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将猥亵女儿的副院长打成「轻伤二级」,检察院决定不起诉,该副院长被判两年两个月,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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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新闻的影响力远比大家想象的要重要,把我顶上去!!!所有人都去订一副锦旗,地址可以先填自己家,然后到货了用邮政or跑腿送到下列地址:①本案主办单位:【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检察院0731-88062000/88177055】政治部主任:滕森林 联系办公电话:0731-88177019②上级主办单位:【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0731-88628200】邮编:410013/投稿邮箱:[email protected]本案的办案检察官:肖倩&麻丽华(我已经验证过官网实人了,保真!)(这对主办此案的相关工作人员后续晋升,还有整个单位的福利保障都有非常大的帮助!!!)别TM问为什么!你只管送就行,相信宣传部门的同志!别吐槽说什么形式主义,我给你翻译翻译什么叫中国特色国情、中国特色民主:【群众说你工作干得好,你TMD就是工作干的好!】干的好的单位预算就该多拿,干的好的人就是该火速晋升!只要此事的影响力足够大,以后所有类似的案件都必须要参考本案的处理方式,想不想火速晋升?想不想帮单位争光?言尽于此,剩下的自己想去吧!!以后只要还敢有人猥亵未成年人,所有人都可以直接上你单位,当着你所有同事的面,把你一脚踹翻,然后连环暴打你的B头,揍骨折你的鼻子,把你个贱货打成轻伤二级,让你事业全毁,终生社死,余生偿罪!该图片有可能会引起不适继续查看轻伤二级:图上的人不是本案主犯,仅作伤情参考好!……下面让我缓口气说正事儿,我搜遍了全网(知乎某博某音某B),这是近半年以来舆论影响力最大的未成年人权益相关判决,其重点不仅在于可以扶正社会风气,更是对全国的公安机关,教学事业单位,有强大的监督警示效果。
原因如下↓①李叔(受害学生的父亲)做到了守法尽义和完整的程序正义,他在了解了原委之后没有直接动手,而是先去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了,在做完了案情陈述备案之后,最终派出所认为案情较轻,不够刑事立案条件,草草拘留了5天就不了了之了,然后李叔才加满油一口气开到这个贱货的办公室当堂执法的。
②李叔执法完毕之后,没有逃避,而是选择留在现场自首。
③本案审查过程中采取了【不公开听证会】的形式,共计3名听证员参与我愿称之为:无懈可击!看到正义被执行的感觉,真的很:爽发布于 2023-09-12 22:21・IP 属地浙江真诚赞赏,手留余香赞赏还没有人赞赏,快来当第一个赞赏的人吧!赞同 131026 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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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岁七颗牙 - 6 个点赞 👍被审核的答案
这标题牛,我以为〔检察院副院长〕猥亵15岁的孩子,检察院决定不起诉……还好我点进去看了,这帮搞新闻的真的不得好死看标题一样想法的点个赞投票吧不过先给这个长沙望城区检察院点个赞编辑于 2023-09-12 19:39・IP 属地四川真诚赞赏,手留余香赞赏还没有人赞赏,快来当第一个赞赏的人吧!赞同 63 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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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大路 - 2681 个点赞 👍
这位父亲的直觉行为,其实暗合了公关的顶级思维。
很多朋友都想过一个问题:如果自己是被诬陷吃了两碗粉的六子,如何自证清白?面对女儿被猥亵,这位父亲本来也面临一样的困境。
跑去学校投诉,对方很可能会息事宁人。
而围观的不明真相群众会被两边的声音误导,选择半信半疑的观望:“真猥亵了吗?还是女孩反应过度了?两边信谁啊?”最后的结果多半是,学校的副院长借助身份带来的优势,更容易对其他学生“澄清”来洗脑,说些理解家长的反应,但只是正常的聊天,自己的为人其他老师都清楚之类的屁话。
于是,这位父亲会陷入“六子自证”的处境。
你要怎么证明,你的女儿真被猥亵了?哪怕公堂之上,两边描述对证,都是对女孩的二次心理伤害。
现在,父亲凭借着本能的反应,暗合公关的思维,跳出了“六子自证”的陷阱。
那就是冲到学校,找到这位恶心的副院长,直接一拳打断对方鼻梁。
如此,第二天的舆论就会变成:“听说了么?咱们副院长被学生家长一拳把鼻梁打断了。
”“为什么?”“因为他把一位女同学在办公室里猥亵了。
”因为人类对矛盾的两个答案会犹豫,而对从结果推论出的唯一理由会先假定就是事实。
直到有人提出反证。
这正是我们在几千年的科学研究中一直使用的思维逻辑。
每个学生、同事听说了副院长被打,脑子里第一闪过的都是疑问“为什么?”然后寻找到合理答案,内心假定为事实:“他的确干了该挨揍的事。
”这是所有人类的正常逻辑。
至于他是不是真干了这件事情。
对不起,现在需要副院长来证明自己没做过了。
这才是公关的顶级思维。
这位父亲,从“需要努力证明自己说的是对的”。
通过一拳给了公众一个答案,现在“需要你们来证明我是错的”了。
同时绕过各执一方说辞的争论,避免给女儿的二次伤害,先把你欠女孩的东西自己讨回来了。
现在双方利益上回到了“互不相欠”的平衡状态,但舆论上大家看到了这一拳是真的,那么前面一定也有什么事发生过,否则无法解释“一位家长突发奇想跑去学校打一位副院长”的行为。
实际上,也正是这样的行为,让公检法接入,直接从最高层面锁定了事实。
从而避免被拖入和一位代表学校的副院长进行地面泥潭战。
在对方的擅长领域内,这显然对父亲是不利的。
同时,这位父亲下手极有分寸,虽然怒气冲动而去找学校,没有携带装备,确保了不是“蓄谋伤害”而是“激情动手”,当对方失去反抗没有追击,原地等待警察,主动配合调查。
