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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怎么看待征求意见稿《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的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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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条很重要,但不过是抛出来吸引眼球的条款,好让大家不要关注真正核心修改的条款,比如:

一、19条第2项和第3项,修订前的是且的关系,修订后变成或的关系,也就意味着,不需要取得被侵害人谅解,行为人只要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就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了,这无疑增加了有关部门的裁量空间。

二、第59条第2款将“侮辱、谩骂”作为妨害公务行为的加重情节,问题也比较大。可能造成的结果是,行为人仅因辱骂行为就可能会被行政拘留。如果仅从执法者个人角度理解,批评、质疑、调侃、嘲笑或讥讽,则很有可能被理解为“侮辱和漫骂”。这就会对公民的批评建议监督等权利产生负面影响。

三、第101条第2款,修订前规定检查时应有县级以上相关机关证明文件,修订后直接取消县级以上的限制,改为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只有检查住所时才需要县级以上证明文件。这就意味着检查住所以外的场所的权力得到绝对加强。

四、第一百条 为了确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样本…人民警察认为必要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查、提取、采集。以前是只有刑事案件才可以采集生物样本,而现在生物隐私都不再有保障。

五、一百二十条,单警执法 是将执法效率高高置于公正和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之上。

编辑于 2023-09-07 15:13・IP 属地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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