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怎么看待征求意见稿《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的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9月5日,全国人大发布了五个新修法案的系列征求意见稿。其中,《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的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引起巨大争论。内容如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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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发牢骚没用,已在人大官网提意见:
我是一名退役军人,曾经也是受党教育多年的军队干部。我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二)(三)表示异议,理由如下:
1)关于第三十四条(二)中伤害中华民族感情之表述,范围过大,定义不清,在执法实务难以辨明违法实质,容易留下破坏社会团结的口子,造成社会动乱。比如,违法分子可以以“破坏民族感情”为由,捏造、诬告、罗列罪状,恶意攻击公民的正常生活、生产和经营。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难以统一执法尺度,对“感情”的认定受执法干警主观影响较多,容易引发社会争议,增加执法难度,浪费警力,甚至造成公安执法队伍内部思想混乱。
2)关于第三十四条(三)中“制作、传播、伤害中华民族精神”之法条,同样存在侵害公民基本权益,违反宪法精神的可能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 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所谓的中华民族精神究竟是什么,由谁定义,什么样的言论叫伤害,什么样的言论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这个问题不应该由大众传播的影响效果来决定,同样也不应该由基层执法队伍临场确定。
最后我想问的是,这两条明显不能写进法条的文字,究竟是如何进入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文本?
作为退役军人,曾经保家卫国的战士和老兵,我不希望我们用尽青春守护的国家,居然会卑微到害怕老百姓来“伤害民族感情”。
发展经济的目的是为了改善民生,让老百姓过上好日子。既然日子越来越好,为何要担心老百姓“伤害民族感情”?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我们都没有担心这事儿,为何现在开始担心?
中国的崛起之路没有人能阻挡,更无需对自己人搞这种小动作!
相信人民,依靠人民,为了人民,这才是最好的出路,这才是立法者的正确思路!
编辑于 2023-09-06 21:02・IP 属地上海查看全文>>
军旅职业规划专家 - 219 个点赞 👍被审核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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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明decade - 196 个点赞 👍被审核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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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ni - 94 个点赞 👍被审核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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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是个希有吧 - 69 个点赞 👍被审核的答案
我并不想传达一种过于悲观的论调,但是我觉得大家也应该明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草案,只是一个阶段性的结果,其实量变的过程早在更早之前就已经潜移默化的发生了。
“中华民族精神”看似新设,实际上没有本条也不妨碍执法人员从苏州淮海街头带走和服着装者,这次的新规只是以一种更加赤裸地方式明确“寻衅滋事”的具体情形罢了。
民族主义的抬头、公权力的扩张、公民自由和民主权利的贬损,逆行已久,只是恰好又到了一个十字路口而已。
没什么好看待的,努力坚持自己认为对的事吧。
编辑于 2023-09-08 04:34・IP 属地上海查看全文>>
TEDCJK - 23 个点赞 👍被审核的答案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正,目前还在征求意见。既然征求意见,那我想,反对是能说的。
目前看到的,是大量反对第34条的声音。更具体一点,是这条下面的第2和第3点。
“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或者传播了这些言论,直接就要拘留以及罚款。
可是,谁来将穿着、佩戴这些服饰的标准、标志细化呢?这些是通过司法鉴定确定,还是由谁说了算,或者警察说了算?公安机关又如何界定这些问题然后去执行?
简单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标准是什么?这个概念本身就是模糊的,用模糊的概念作为抓人的理由,那么等同于在扩大公安机关的权限。这个好理解吧?相当于口袋罪抓人,再简单不过。
如此一来,在执法上很容易就会形成遵循上司领导的意志抓人的情况。执法标准一模糊,行政权力很容易就选择性执法,腐败起来更加简单,矛盾激化同样如此。
有人说,那你不要“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不就行了?
可事实却是:现在舆论经常就是帽子随便扣,你根本就无法去说清楚,辨明白。到了那时候,吃日料有损民族精神吗?看动漫呢?
此处最典型的便是去年女孩穿和服,最终与警察发生冲突被直接带走的事情,如果不是那次舆论,恐怕寻衅滋事的后果不会是“并未处罚”。而那次事件若放在“有损中华民族精神”就可以抓的修正法出台后,当地警方更不会因此而上门道歉。
“那你不穿和服不就行了?”
“可西装呢?”
和服之后的下一个目标,是西装也未尝不可能。
法者,国之权衡也,不可不察!