仿佛一切就是为了这高调的一拳,恰好引入了更高级的检查机关,同时击中的是对方脆弱的鼻梁,让伤势不可能被遮掩,让任何人再看到这张脸都会想起那一拳,又不构成严重永久损伤。
可以说这一下不轻不重,刚好满足避免“自证吃粉”的麻烦,就像六子当时要能抬手一枪,震慑全场,让枪声引来王麻子,后面自然也就不需要自己证明什么了。
当然,我更相信所有这些是一位父亲本能的反应。
而冥冥中自有天意。
这些本能的反应,恰是处理这次事件的最好办法之一。
这一次,副院长自以为熟悉的那些职业规则,都敌不过这因为爱而挥出的不讲道理的一拳。
上一次看到这么干脆掀桌子的场面,还是武松。
关注也说,阅读更多有趣的思想。
编辑于 2023-09-13 09:10・IP 属地北京真诚赞赏,手留余香赞赏还没有人赞赏,快来当第一个赞赏的人吧!赞同 268182 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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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说 - 1302 个点赞 👍
女孩才15岁,还没成年,父母好不容易把个小肉团子养到了15岁,她的美好人生刚刚开始,还没来得及和可爱的小男生谈一场甜甜的恋爱,先被一个糟老头子猥亵了,我太能理解这个父亲了!那个时候绝对是杀了他的心都有,但他克制住了,所有为人父母的人都能理解他!感谢检察院有温度的执法!发布于 2023-09-12 18:46・IP 属地湖北赞同 13026 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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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尊贵会员 - 763 个点赞 👍
难得有这种阳间新闻。
发布于 2023-09-12 17:34・IP 属地山西赞同 7635 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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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t Dong - 530 个点赞 👍
为弱者伸张正义,为检察官点赞。
温暖的决定,符合人性,跟得上时代的发展步伐。
这才是真正的惩恶扬善,才是真正的组织公道组织正义。
不过这个父亲也是很血性,直到自己女儿在学校被欺负以后,愤怒的连夜开车到学校讨要说法,然后对副校长进行教育。
这是一个父亲,对女儿的爱,也是对女儿的保护。
作为一个老父亲,面对一个猥亵自己女儿的副校长。
没有这点怒气是不正常的,即使动手进行殴打,那也是可以理解。
并不是所有轻伤都要起诉。
如果不起诉是有原因的,因为副校长一方是过错方,所以事出有因。
检察官站在一个父亲的角度,去考虑,去衡量,去确定。
所以这个决定是温暖的,也是符合人性的。
15岁的小贝(化名)是湖南某职业技术学院的一名学生,2021年5月8日晚,她被该学院副院长谢某某猥亵。
5月9日,小贝的父亲李某怒气冲冲来到该学院,对谢某某进行殴打并致其鼻骨骨折,头面部软组织挫裂,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打伤谢某某的行为虽涉嫌故意伤害罪,但系向学校主张其女儿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出于激愤实施的伤害行为。
且系初犯、偶犯,其行为事出有因、情节较轻,具有自首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依法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
2022年8月24日,该院举行不公开听证会,三名听证员一致支持检察机关的拟不起诉意见。
经检委会研究后,该院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猥亵自己的学生,这样的校长真的不配。
最后为自己恶心的行为负责,也为之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被一个学生的父亲打成轻伤,想到这一幕就很爽。
可能是手下留情了,要不然不止这点。
按理说这样的人,应该再打重点。
真是太可恶了,也太可耻了。
2022年9月23日,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对其进行从业限制。
就像网友们说的那样,这次检察机关作出的决定,是一个时代的丰碑,值得点赞。
不过话说回来,这是已经曝光的案件。
没有曝光的那些,不知道这个副校长干了多少这种事。
可不管如何,现在他终究被法律处罚。
他是罪有应得,也只能说活该。
一方面,希望这样的案件不再发生,不再有猥亵。
另一方面,也希望女生们在学校保护好自己,遇到自己被侵害的时候,一定要告诉家长,一定要记得报警处理。
对于侵害你们的人,不要手下留情。
一定要学会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他们绳之以法。
不得不说,这一次不管是检察官的决定,还是法官的判决,都相当的有温度。
也为这位有血性的父亲点个赞,保护了自己的女儿,别把伤害自己女儿的人送进去了。
总之很解气,也很赞!发布于 2023-09-12 17:39・IP 属地湖北真诚赞赏,手留余香赞赏还没有人赞赏,快来当第一个赞赏的人吧!赞同 53030 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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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罗 - 409 个点赞 👍
难道不应该追究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的责任吗。
是不是里面有问题。
