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修改刑法,加大力度惩治行贿犯罪,将带来哪些影响?
- 4 个点赞 👍被审核的答案
赌五毛一定没用,
且任何人类社会的技术进步,
都会成为中国新的腐败模式。
医疗、信息系统、智慧城市、工程、电商、双创、新能源、甚至元宇宙……
我都见过模式迥异的腐败方法,
更别说什么新基建老基建,
洗干净等着大人享用呢,
模式的更新频率真的太快了。
发布于 2023-07-26 18:56・IP 属地北京查看全文>>
塔斯马尼亚雨林 - 0 个点赞 👍
影响白酒销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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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挺deemo - 160 个点赞 👍
刑法修正案十二,目前公布的信息来看基本都是围绕贪污贿赂以及商业反舞弊这两块的:
1、围绕贪污贿赂是大幅度提高单位犯罪的刑期:个人觉得这个是非常有必要的,目前的刑法是单位行贿罪最高刑期只有五年,而行贿罪最高可以到无期。两者量刑上差异确实太大,而在社会危害性的层面上来说实际上差异根本没有这么大。
举个简单的例子,同样的都是为了获得工程承包而去行贿,一个包工头行贿和一个建筑公司老板行贿有什么本质差别,早些年大家认为单位行贿之所以刑期较低,是因为单位行贿反应的是单位的意志且利益归属于单位而非个人,这个时候个人的主观恶性不大,这一点虽然有道理,但是量刑上确实差异太大。尤其是考虑到私人企业就是单位老板一人说了算,如果还是一人公司,那公司与个人更是会发生混同,这种情况下认定其构成单位犯罪,在量刑幅度上大幅度降低确实还是不公平了。
但是话说回来,这几年虽然不断强调打击行贿犯罪,但是各地行贿入罪之所以少,主要是因为打击受贿过程中为了获取言词证据而不打击行贿导致的,单纯的法条修改对于打击行贿犯罪可能起到的作用并不大。
2、围绕商业反舞弊则是将过去仅仅适用于国企的三个罪名扩大到了私企,这几个罪名我个人很有兴趣:
(1)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这个罪名在刑法修正案十二后我个人预计会成为私企的常用罪名。以前在法院的时候办过一个案子,就是销售消防设备的公司,老板雇佣的职业经理人在掌握了公司的销售客户资料之后,让老婆在外面成立一个同类公司,然后把公司的客户资源一点点转移到自己的公司,导致老板公司业务量持续下降。按照目前的刑法这种情况完全不构成犯罪,除非是国有公司。而实际上在私企,像销售部经理、采购部经理让家里人成立个公司把单位资源搬回家用的情况太多了。
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例相对较少,比较出名的案子就是刑事审判参考187号杨文康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当初判决无罪的原因就是法院认定其属于经营同类营业,但是受害单位嘉陵一本田发动机有限公司系中外合资经营公司,不应认定为国有公司,可以说此案如果放在刑法修正案十二后就是完全不同的结果了。
(2)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这个罪名的逻辑其实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基本一致,不再累述了。
(3)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这个罪名扩展到民营企业我个人是觉得没啥意义,首先即便是国有公司这个罪名的适用都是非常低的。
在私企,首先出售公司资产这种事情就不是一般经理能决定的。其次不为了谋取个人利益而采取徇私舞弊手段去出售公司资产我是想不到有人会这么做。再次唯一可能适用的领域就是采取关联手段挖空上市公司这种,可是也有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所以看来看去,我都不觉得这个罪名拓展到民营企业有什么适用的空间。
话说回来,目前这几个罪名拓展到民营企业后,入罪的门槛是什么估计需要进一步的司法解释出台,其次对于民营企业来说,专业化的反舞弊、反商业贿赂团队的重要性会越来越凸显出来。
发布于 2023-07-26 10:48・IP 属地重庆查看全文>>
一言 - 127 个点赞 👍
行贿不是受贿的源头,没有被放进笼子里的权力才是行贿受贿共同的根本源头
有些高喊行贿是受贿源头的答案忘了,没人愿意把自己的钱给别人。如果一个官员的一句话就能决定一件事甚至一个人的一生,而这个官员的这句话取决于官员的心情和灵机一动,无论法律怎么定怎么改,你都挡不住求官员办事的人的行贿热情。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法律修改了,行贿者会很快找到新的行贿方式的。
当然,修改法律还是有意义的。行贿受贿其实是一种文化。读中国古代小说四大名著,你会知道要给各级官员甚至门房塞钱是自古以来的传统,日常的“打点”成为社会生活这台大机器千年不变的润滑剂。一句话行贿受贿是中国古代文化神圣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比如,林则徐是清官吧,但是他也要收下属的行贿,然后行贿给上级,目的是保住官位,这样才能为国家做事。曾国藩被称为圣人,行贿受贿同样是他官场生活的一部分,目的也是保住官位然后才能称为圣人。明太祖朱元璋的法律是把贪污的官员剥皮实草(把贪官的人皮扒下填进去草然后摆在衙门的大门口),力度顶天了吧,但还是挡不住明朝成为最腐败的朝代。修改法律对改变文化不是一点用没有,只不过用处很小。