而且退一万步来说,难道没人觉得国家权力直接干预到公民个人的穿衣选择上,已经有过度干预之嫌了吗?穿什么衣服也要通过法律来强制干预的话,摆明了是在刺激一些民粹主义和极端民族主义的蔓延,导致社会之中出现对立的情绪。
虽然说,之前这种对立情绪就已经存在,但最少其中任何一方都不曾获得“官方”公开支持。
诗经里云,周虽旧邦,其命维新。中华文化在源头上本该属于自信且开放的,如果到了立法干预公民穿着的程度,自信和开放在哪里?
我要提醒大家一点,穿和服,与间谍完全不是同一种概念。前者你即便想要谴责,那也只是谴责,是道德层面的问题。而法律并非道德,法律需要清晰的标准,道德不需要。
我觉得每个人都应该为此事付诸思考,否则后果是“显赫”的,网络上扣帽子,从不需要任何代价。
也许有一天,你会因为夸了一句乌克兰或美国、使用了一部苹果手机或电脑、提出一句华为的瑕疵而被抓,并且无法反驳……因为你伤害了中华民族的感情。
你可以说你“没有”,但那是无用的。
总之,这修正案看得我是感到恐慌,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这些情况很可能出现在任何一个人身上,因此我并不是为谁呼吁,而是在为未来的自己辩护。如果你对自己的“口风”有绝对的自信,那么大可不必。
发布于 2023-09-06 16:39・IP 属地江苏查看全文>>
菲尔 - 1 个点赞 👍被审核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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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rishna - 0 个点赞 👍被审核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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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觉醒来又赢了 - 1 个点赞 👍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公共场所”、“中华名族精神”确实定义模糊,这种界限更容易被有心人利用。国内有些条例可以参考的,比如南京。
根据南京《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二十九条
第二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歪曲、否认南京大屠杀史实,侮辱、诽谤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编造、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言论或者信息。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国家公祭设施、抗战遗址和抗战纪念馆等地使用具有日本军国主义象征意义的军服、旗帜、图标或者相关道具,拍照、录制视频或者通过网络对上述行为公开传播。
南京这两条就非常清晰明确的规定出了在特定场所的条件,而不是公共场所。
当然大多数网友认为理应入法的,反对的网友也是纠结于定义的不准确,那为了反对而反对入法的就不知道是什么心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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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我会喜欢你 - 1 个点赞 👍
很喜欢流浪地球 2 里的一句台词:
我方~是告知,不是征求意见。
另外就有损 zh mz 精神,伤害 zh mz 情感。我个人有三问:
1.zhmz 精神的定义是什么?如果有明确的定义,那么它存在的值域在哪?
2.什么叫有损,什么是伤害?他们的定义在哪?他们由谁来定义?个人的权力和自由能在法绿下被保证吗?
3 君可记当年遇,罗,克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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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翳 - 0 个点赞 👍
发展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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矢遇 - 0 个点赞 👍
看样子以后流氓变态对女性进行猥亵行为有法可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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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金平和毛立志 - 1298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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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罗瑞斯 - 1251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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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木青枝 - 729 个点赞 👍
三十四条很重要,但不过是抛出来吸引眼球的条款,好让大家不要关注真正核心修改的条款,比如:
一、19条第2项和第3项,修订前的是且的关系,修订后变成或的关系,也就意味着,不需要取得被侵害人谅解,行为人只要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就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了,这无疑增加了有关部门的裁量空间。
二、第59条第2款将“侮辱、谩骂”作为妨害公务行为的加重情节,问题也比较大。可能造成的结果是,行为人仅因辱骂行为就可能会被行政拘留。如果仅从执法者个人角度理解,批评、质疑、调侃、嘲笑或讥讽,则很有可能被理解为“侮辱和漫骂”。这就会对公民的批评建议监督等权利产生负面影响。
三、第101条第2款,修订前规定检查时应有县级以上相关机关证明文件,修订后直接取消县级以上的限制,改为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只有检查住所时才需要县级以上证明文件。这就意味着检查住所以外的场所的权力得到绝对加强。
四、第一百条 为了确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样本…人民警察认为必要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查、提取、采集。以前是只有刑事案件才可以采集生物样本,而现在生物隐私都不再有保障。
五、一百二十条,单警执法 是将执法效率高高置于公正和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之上。
编辑于 2023-09-07 15:13・IP 属地北京查看全文>>
世界 - 642 个点赞 👍
佩洛西落地前,说不打的是破坏民族情感
佩洛西落地后,说打的是破坏民族情感
佩洛西落地很长一段时间后,提起这件事是破坏民族情感
看到了吗,有没有破坏民族情感完全不需要事实依据,说你破坏了你就是破坏了
发布于 2023-09-07 10:16・IP 属地广东查看全文>>
呵呵呵 - 561 个点赞 👍
有个百思不得其解的疑问,“中华民族精神”由谁确认,按什么程序确认。。?