"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认为谢某某的行为尚未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仅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 是问题根源。
编辑于 2023-09-12 17:12・IP 属地云南真诚赞赏,手留余香赞赏还没有人赞赏,快来当第一个赞赏的人吧!赞同 4095 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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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驴子 - 279 个点赞 👍
看各位夸人民检察院但是没有夸到重点,怎么没有人夸夸本案中我们的人民警察?关于故意伤害罪不起诉没有各位想的那么邪乎,实际上轻伤二级具有自首再配合一些从轻情节是在刑事程序上争取到不起诉,不是一件困难的事儿。
再加上本来就事出有因,这个副院长也属于过错方,所以这个不起诉决定基本就是属于板上钉钉的事儿,在实践还是比较常见这一点不需要夸。
如果只是关注这么一个板上钉钉的事儿我就懒得写这篇回答了,我要来先好好夸夸本案中的警察,很多读者姥爷可能没有注意到,在这位父亲殴打谢某某的当天,李某也就女儿被猥亵向公安机关报案,但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认为,谢某某的行为尚未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仅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这里我就要夸夸本案中的办案民警了,爱岗敬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为谢院长保住了饭碗,毕竟一旦判刑我们就要损失一位可爱的园丁,我们培训一位副院长不容易啊,谢谢办案民警了。
看到这里各位读者姥爷是不是有点迷惑,谢某某不是涉嫌猥亵被判刑了吗?怎么公安只行拘了五日。
这是因为在审查卷宗时,办案检察官发现,该案的案发原因存在不寻常之处,可能隐藏了性侵未成年女性的犯罪行为,继而与未成年人保护部门联合启动了补充侦查程序。
因此,本案的罪魁祸首谢某某才得以被绳之以法,要是办案检察官跟办案警察一样是个糊涂蛋,那么这个案子真的就成为冤案了。
就如报道中所说的一样“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不是说,办案人员必须像上帝一样聪慧睿智,但严守程序规定,查明事实真相,准确适用法律,不犯常识性错误,这是最起码的要求。
”也不知道办案民警是真的不小心犯了常识性错误,还是因为副院长的身份故意犯了常识性错误,这一点就不多说了。
本案办案检察官罪值得夸的地方,不是故意伤害罪不起诉,这一点不难换个案子换个人只要具备相应的情节也是这个结果,有答主说检察官没有直接宣布不起诉而是举行了听证,那是因为现在听证程序在不起诉中属于常见程序。
本案的亮点在于能在公安犯错后目光如炬翻出案中案,实现绝地翻盘把谢某某送进监狱,这才是值得夸赞的地方。
毕竟在实践中完全不顾警方面子,直接推翻打脸的检察官还是比较少见的。
编辑于 2023-09-13 00:46・IP 属地四川真诚赞赏,手留余香赞赏还没有人赞赏,快来当第一个赞赏的人吧!赞同 2799 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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糯米lawyer - 98 个点赞 👍
货拉拉2.0plus。
居然还有这么多人叫好,你们真的知道这意味着什么吗?长沙检察院可以随意适用法律,轻罪重判,重罪轻判,指使公安办案,替法院做决定,而且还有利用媒体把控舆论的能力。
然而长沙检察院对谁轻,对谁重,就不用多说了吧?先看案件报道:小贝进入办公室后,谢某某将办公室门虚掩,在要求小贝自我介绍,并对学校进行介绍后,又让她站起来查看其身高,而后便用手对其实施猥亵。
见到小贝并未反抗,谢某某变本加厉,之后才让她离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公安机关估计是依照这条进行了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然后两位女检察官直接升格到了强制猥亵罪,最后判了两年两个月。
我很好奇,检察机关认定强制猥亵的证据是什么,怎么取的证,标准又是什么?跟货拉拉一样的标准吗?辩护律师呢?如果这是强制猥亵罪,那猥亵又是什么?从情感上讲,猥亵学生,畜牲行为,罪该万死;但从法律上讲,你检察院的标准是什么呢?女检察官,女学生,就可以判两年两个月,其它案子横向对比一下,也是如此吗?故意伤害,轻伤二级,你说不起诉就不起诉了,法院怎么判还不好说呢,你就替法院当家了?以后你家仙女打人,也直接不经过法院,直接不起诉了吗?猥亵,从行政拘留到两年两个月;故意伤害,从有期徒刑直接到不起诉。
你家检察院可以从无罪到重罚自由切换啊?而且还会媒体造势,是不是要再拍个电视剧巩固一下啊?再想想长沙的“她经济”和检察院一贯的立场……惹不起。
编辑于 2023-09-17 18:00・IP 属地山东赞同 9818 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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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x S - 85 个点赞 👍
正道的光,打得好,也判得好。
从普通公民角度讲,打得好,没有几个父亲面对这种事会保持冷静的。
从律师角度讲,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做得好,不是只要有轻伤就要公诉的。
法律不能苛责护女心切的老父亲。
事实上讲,李某的确是打伤了副院长,还打成了轻伤二级,并且打人是发生在猥亵行为之后的,都能不构成“正当防卫”。
如果机械办案的话,几个条件一凑,法条一套,就能办出一个刑事案件来。
