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发牢骚没用,已在人大官网提意见:

我是一名退役军人,曾经也是受党教育多年的军队干部。我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二)(三)表示异议,理由如下:
1)关于第三十四条(二)中伤害中华民族感情之表述,范围过大,定义不清,在执法实务难以辨明违法实质,容易留下破坏社会团结的口子,造成社会动乱。比如,违法分子可以以“破坏民族感情”为由,捏造、诬告、罗列罪状,恶意攻击公民的正常生活、生产和经营。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难以统一执法尺度,对“感情”的认定受执法干警主观影响较多,容易引发社会争议,增加执法难度,浪费警力,甚至造成公安执法队伍内部思想混乱。
2)关于第三十四条(三)中“制作、传播、伤害中华民族精神”之法条,同样存在侵害公民基本权益,违反宪法精神的可能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 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所谓的中华民族精神究竟是什么,由谁定义,什么样的言论叫伤害,什么样的言论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这个问题不应该由大众传播的影响效果来决定,同样也不应该由基层执法队伍临场确定。
最后我想问的是,这两条明显不能写进法条的文字,究竟是如何进入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文本?
作为退役军人,曾经保家卫国的战士和老兵,我不希望我们用尽青春守护的国家,居然会卑微到害怕老百姓来“伤害民族感情”。
发展经济的目的是为了改善民生,让老百姓过上好日子。既然日子越来越好,为何要担心老百姓“伤害民族感情”?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我们都没有担心这事儿,为何现在开始担心?
中国的崛起之路没有人能阻挡,更无需对自己人搞这种小动作!
相信人民,依靠人民,为了人民,这才是最好的出路,这才是立法者的正确思路!
编辑于 2023-09-06 21:02・IP 属地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