么看待婚姻法的中的第二十条?

廭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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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律师,还是来纠正一下吧。

首先,我国第一部法律是《婚姻法》,但后面编制了新的法典《民法典》,于是婚姻法的内容被吸收变为了其中一编,婚姻法也就彻底废止了。

然后,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是对4年前的民法典进行解释,其实,不解释我们法律人也都知道什么情况,因为这项法律的订立是在1950年,至今已有74年的历史了。

【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1950年《婚姻法》已有明确规定。家务劳动补偿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则是2001年《婚姻法》修改新增,《民法典》继续沿用由这三种制度共同构建的离婚救济制度体系。

没想到,一条古老的法律,这次被网上这么多人讨论,而此前文书网中大量的判决先例却很少有人关注。只能说,现在的网上,男女婚姻态度对立严重,一点风吹草动,立马被拿来进行对轰。

天理、国法、人情,要知道,一项法律的颁发,一定是遵循这个顺序的。

然后,被经济帮助的配偶,不分男女,也就是老公也可以在离婚后得到老婆的经济帮助。按照当地的最低标准,给与曾经的配偶一定限期的生活补助。

再者,这其实也没有多少钱的,且要证明离婚后生活困难,需要举证很多信息,例如:残疾、重病、无住所、无工作能力等,

最后,离婚经济帮助和彩礼完全不一样的性质,说白了,这个真的是苦命钱。



我是汪律、

维护你权益。

编辑于 2024-04-12 23:55・IP 属地安徽
律师汪新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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