但这能体现公平正义吗?检察机关也特意强调了本案是“事出有因”,副院长谢某某利用学校的领导职位,借面试的机会,向魔爪伸向年仅15岁的未成年人,在办公室里对毫无反抗能力的小贝实施猥亵。
遇到这种情况哪个父亲能保持冷静呢?并且这个父亲也并不缺乏法律意识,在打人的当天,这个老父亲已经向当地警方报案,但是,当时公安机关认为谢某某的猥亵行为“尚未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仅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而这个“猥亵不够刑事立案”,很有可能导致了李某“暴力救济”。
这里确实要称赞检察机关,检察官发现案情疑点后,启动了补充侦查程序,确定案件存在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事实后,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之后警方对谢某某涉嫌强制猥亵案进行立案侦查,这才有了谢某某被判刑的结果。
检察机关没有机械办案,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充分认识到性侵害未成年人才是这起伤害案背后的“事出有因”, 基于国法人性,尊重了一个父亲对自己的女儿保护。
不让真正的受害者在暗中流泪,把最大的法律阳光照向被害人,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发布于 2023-09-12 13:51・IP 属地北京赞同 85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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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梁律师 - 84 个点赞 👍
1、谢某某对小贝的猥亵行为是性侵犯,侵害了小贝的身体和心灵健康,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院对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和从业限制是符合法律规定,彰显了社会正义。
2、李某对谢某某的殴打行为虽然是一种故意伤害,但是有特殊的情节和原因。
李某是出于父亲的激愤和保护女儿的正当诉求,没有预谋和恶意,也没有造成谢某某的重大伤害。
李某也主动投案自首,表示悔罪和赔偿。
因此,检察院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合乎法理,同时也符合社会主流人伦价值观。
3、我们也要关注,谢某某这样道德败坏、且敢于实施犯罪行为的败类为什么还能当上副院长?此外,为了避免更多像小贝这样的弱势群体遭受侵害,应当大力引导本案的指导作用,震慑不法分子,让受侵害的学生敢于告诉家人,让家人敢于出手教训施害者,让不法分子成为过街老鼠。
发布于 2023-09-12 18:19・IP 属地北京赞同 845 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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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布衣 - 63 个点赞 👍
有一个关键点很多回答都没提,问题里的过程也写的比较简单,建议大家看新闻正文,我是昨天看到的这个新闻。
这里面有一个关键点,最重点的细节,问题里没写,是直接影响最终量刑的:父亲是先去派出所报案的,但派出所认为不够刑事立案条件,只拘留了5天。
我认为这是影响最终量刑的关键因素,就是说,父亲是遵照了法治社会的要求,首先寻求法律救济。
我们知道法律救济在现代社会就是最后的救济手段,寻求法律救济而不得,那么他只能寻求私力救济——当一个人不能被法律救济的时候,其恰当的私力救济不应当被追究责任——这种观点当然可能有一定争议,但是我想没人可以否认其中包含着相当大的合理性。
特别是当派出所的决定最终被推翻,当事人被认为有罪的情况下,这种私力救济就更加被人所理解。
这种理解用普通人或者很多回答里的话说,就是:打得好!而自首认罪、情节较轻、对方有过错等等,都是在这个基础上的加权,综合因素使检察院不起诉。
其次,检察官尽职尽责。
检察官并没有因为说不追究父亲的责任,这个案件就结束了,而是敏锐察觉到这里可能有侵犯未成年人的可能,甚至有可能是惯犯的可能,于是继续追查下去,最终将对方绳之以法。
第三,另一个重点是检察院采用了听证会的形式,让听证员来负责参与不起诉决定。
英美国家有陪审团制度,陪审团成员可以根据自己的理解、人之常情、社会背景来对当事人做出有罪或无罪的判断。
中国不是英美法系,没有陪审团制度,但是,中国依然可以借鉴英美陪审团制度的一些特点,比如我们也有人民陪审员,这起案件中有听证员制度,这都是合理借鉴的部分。
毕竟,在中国法律传统中,法律无非天理、国法、人情,即使在现代社会中,法律被视为最低限度的道德,也依然包含道德因素。
事实上,从汉谟拉比法典到法国民法典、从唐律疏议到大清律例、从过去的民法通则到今天的民法典,每一部法律中都包含道德因素。
编辑于 2023-09-12 18:56・IP 属地北京赞同 63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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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潇 - 41 个点赞 👍
法律不能干预人之常情!对于父母而言,保护孩子并教会孩子如何保护自己是他们的职责,但若孩子的权益已经受到严重侵害,诸如本案的猥亵,别说轻伤二级,重伤我想大多数父母也做的出来。
这个案件之所以被媒体宣传,我想一方面是这次检察院处理案件的公正符合大众的司法预期,另一方面这个副院长的身份也有点原因。
其实,这种案件不少!张某甲,男,1986年生人,初中文化,2021年6月12日早11时许,张某甲得知自己的女儿被张某乙猥亵。
