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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怎么看待征求意见稿《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的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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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正,目前还在征求意见。既然征求意见,那我想,反对是能说的。



目前看到的,是大量反对第34条的声音。更具体一点,是这条下面的第2和第3点。

“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或者传播了这些言论,直接就要拘留以及罚款。

可是,谁来将穿着、佩戴这些服饰的标准、标志细化呢?这些是通过司法鉴定确定,还是由谁说了算,或者警察说了算?公安机关又如何界定这些问题然后去执行?



简单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标准是什么?这个概念本身就是模糊的,用模糊的概念作为抓人的理由,那么等同于在扩大公安机关的权限。这个好理解吧?相当于口袋罪抓人,再简单不过。

如此一来,在执法上很容易就会形成遵循上司领导的意志抓人的情况。执法标准一模糊,行政权力很容易就选择性执法,腐败起来更加简单,矛盾激化同样如此。

有人说,那你不要“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不就行了?

可事实却是:现在舆论经常就是帽子随便扣,你根本就无法去说清楚,辨明白。到了那时候,吃日料有损民族精神吗?看动漫呢?

此处最典型的便是去年女孩穿和服,最终与警察发生冲突被直接带走的事情,如果不是那次舆论,恐怕寻衅滋事的后果不会是“并未处罚”。而那次事件若放在“有损中华民族精神”就可以抓的修正法出台后,当地警方更不会因此而上门道歉。

“那你不穿和服不就行了?”

“可西装呢?”

和服之后的下一个目标,是西装也未尝不可能。

法者,国之权衡也,不可不察!

而且退一万步来说,难道没人觉得国家权力直接干预到公民个人的穿衣选择上,已经有过度干预之嫌了吗?穿什么衣服也要通过法律来强制干预的话,摆明了是在刺激一些民粹主义和极端民族主义的蔓延,导致社会之中出现对立的情绪。

虽然说,之前这种对立情绪就已经存在,但最少其中任何一方都不曾获得“官方”公开支持。

诗经里云,周虽旧邦,其命维新。中华文化在源头上本该属于自信且开放的,如果到了立法干预公民穿着的程度,自信和开放在哪里?

我要提醒大家一点,穿和服,与间谍完全不是同一种概念。前者你即便想要谴责,那也只是谴责,是道德层面的问题。而法律并非道德,法律需要清晰的标准,道德不需要。

我觉得每个人都应该为此事付诸思考,否则后果是“显赫”的,网络上扣帽子,从不需要任何代价。

也许有一天,你会因为夸了一句乌克兰或美国、使用了一部苹果手机或电脑、提出一句华为的瑕疵而被抓,并且无法反驳……因为你伤害了中华民族的感情。

你可以说你“没有”,但那是无用的。

总之,这修正案看得我是感到恐慌,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这些情况很可能出现在任何一个人身上,因此我并不是为谁呼吁,而是在为未来的自己辩护。如果你对自己的“口风”有绝对的自信,那么大可不必。

发布于 2023-09-06 16:39・IP 属地江苏
菲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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