在这种逻辑下,事实上绝大多数现代衣物都伤害了民族感情,怕是只有旧帝国的长袍马褂才不伤害。所以说这事实上涵盖了大多数现代服饰乃至现代社会常识。。
不过也不一定,毕竟某些皇汉足够抽象,只认影楼风服饰是“传统”,这都是发生过的事情。。
什么,有人说我这是把水搅浑、将事态扩大化?可题目所说的条款明明把水搅浑在先——没有详细规定、按意志裁决就不是将事态扩大化吗。。
发布于 2023-09-06 16:51・IP 属地北京查看全文>>
Kantakouzene - 352 个点赞 👍
咱不整那些虚的,既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那我就作为社会一份子,如实反映自己的看法:
http://www.npc.gov.cn/flcaw/userIndex.html?lid=ff8081818a22132f018a499710595932 提交之后才发现。。弹出一个提示表示已提交之后,就找不回之前的记录了,但确实收到了系统提示。这是填写过程的截图:
凭记忆再重打一下我提出的意见内容(有一千字篇幅限制,因此先反馈了三点):
1、「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定义较为笼统、空泛。
纵观世界,不乏禁止展示煽动极端主义、容易引发社会混乱的标志的立法,如德国法律禁止展示纳粹标志。
然而,若缺乏清晰定义,将不利于有效开展执法工作,也无助于引导民众依法约束自身行为。例如,具有纳粹符号的军旗、军服固然伤害民众感情,但他国传统服饰、与之具有类似设计元素的民族服装,又当何论?既然立法目的在于肯定英烈事迹、避免极端分子为侵略者「招魂」,则禁止展示的符号也应当更具针对性,服务于立法目的本身。
再者,有鉴于我国幅员辽阔、历史悠久,「中华民族感情」的理解方法存在不同解读。历史上的侵略者,如今可能同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建设者;历史上存在领土纠纷的国家,如今亦可能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缔造者。结合当前网络舆情,部分民众乃至基层执法人员,有可能仅凭个人好恶、个人知识储备和接触到的信息,对何种文化符号构成对中华民族的感情伤害存在片面理解,将其简单地与个别国家、文化建立联系,导致执法缺乏统一、清晰的尺度。
2、「扰乱公共秩序」的定义需要细化
网络时代,公共空间的范围不断扩大,微信群聊、个人社交媒体评论区也具备公共空间属性。在新型公共空间,判断秩序是否被扰乱,应结合言论的传播范围、受众人数、是否引发效仿和二次传播、是否对他人造成了精神损害等因素做出具体判断。
若定义含糊不清,则在执法层面难免存在任意性,而违背大众正义观的个别争议性执法行为,则将动摇人民对法治的信心,违背立法初衷。
3、对于已经得到法律保护的法益,无需重复立法
三十四条所需要保护的公共利益,通过现有《英烈保护法》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加以保护。重复性立法可能增加民众学习法律、理解法律的成本,对法治建设存在反效果。
4、应综合考虑立法的社会影响
从社会管理的现实需求来看,由于「民族感情」定义较为宽泛,有可能被个别人滥用、成为诬告陷害公器私用打击报复他人的工具。在网络热点讨论中,出现不同观点立场很正常,但若是对反对意见动辄评价为伤害民族感情、破坏公共秩序并要求执法者介入处理,一方面增加了基层执法成本,另一方面也可能激化社会矛盾,更存在诬告陷害的风险。
综上,我坚定支持国家立法打击侮辱英烈、煽动极端主义的行为,但在相关定义问题方面仍望进一步细化,并全面评估潜在的负面影响,确保立法能真正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
总之,该参与的程序我参与了,如果最终事与愿违,那至少我也曾经通过法律提供的程序充分地表达了意见,没啥遗憾的。
编辑于 2023-09-07 12:43・IP 属地北京查看全文>>
王瑞恩 - 205 个点赞 👍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正在征求意见。
在第34条中,增加了2个条款,且争议很大。
总结下来就是:穿着、佩戴伤害民族感情的服饰,制作或传播伤害民族精神、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言论的,都有可能触犯这一条款。
其结果就是拘留5-15天,罚款1000-5000元。
这两条是新增的,看得出来出发点是好的,每一个爱国的人都会谴责这些行为。但问题是,这个条款实施以后的后果是让人担忧的。
怎样才算伤害民族感情的服饰?哪些算是伤害民族精神和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言论?条款中并没有给出明确答案,只留下了想象的空间。
边界不清晰、概念模糊、外延不明确,我们又如何判定是否触犯了这个第34条。
所以,一旦这两个条款通过了,那么以后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执法者又应当如何界定?没有明确的参考,只能凭主观判断?