所以,比修改法律更重要的是修改制度。让政治更民主,行政更透明,把权力放进笼子里。这样,行贿没有必要,受贿没有靠山,文化也终将改变。
当行贿受贿的文化改变,民营企业的腐败问题也就解决了。因为上行下效,当上面的官家没有了腐败,腐败文化就没了,下面的民营腐败自然也就没有了。这才是治本而又一劳永逸的方法。
编辑于 2023-08-02 17:05・IP 属地北京查看全文>>
SMART教育 - 106 个点赞 👍
以“受贿”为关键词,在“裁判文书网”上对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法律文书进行检索,共检索到文书78976篇;以“行贿”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共检索到的法律文书却只有22879篇。
行贿案件的文书数量仅为受贿案件的文书数量的29%。虽然行贿犯罪与受贿犯罪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如被勒索且未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现实生活中也确实存在一个行贿人对应多个受贿人的情况(但同时也存在一个受贿人对应多个行贿人的情况),但二者之间相差如此悬殊,还是很能说明问题。
因为《刑法》规定的“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留有了“免除处罚”的余地。虽该条款在2015年经《刑法修正案(九)》进行了收紧,但仍有“免除处罚”的规定:
一、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
注解:此前指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监察体制改革后则为监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
二、三种情形符合其中一种
1.犯罪较轻的,就是根据行贿犯罪的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认定为“犯罪较轻”
2.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
①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已经或者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认定为“重大案件”
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
(一)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线索的;
(二)主动交待的犯罪线索不属于重大案件的线索,但该线索对于重大案件侦破有重要作用的;
(三)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证据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四)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赃有重要作用的。
3.有重大立功表现
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市、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之所以这么规定,出发点是希望通过对行贿人在刑事制裁上的从宽政策,打消行贿人在案件侦办中的戒备感,让他们放下“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抱团心理,不必因为担心自己的行贿行为暴露后会被追究沉重的刑事责任从而包庇受贿方,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更快的从行贿方与受贿方所形成的利益共同体上打出缺口,给贿赂案件的侦破工作带来了巨大便利。
但,一个巴掌拍不响,权钱交易向来是双方的行为。给了行贿人“免死金牌”,也等于降低了他们的犯罪成本,有了这个想法——你可以不收,但我送一送也不坐牢!这也是这几年受贿案件的高发的原因之一,所以这两年上面意见为:对查办案件中涉及的行贿人,要求依法加大查处力度,该立案的坚决予以立案,该处理的坚决作出处理,并建立对行贿人处理工作的内部制约监督机制。这才有了这次的修改。
发布于 2023-07-26 10:59・IP 属地浙江查看全文>>
野法吏 - 103 个点赞 👍
因为贿赂基本是一对一的行为,所以要想给受贿者定罪,行贿人提供的口供和证据就非常关键。
我天朝以前是严罚受贿,对行贿更多的是灵活掌握,比如罚款或者训诫,更多的希望行贿者主动交代,形成闭合的证据链条,好定罪。
现在的做法等于是让行贿者和受贿者承担了相同的法律责任,从博弈论的角度讲,他们的最优做法就是大家都不承认,没有证据,什么都确认不了。所以感觉这次似乎是官员们有意无意的利用法律来为自己解套。只要继续坚持部门立法,我们还会看到越来越多无厘头的法律出台。
发布于 2023-08-03 17:24・IP 属地广东查看全文>>
commandini - 82 个点赞 👍
大部分行贿实质都是索贿,这个怎么分辨
正规办事不给办,卡个三年五载,送钱送物就办了,这算索贿还是行贿,这要是有罪不冤吗?