随后,他赶到张某乙家,用脚将其蹬倒在地,又用拳头向其头上捶打了两三下,并用瓷碗砸向张某乙的头部。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张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22年3月7日,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向白水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检察院认为,张某甲殴打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张某乙轻伤二级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检察院认为,鉴于张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其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张某乙有严重过错,综合考虑其殴打他人的前因后果、危害程度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答主一直认为,法律不仅有力量,也有温度。
这两个案件便是极好的体现,少年儿童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他们的健康成长,关系着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宁。
保护他们不仅是其父母的职责,也是社会的职责。
这里,让答主最担忧的就是性侵案件中的——熟人作案。
最高检曾公布在未成年性侵案件中,熟人作案的比例高于陌生人,有些地方甚至有70%到80%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是邻居、亲戚、朋友、师生等关系。
在《“女童保护”2019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中表明:2019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例301起,其中熟人作案212起,占比高达70.43%。
212起熟人作案的案例中,依次为:教师、教职工作案占比为35.85%;家庭的亲戚朋友作案占比为12.74%;邻居作案占比为11.32%;家庭成员作案占比为10.38%;网友作案占比为9.91%;其他生活接触人员作案占比为19.81%。
熟人关系本应是信任的基础、社交的保障,却被行为人利用从而得以实施猥亵行为,其发案特点、发案原因应引起重视。
熟人性侵相比于陌生人性侵是存在明显的差别的。
由于侵害者与受害人基于某种关系认识,产生一定的信任感,使得性侵者不需要采用暴力强迫手段,作案手法较为温和、受害人受侵害的时间更长、犯罪更不易被他人发现,成功率也更高、危害性更大、持续性或者说次数更多!编辑于 2023-09-12 17:46・IP 属地浙江真诚赞赏,手留余香赞赏还没有人赞赏,快来当第一个赞赏的人吧!赞同 41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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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法吏 - 15 个点赞 👍
才二级伤残啊。
我个人感觉,打的有点轻了。
虽然不起诉挺好,但二级伤残还是有点轻。
发布于 2023-09-12 16:27・IP 属地吉林真诚赞赏,手留余香赞赏还没有人赞赏,快来当第一个赞赏的人吧!赞同 156 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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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倏 - 7 个点赞 👍
对保护女儿的父亲不起诉予以支持。
对猥亵女生的副院长轻判表示不满。
发布于 2023-09-12 18:12・IP 属地江苏真诚赞赏,手留余香赞赏还没有人赞赏,快来当第一个赞赏的人吧!赞同 7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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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里雪 - 6 个点赞 👍
合情合理。
“轻伤二级”刚刚达到入刑标准,犯罪情节较轻,且李某有自首等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法可以不予起诉。
至于副院长,强制猥亵罪的基础刑本身即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作为教职员工,在本身即负有预防性侵害发生的义务的情况下猥亵未成年人女性,判处两年两个月有期徒刑也较为合理。
另外,鼻梁真的很脆弱,一拳下去就有可能很“刑”。
发布于 2023-09-12 08:43・IP 属地四川真诚赞赏,手留余香赞赏还没有人赞赏,快来当第一个赞赏的人吧!赞同 6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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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说话 - 6 个点赞 👍
关键词:轻伤二级,不起诉,猥亵,判刑。
从法律规定的标准上来讲,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致人“轻伤二级”已经达到构罪条件,一般是要依然追究刑事责任的。
检察院对这样的、在特殊情形下的故意伤害行为作出不起诉决定,充分体现了法律的“温度”。
所谓不起诉决定,是指检察机关在查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具有法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时,所作出的对行为人不予提起公诉的决定。