这就好比我们在写试卷时,碰到了一道主观题,没有明确的参考和标准答案,学生的对错和分数高低全凭阅卷老师的个人心情和对学生的主观印象来决定。
这种结果是极其恐怖的,如果学生运气好,阅卷老师心情不错,正好又碰到和自己关系不错的老师阅卷,分数肯定不会低。那如果相反呢?学生是不是只能自认倒霉了?
这么说可能有点抽象,我再说得直白点。
比如说,前几天我和朋友说想去吃日料,朋友把我的话录下来了,我这算不算“伤害民族感情”?如果按照这个条款,我很可能要被拘留罚款。
比如说,有人要结婚了,他想穿西装,可身边人却极力推荐汉服。新郎拒绝了,说穿西装更好看点,这算不算“穿着伤害民族感情的服饰”?
好不容易婚礼办完了,新郎新娘想去度蜜月,两人选择了去日本看樱花。朋友说国内有那么多景点不去,为啥偏要去日本。双方争执不下,这对新人算不算“伤害民族感情”?
不去日本就不去吧,去武大校园看樱花行了吧,女生爱美喜欢拍照留念,于是买了套和服在武大校园里和樱花合影,这又算不算“伤害民族感情”?
某天你想换个手机,你的好朋友得知了,极力推荐你买华为,你却说自己更想用苹果。朋友把你举报了,说你“伤害民族感情”,你又该如何在警察面前辩解?
如果说,这个条款通过了,那么以上这些我们现在看来习以为常的行为恐怕最后都属于违法。
如果说,这些行为都能被定义为违法的话,那么满大街的日料店、苹果手机店、国外奢侈品牌店以及外企、国外品牌汽车店,又该如何定性?
如果说,这个条款通过了,那么分布在全球各处的唐人街,那些国家的人又会如何看待?
这两个条款太宽泛了,宽泛到连一点点注解都没有。就以“民族精神”为例,这是一个极其抽象且没有统一答案的问题。我在网上查了一下,搜索引擎给出的答案如下:
“中华民族精神是中华民族在漫长的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它是中华各族人民社会生活的反映,是中华文化最本质、最集中的体现,是各民族生活方式、理想信仰、价值观念的文化浓缩,是中华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纽带、支撑和动力,是创新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民族灵魂” 。
搜索引擎的解释算是比较具体了,但是这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说还是太晦涩难懂、太抽象了。这样的答案能够作为判断某个人的行为、穿着以及言论是否违背“民族精神”的依据吗?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它真的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以及参考性吗?它能够作为法律实践中定罪的依据吗?
我不明白,为何突然对服饰、物品、言论和标志如此在意严苛,但无数史实都证明,这并不是一个好现象,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应该被坚决反对。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两个条款更像是“寻衅滋事罪”的另一个版本。
所谓寻衅滋事罪,指的是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这些年,寻衅滋事罪日益沦为臭名昭著的“口袋罪”。
安徽淮南的朱玉珍,因为房屋强拆后在网上发视频喊冤,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抓;
山西男子庞雁冰,在其公众号上发表文章对山东沂南交通运输执法人员进行舆论监督后,被山东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跨省抓捕;
...
作为一个写作者,我经常会写一些针砭时弊的文章,我的初心是通过自己的文字来改变那些不公平的和阴暗的。
我自认为自己是出于对国家的热爱,所以才会指出问题。可问题是,一旦这个条款通过了,我们这些写作者恐怕就全部不复存在了,甚至有不少人都要进去。
我可以想象到,在接下来的几天里,不少所谓的正能量大V会闻着味过来,铺天盖地的支持会刷屏。他们很多人以此为生,所以根本不会管以后的问题,更不会管这些会对普通人造成什么影响。
但我不同,写作是我的专业和爱好,但这并不是我的工作,我不能忘了自己的初心,所以我必须反对。
我的反对声也许是渺小的,也许并不会改变什么,但我们起码为此努力过,为了每一个人,为了我们的未来辩护过!