先把财产公示做到再说吧
发布于 2023-07-26 12:07・IP 属地河北查看全文>>
赵渊源 - 74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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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351 - 67 个点赞 👍
已经是在跟法理学反着干了
行贿无罪→官员收受贿赂办完事之后,行贿者直接举报→官员不仅要退贿还会失去职位→官员面临牢狱之灾,而行贿者安然自在→其他官员再也不敢收受贿赂→有效遏制腐败
行贿有罪→官员收受贿赂之后不办事,行贿者也不敢举报→官员和行贿者成为一根绳子上的蚂蚱→行贿者不敢说,官员也不承认→腐败程度大大加强
这个法律逻辑,人民同意吗?
实名举报难度也变大了,假设此时正义的朝阳区群众举报某企业家行贿某官员。
如果行贿无罪(或者罪轻),企业家可能看形式不对就立马全盘托出、弃暗投明、明哲保身了。
如果行贿有罪(或者罪重),企业家和官员都会死扛到底,除非你拿出铁证。
以往的反腐都是靠一个供出一群,如果推行行贿有罪,则加大了调查的困难度。而且如果官员和行贿者死不承认,纪检还找不到证据实锤,最后被放出来的话,正义的朝阳区群众可就要遭了
编辑于 2023-08-02 15:55・IP 属地云南查看全文>>
犬儿很会觉 - 67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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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文强 - 48 个点赞 👍
这是个西方法学界,博弈论里都有定论的东西。行贿应该无罪。
行贿一旦有罪,索贿会变得非常方便。你行贿了也不敢告我。
行贿者办成事后举报后无罪还能退钱,那就没人敢受贿了。
几年前有北京医生飞刀到小地方救人命被患者举报,患者生的病好了,付的钱退了;医生倒了大霉,没人敢飞刀了,这不很到位嘛!
具体为啥现在会这样,高赞不是说了吗?法律体现立法者意志。
编辑于 2023-08-02 09:16・IP 属地浙江查看全文>>
Miao Zhao - 32 个点赞 👍
每次修订刑法的时候,我都期盼人大代表和国家领导人能增加如下法律条文:
1、凡事违法司法程序办案,被提醒还不纠正错误的一律按照徇私枉法罪处理。
2、凡事刑讯逼供的,一律开除公职和党籍永不录用,造成受害人轻微伤以上的一律追究刑责
3、凡事明显违反刑法条例的判决书一经发现,对法官判处相同的刑期。
4、检察院在公诉过程中违反起诉书内容非法指控被告其它犯罪事实的、认定公诉人渎职,变相剥夺被告辩护权,追究刑责。
5、被告上诉、申请再审、申诉,被告提出的证据和事实,上诉法院和再审法院必须阐明是否合法有理,并提供依据。凡事拖延一年以上,或者不写明驳回裁定的理由和事实,一律按照徇私枉法处理。
6、执法人员单凭借工作证而没有搜查令或其他执法证的,不能执法,否则按非法执法处理。
7、全国法院五年还不审理和平反的冤假错案、经媒体曝光后平反的,追究三级法院院长渎职责任。
全国最高法院副院长抓了好多个了,副检察长也抓了,政法教育搞了这么多次、说明这个法律条文首先要针对法律系统进行整顿,在条文上将任性判决的所有人戴上镣铐。
发布于 2023-08-06 10:23・IP 属地海南查看全文>>
海天一色 - 25 个点赞 👍
提一个小建议,是否可以针对行贿的“半强迫性”区分处理呢?