实质上是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一种终止诉讼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另外,第一百四十二条也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中,人民检察院就是基于以上规定,对女孩父亲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也体现了司法的社会效果。
同时,人民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也充分体现了法律的惩罚性与威慑性!发布于 2023-09-14 12:06・IP 属地云南真诚赞赏,手留余香赞赏还没有人赞赏,快来当第一个赞赏的人吧!赞同 61 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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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善2023 - 5 个点赞 👍
其实早就有了相关的法律依据,只是实务中执行起来确有困难,现在终于开始公开宣传了,值得鼓励。
最高检、公安部早在2022年底就专门出台了一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明确指出,对于轻伤害案件中,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积极赔偿,并提供了担保,但因被害人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即使未能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谅解的,检察院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个案件本来就是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女儿的权益而做出的轻微伤害行为,被侵害的对象是一个猥亵女儿的犯罪嫌疑人,这位父亲的伤害行为本身并没有很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是符合社会常理和一般人的认知的行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也是符合法律和人情预期的。
编辑于 2023-09-13 08:12・IP 属地湖北真诚赞赏,手留余香赞赏还没有人赞赏,快来当第一个赞赏的人吧!赞同 52 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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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sir律师 - 5 个点赞 👍
她以为执剑是下棋,她本打算用一生来下这盘棋,但对方没有移动一枚棋子,而是抓起棋盘向她劈头盖脸砸过来。
——《三体3死神永生》发布于 2023-09-13 12:27・IP 属地北京赞同 5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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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动之翼 - 4 个点赞 👍
这个不起诉是有缘由的。
对方是过错方,作为受害者得父亲,得知女儿被副院长猥亵,把他打成轻伤二级,虽然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由于对方是过错方,依法应予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也相应的减轻了女孩父亲的责任。
检察机关综合考虑案件情况,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没有站在上帝视角要求女孩父亲完全克制,值得赞赏。
当然,这里没有鼓励暴力解决问题的意思,而是就事论事。
法律不应该捆绑守法者的手脚,而应该把自卫权还给百姓。
发布于 2023-09-12 09:11・IP 属地上海真诚赞赏,手留余香赞赏还没有人赞赏,快来当第一个赞赏的人吧!赞同 42 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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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纪念律师 - 4 个点赞 👍
副院长利用监护、教育职权猥亵未成年少女,属于法律规定从重的刑罚原则,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判决本身没有问题。
少女父亲李某将当事人打成轻伤,从轻不起诉的原因有亮点:1,李某中途停止行凶等待警方到来属于自首,2、轻伤二级判决三年以下,这种情况可以酌情考虑是否缓行,3、李某系临时激愤动手伤人,非蓄意,有从轻原则综合以上三点,免予起诉也恰当,但不宜提倡。
发布于 2023-09-11 18:19・IP 属地海南赞同 4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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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天一色 - 3 个点赞 👍