发布于 2023-09-06 16:54・IP 属地安徽查看全文>>
顾礼先生 - 204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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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羽佳 - 158 个点赞 👍
观网的投票一开始仍有14%的反动分子啊。
有境外势力介入后,反动分子增到了25%。
年龄上,越年轻越反动,80后23%,90后24%,00后29%。
大于等于全国比例的地区有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河南、湖北、贵州、云南、西藏、香港、澳门。
编辑于 2023-09-08 10:30・IP 属地山西查看全文>>
地方 - 149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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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包的大叔 - 98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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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名真麻烦 - 84 个点赞 👍
我看微博上很多pinky头子和赢学家喜欢说:你如果不是潜在打击对象,为什么这么害怕。换言之这群人连一点理论层面的解释都讲不出来
按照这逻辑,之前关于婚后性同意那个法律争议也应该一样,你不是潜在性侵犯,为什么害怕?
至于我的观点,1)努力别回来,2)希望某些人在现实生活中践行自己的立场,继续为我在新一线的房子价值添砖加瓦,本好市民谢谢您们叻
发布于 2023-09-06 17:52・IP 属地英国查看全文>>
信卫 - 75 个点赞 👍
(二)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的
如果按这条规定,和风lo裙怎么办?JK怎么办?甚至汉服怎么办?是改名叫华服吗?还有漫展上各种日本动漫coser怎么办?甚至日料店还能不能打广告?而且不止日本曾经有侵略历史,光东南亚的越南/缅甸/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都和我们曾经历史上有冲突,更不用说欧洲和北美洲国家都和我们历史上冲突过。而且这关系好坏也有时效性啊,和日本的关系在历史上就是不停波动,70-80年代和日本关系解冻然后好的像穿一条裤子,日本企业家受到这边欢迎来投资建厂,未来要是万一断交了,那曾经赞美中日友谊的岂不是违法了?
这aoe范围太大了吧,等于一口气把各种外国相关的全部给置于一种灰色模糊法律地带,不抓就是睁只眼闭只眼,但你还是违法了,抓了也属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就比如你是个高中女生,上街穿个jk,有人说“你穿的那jk就是水手服,旧日本帝国为了扩张自己军国主义野心让女学生穿水手服培养军国精神,所以你涉嫌辱了”,那jk厂商怎么继续运营?发明叫“中国人自己的苏联水手服?”,可是苏联也和我们打过珍宝岛呀,那也涉嫌损害感情了。特别是原神怎么办?原神那些coser怎么办?那服装哪个不是日式风拉满?很多男的就是因为原神服装太get他们操作系统才玩原神,万一负责人员也玩原神也喜欢原神里面的服装,那他们还能认真去处理原神coser们吗?要是对原神网开一面只处理日本动漫coser那不就是选择性了?
编辑于 2023-09-07 00:26・IP 属地日本真诚赞赏,手留余香还没有人赞赏,快来当第一个赞赏的人吧!查看全文>>
洋葱小姐与猫猫 - 57 个点赞 👍
“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以什么标准来认定?
对于“中华民族精神”和“中华民族感情”有具体定义吗?如果没有具体定义,那岂不是跟以前的流氓罪、现在好像还没取消的寻什么事的罪一样。
比如你穿一件花花公子,你这“花花公子”是否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你那个“兔子”图像是不是嘲笑国人,伤害了国人中华民族感情?
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编辑于 2023-09-06 19:28・IP 属地四川查看全文>>
第21支香烟 - 43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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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沙的姐夫 - 43 个点赞 👍
佩服高票答案的天真,一群学法的却连法最基本的精神都把握不住,净盯着细枝末节在这捣浆糊,也不知道是故意的还是真傻。
这条法律最特别的就是它的罪名本身,伤害中华民族的感情,你仔细琢磨下,这是什么级别的罪名?
不要被所谓的行政处罚蒙蔽了双眼,事实上这个罪名只要给你扣上,完全足以让任何一个人社会性死亡了。而这么恐怖的实际处罚,却无需经过审判程序,警方单方面就可以下达,这完全就是法制的大倒退。
伤害中华民族的感情,这是一个非常严肃而且严重的罪名,不应该这样滥用,更不应该未经审判就给人扣上,这远远超越了治安管理的适用范围。
发布于 2023-09-07 16:18・IP 属地湖北查看全文>>
狼狈 - 42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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萌弟十方 - 31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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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华十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