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轻伤二级,不起诉,猥亵,判刑。

从法律规定的标准上来讲,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致人“轻伤二级”已经达到构罪条件,一般是要依然追究刑事责任的。
检察院对这样的、在特殊情形下的故意伤害行为作出不起诉决定,充分体现了法律的“温度”。

所谓不起诉决定,是指检察机关在查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具有法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时,所作出的对行为人不予提起公诉的决定。实质上是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一种终止诉讼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另外,第一百四十二条也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中,人民检察院就是基于以上规定,对女孩父亲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也体现了司法的社会效果。

同时,人民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也充分体现了法律的惩罚性与威慑性!
发布于 2023-09-14 12:06・IP 属地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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