一方面发自肺腑地为麻丽华和肖倩两位检察官拍手叫好这种真心捍卫弱势群体权益的检察官应该登上更高台阶,肩负更大责任另一方面细思当下司法制度,不由得背后阵阵发凉同样的案件、不同样的执法人员竟然有天壤之别一种情况,那个副院长仅仅是拘留五天了事,而打人的父亲却要被判刑,更谈不上任何经济上的补偿,甚至继续在这个学校呆下去,还可能遭受各种报复另一种情况,那个副院长被判刑二年二个月,父亲免于起诉,女儿在退回学费的同时8.7万元的补偿,到一个新的环境,从头开始如此我不能不呼吁怎样制度化地催生,老百姓能够可视化地遇见更多像麻丽华和肖倩这样的检察官人在职场要么管理别人,要么被别人管理如果你渴望拥有《三阶梯管理》为你专门提供的,卓越管理者必备的五大核心能力管理思维能力、管理统筹能力、管理诊断能力、管理聚焦能力、管理变革能力如果你胸怀一颗勃勃的好奇之心那么现在就来网易云课堂和我一道研习《三阶梯管理》三阶梯管理现代社会的科技,经济正发生着日益迅猛的变化,数字地球、新经济浪潮在极大地改变着企业内外环境的同时,也对企业管理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能否构建一个有序、开放、完整的管理系统,已成为制约企业发展快慢的关键。
笔者认为:有序、开放、完整的企业管理系统应是制度管理、情感管理、创新管理的梯进与融合。
一、三阶梯管理是企业健康运行本身的需要制度管理,以制度为管理的对象,旨在为企业建立简洁、高效的运行秩序。
它是企业管理系统的基础,其要点在于一严二合理。
所谓严,体现在制度的拟定过程中,要以严谨的态度深入调查,不同制度之间的逻辑关系要严密顺畅;体现在制度的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有力,无高低内外之别。
所谓合理,体现为制度管理要符合社会化大生产、市场竞争的规律,要遵循天理人性。
严与合理是制度管理中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只有严,才能体现合理;只有合理,才可能做到严。
情感管理,以员工的情感为管理对象,旨在从人之常情出发,关心员工生活,努力为其创造宽松、和谐的工作环境,增强企业亲和力。
情感管理能有效弥补制度管理之不足,变消极为积极,化被动为主动,情感管理与制度管理相比前者为柔,重在“布恩”;后者为刚,重在“立威”。
企业管理只有刚柔相济,恩威并举,方可使员工心悦而诚服。
创新管理,以创新活动为管理对象,旨在激活员工的创新潜能,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
创新管理能及时调整企业中那些陈旧的、过时的条条框框,使之不断产生新观念、新方法、新产品,从而使企业在有序中含无序,肯定中有否定,稳定中求发展。
梯进的三种管理,各有其特定功能,仅有制度管理,企业将成为一潭死水;仅有情感管理,企业会成为一团乱麻;仅有创新管理,企业将失去其存在的根本。
套用托尔斯泰的一句名言:成功的企业都是相似的,都是制度管理、情感管理、创新管理的协调一致。
二、三阶梯管理是充分满足员工需要的最佳架构心理学家奥德费在马斯洛关于人的五种需要理论基础上,把人的需要压缩为生存需要、相互关系的需要、成长发展的需要三个不同的层次。
笔者进一步的研究表明,梯进的三种管理与员工的三种需要之间存在着一一对应的关系:生存需要对应于制度管理;相互关系的需要对应于情感管理;成长发展的需要对应于创新管理。
首先,制度管理着眼于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市场竞争的规律,把单个员工组成工作流程科学合理,严谨有序的整体,大大增加个人、企业的效率与产出,使员工获得较高的报酬,满足了员工的生存需要。
其次,情感管理着眼于对员工人性的尊重,倡导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营建友爱、祥和、快乐的家庭式氛围,满足了员工的相互关系需要。
其三,创新管理着眼于员工潜能的发挥,主张变革,宽容失败,鼓励员工大胆地想,大胆地闯,在企业创新中实现自我,满足了员工成长发展的需要。
三阶梯管理带给企业员工需要的满足是全方位、多层次的,积极向上者能在其中找到自我实现的舞台,而安于本职者也能心情舒畅地工作,可谓人人有希望,人人有笑脸。
三、三阶梯管理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如果以恩格尔系数为标尺,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发展史划分为三个阶段,我们可以发现:高位的恩格尔系数对应于生存需要和制度管理;中位的恩格尔系数对应于相互关系的需要和情感管理;低位的恩格尔系数则对应于成长发展的需要和创新管理。
当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恩格尔系数处于高位时,大多数工人家庭收入微薄,其主流需要是生存需要,企业管理理论研究的注意力集中于制度管理,其代表人物和代表作是泰罗的《科学管理原理》、法约尔的《工业和一般管理》。
当恩格尔系数处于中位时,大多数工人家庭的收入有了明显增加,其主流需要是相互关系的需要,企业管理理论研究的注意力集中于情感管理,其代表人物和代表作是梅奥的《工业文明史中人的问题》、麦克雷戈的《X理论-Y理论》。
当恩格尔系数处于低位时,大多数工人家庭的收入进一步增加,一个庞大的中产阶级诞生了,此时,其主流需要是成长发展的需要,企业管理理论研究的注意力则集中于创新管理。
(温馨提示:制度管理不等于用制度进行管理;情感管理不等于富有情感的管理;创新管理不等于对管理的创新。
)发布于 2023-09-12 15:29・IP 属地上海真诚赞赏,手留余香赞赏还没有人赞赏,快来当第一个赞赏的人吧!赞同 3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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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氏 - 2 个点赞 👍
打的好,判的好。
为啥记得轻伤二级,就蛮严重的哈。
编辑于 2023-09-12 18:28・IP 属地山东赞同 2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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皈依凡尘 - 2 个点赞 👍
