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主指的是《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共两款。此条是对《民法典》第1090条的细化。
解释第一款对于离婚后经济帮助请求权人的表述是“夫妻一方”,亦即离婚后经济困难的男女双方均有权请求对方予以经济帮助,至少在立法形式上是男女平等的。当然,事实上考虑到我国目前家庭经济结构的常态,女方往往是离婚后经济困难的一方,最高法应当是更倾向于保障女方权益的。
解释第二款则通过含托底条款的封闭式列举规定了经济帮助请求权人请求经济优势方承担法律责任的四种方式。其中值得注意的是第(三)项,通过判决设立居住权无需当事人在不动产权属登记中心办理设立登记,可以理解为为了保护请求权人利益,最高法允许请求权人请求设立居住权,并通过判决径直设立优先于债权的用益物权的方式保护请求权人;同时也可能激活人民群众较少注意到的居住权这一民法典新增的用益物权制度,司法解释倒逼激活某些“冷门”、“小众”的法律制度是常事,此次征求意见稿还提了抢夺、隐匿子女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呢,这是既往法律、司法解释所未规定的,算是一个创举了。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大多数规定都是既有规则的重申和实践惯例的固定,的确在实操层面加大了保护女方权益的力度;但诸如不当打赏返还、抚养费追索等问题,征求意见稿也给出了相对恰当合理的方案,总的来说还可以吧。
司法的锅不该由立法来背,未来的司法很可能会整出各种活来,司法领域早该狠狠整顿整顿了。
编辑于 2024-04-11 12:56・IP 属地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