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各位夸人民检察院但是没有夸到重点,怎么没有人夸夸本案中我们的人民警察?
关于故意伤害罪不起诉没有各位想的那么邪乎,实际上轻伤二级具有自首再配合一些从轻情节是在刑事程序上争取到不起诉,不是一件困难的事儿。再加上本来就事出有因,这个副院长也属于过错方,所以这个不起诉决定基本就是属于板上钉钉的事儿,在实践还是比较常见这一点不需要夸。


如果只是关注这么一个板上钉钉的事儿我就懒得写这篇回答了,我要来先好好夸夸本案中的警察,很多读者姥爷可能没有注意到,在这位父亲殴打谢某某的当天,李某也就女儿被猥亵向公安机关报案,但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认为,谢某某的行为尚未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仅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这里我就要夸夸本案中的办案民警了,爱岗敬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为谢院长保住了饭碗,毕竟一旦判刑我们就要损失一位可爱的园丁,我们培训一位副院长不容易啊,谢谢办案民警了。
看到这里各位读者姥爷是不是有点迷惑,谢某某不是涉嫌猥亵被判刑了吗?怎么公安只行拘了五日。这是因为在审查卷宗时,办案检察官发现,该案的案发原因存在不寻常之处,可能隐藏了性侵未成年女性的犯罪行为,继而与未成年人保护部门联合启动了补充侦查程序。因此,本案的罪魁祸首谢某某才得以被绳之以法,要是办案检察官跟办案警察一样是个糊涂蛋,那么这个案子真的就成为冤案了。
就如报道中所说的一样“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不是说,办案人员必须像上帝一样聪慧睿智,但严守程序规定,查明事实真相,准确适用法律,不犯常识性错误,这是最起码的要求。”也不知道办案民警是真的不小心犯了常识性错误,还是因为副院长的身份故意犯了常识性错误,这一点就不多说了。
本案办案检察官罪值得夸的地方,不是故意伤害罪不起诉,这一点不难换个案子换个人只要具备相应的情节也是这个结果,有答主说检察官没有直接宣布不起诉而是举行了听证,那是因为现在听证程序在不起诉中属于常见程序。本案的亮点在于能在公安犯错后目光如炬翻出案中案,实现绝地翻盘把谢某某送进监狱,这才是值得夸赞的地方。毕竟在实践中完全不顾警方面子,直接推翻打脸的检察官还是比较少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