举个例子,张三楼下有个公立幼儿园,名额非常抢手,另一所幼儿园距离张三小区4公里远,不太方便。
现在这个公立幼儿园在暗地中标价10万一个名额,张三不断测量另一所幼儿园距离,感觉接送实在是不方便,于是忍痛花了10万。
如果这种场景不区分鉴别,是否意味着张三从住这个小区、生孩子开始就已经注定今时今日的犯罪.......
张三的事迹放在网上,一定会有很多人说:“谁让你生娃”、“谁让你住这个小区”、“谁让你没钱买车”......
但是到头来张三只是希望自己的幼子有个幼儿园上罢了。
或者我再举个例子,某城市有个企业A,在产业内各方面都不错,现在参加招标,B企业各方面都不如A,但是因为B企业行贿了,成功中标,长此以往,企业A要么破产解散、要么也行贿,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
抓住了也把企业A往死了罚嘛........
最近一直呼吁改善民营经济环境,是否有一种可能,过去行贿人起码还有受贿人的把柄,现在这么一搞反而受贿人不用担心行贿人鱼死网破了,因为同罪。
发布于 2023-07-26 12:06・IP 属地江苏真诚赞赏,手留余香还没有人赞赏,快来当第一个赞赏的人吧!查看全文>>
九乡河龙牙 - 25 个点赞 👍
行贿受贿本就是一体同胞,只是我们以往在定罪量刑方面更倾向于受贿的惩处而放松对于行贿的惩处。
我们通常会感觉到,没有行贿的发生,必然不会出现受贿结果产生,所以行贿为因,受贿为果。但是事实上也并非如此,之所以我们对于行贿给予一定的宽容不予严格追究他们的责任,主要的原因在于当下的社会环境和人际关系中,如果按照正常的生意往来或交流交易,可能自己的正当要求得不到相应的满足,但是为了达到目的和要求被动的给予相关人员进行财物的给付,主观上并没有过错。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五条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的条款对于行贿者减少减轻刑罚提供了空间,以至于在司法实务中真正的以行贿罪定罪的比例远远小于受贿罪。虽然从危害程度来说,行贿的危害要小于受贿,但是他的危害性同样存在,对于那些主动进行行贿的行为必须给予严厉的打击。
最后行贿的方式多种多样且有的手段比较隐蔽和隐晦,这个也是现实中比较难调取证据的,往往都是等受贿的人出现了问题经过他的交代才会引申出不为人知的秘密。
发布于 2023-07-26 12:19・IP 属地江苏查看全文>>
珍惜当下 - 15 个点赞 👍
行贿罪、受贿罪是对向犯罪。
两个行为是一体对向的,本次修改确实也注意到了加大惩治行贿犯罪的问题。
以往的行贿,是注意到了医疗销售、工程基建这种权力寻租空间很大的地方,行贿的多。但实际上,以往往往也存在处罚了拿钱的,但送钱的逃过一劫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以往发现的问题就是:行贿的处罚比例偏低,单位行贿和个人行贿一起出现,甚至是个人伪装成单位行贿。
实践中存在对行贿惩处偏弱的情况。从有关数据看,同期行贿受贿案件查处数量差距较大,从这些年法院一审新收案件数量看,行贿罪与受贿罪案件数的比例大概在1∶3,有的年份达到1∶4或者更大比例。实践中一个受贿案件对应的行贿人通常为多人,如果考虑到这一情况,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贿人(次)比例会更高。这种过于宽大不追究行贿的情况不利于切断贿赂犯罪因果链。系统治理行贿犯罪问题,需要进一步发挥刑法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中的重要作用。这次修改是在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行贿犯罪的基础上对行贿犯罪的又一次重大修改,从刑法上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加大刑事追责力度。
记者:如何准确把握草案对行贿罪的修改精神?