香樟哥说个预言,这个案例入选2023年最高法的十佳案例,判决书入选优秀判决~最好还能成为指导性案例~发布于 2023-09-12 19:43・IP 属地辽宁真诚赞赏,手留余香赞赏还没有人赞赏,快来当第一个赞赏的人吧!赞同 2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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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樟连翘 - 1 个点赞 👍
对司法体系的公信力是一个很大的提升。
我刚看到这个信息,深受感动。
发布于 2023-09-13 01:16・IP 属地山东赞同 1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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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诡聊钱 - 1 个点赞 👍
愤怒的父亲向正义的天平发问,回应他的只有自己的铁拳。
细思恐极:若父亲不出这一拳,副院长会被判26个月有期徒刑吗?是不是5天拘留了事?若父亲不出这一拳,检察院会提前介入、补充侦查吗?是不是潦草应付了事?若父亲不出这一拳,公安局会改变【不予刑事立案】的决定吗?是不是稀里糊涂了事?若父亲不出这一拳,校方会辞退副院长、补偿女孩2.7万元吗?是不是含含糊糊了事?打得一拳开,换得公平来。
这样的【公平】,到底【公不公平】?发布于 2023-09-13 12:59・IP 属地北京赞同 1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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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十 - 1 个点赞 👍
当地公安机关包庇犯罪,如若不是李某某殴打副院长,这个事儿可能就是行政处罚,差点让一个大灰狼逃脱法律的天网!!!都说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可是现实中,很多事情并不是大家想的那么美,副院长确实存在犯罪事实,可是刚开始就是被公安机关草草的以行政处罚而结束,要知道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是有本质区别的,行政处罚和坐牢是有天壤之别的。
如果不是孩子父亲为了女儿伸张正义,正义可能永远就被埋葬,如果我的女儿被副院长猥亵而不被立案侦查,那么我可能不是轻伤二级那样对待这位副院长,我一手手指头都不敢打的闺女任他人欺负,我可能是28厘米长刀,捅入他的下体。
有人说,你28厘米长刀捅死他,可能会涉嫌故意杀人罪,那我问你,我养了15年的女儿,从小尿不湿都是亲手换,一口奶一口奶喂大的女儿,被校长侵犯,公安机关又不立案,我作为一个男人,是有血有肉的父亲,我不杀他我在家吹空调,给女儿写安慰信吗?我告诉女儿,“忍了吧,这次是你不对,你不应该是个女的,你要是男孩应该就避免这个问题了”?我要这样说,换做是你女儿,你开的口吗?你下得去嘴吗?你告诉你女儿,“女儿,咱们惹不起人家,还是忍了吧”? 女儿怎么看待你,女儿怎么看待这个世界,女儿怎么去正常交男女朋友?“爸爸,你不是从小教育我,有人触碰我的隐私,应该告诉你吗?我告诉你了呀,你怎么没有办法!” 如果你的女儿这么问你,你如何回答?「平常人,普通人,没有本事的人,如果通过司法机关不能伸张正义,只能以暴制暴」还是那句话,换做是我,可能不是轻伤二级,至少是个残废,我相信,我女儿会为这样的父亲自豪和骄傲!女儿,爸爸的一生都要保护你!致我爱的女儿,致天下女儿。
发布于 2023-09-13 14:34・IP 属地上海真诚赞赏,手留余香赞赏还没有人赞赏,快来当第一个赞赏的人吧!赞同 1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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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戒来了 - 1 个点赞 👍
当检察院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办案,大家觉得像见到青天大老爷,要送锦旗的时候,我不知道这是法治的进步还是退步。
司法机关秉公办案,尽职尽责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裁判,那不是最低最基本要求吗?发布于 2023-09-14 14:34・IP 属地云南赞同 1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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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末遇见伱 - 0 个点赞 👍
我好奇,如果这件事,副院长还手和父亲两个人都是轻伤二级。
怎么算?互殴?发布于 2023-09-12 19:50・IP 属地北京赞同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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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屋添筹 - 0 个点赞 👍
法律不是天条。
它首先不能成为犯罪的帮凶,然后才能要求人们遵守它。
编辑于 2023-09-12 23:05・IP 属地黑龙江赞同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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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