答:行贿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在法定刑上体现了严厉惩治。这次提请初次审议的修正案草案主要是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和加强惩治,在行贿罪规定中增加一款规定:对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等六类情形从重处罚。同时,调整行贿罪的起刑点和刑罚档次,与受贿罪相衔接。另外,本次修改还进一步调整、提高了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等相关贿赂犯罪的刑罚档次,加强犯罪惩治。严厉处罚行贿犯罪,主要还是列明加重情节,严厉点。
编辑于 2023-07-26 11:24・IP 属地河南查看全文>>
喵教授 - 11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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嘒彼小星 - 10 个点赞 👍
”有买卖就有杀戮”!有行贿就有受贿,受贿长期以来被当污点证人,为了打击受贿。但是,行贿也同样犯罪,并且,行贿人大多有不当得利,应当严厉打击。
发布于 2023-07-26 18:33・IP 属地山西真诚赞赏,手留余香还没有人赞赏,快来当第一个赞赏的人吧!查看全文>>
益品冀悟 - 8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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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烟室主任 - 4 个点赞 👍
最直接的影响就是:
以前不是一条船上的;
以后就是同一根线上的蚂蚱了。
最能操作的就是索贿,
口头索贿,软性威胁索贿,被索贿的人怎么保留证据?
而且看起来索贿和行贿不准备做区分?
编辑于 2023-08-02 12:26・IP 属地浙江查看全文>>
奇多多 - 3 个点赞 👍
备受瞩目的《刑法修正案(十二)》于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23年03月01日开始实施,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七个罪名的修正更新,今天我们重点解读《刑法修正案(十二)》核心观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变更条款:犯罪身份更加严谨准确,由“经理”变更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新增条款: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亲友非法牟利
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接受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三)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接受不合格商品、服务的。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变更条款:犯罪行为
进行补充,将"提供服务、接受不合格商品、服务"增加进条款。新增条款: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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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
,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公司、企业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变更条款:无。
新增条款:其他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公司、企业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变更条款:量刑由“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变更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增条款:无。
行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三)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四)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五)对监察、行政执法 、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六)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七)将违法所得 用于行贿的。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调查突破、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变更条款:入罪门槛、情节严重程度的量刑由“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调整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新增条款:增加七种从重处罚情节(一)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三)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四)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五)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六)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七)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增加一种从轻处罚情节:“对调查突破”。
对单位行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变更条款:无。
新增条款:新增“情节严重”量刑标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行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变更条款:入罪量刑由“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变更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新增条款:新增“情节特别严重”量刑标准,“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写在最后
本次《刑法修正案(十二)》主要“修正”的是“职务犯罪”,作者建议重点关注与“行贿”相关的几个罪名,之后的文章,作者会进一步进行分析和说明。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对辩护律师的综合能力要求较高,如涉嫌职务犯罪,建议委托专业的刑事律师进行辩护。
我是周羲律师,欢迎关注我的微信公众号「辩护君」,曾有十年公安工作经验,先后在刑侦、经侦、禁毒等侦查部门工作,办理过多种类型的刑事案件,现为刑事专业律师,实务经验丰富。
发布于 2023-12-30 08:08・IP 属地湖北查看全文>>
周羲律师 - 2 个点赞 👍
反腐就像给庄稼地除杂草,割掉也好,连根拔掉也好,只要杂草可以生存的环境还在,就会春风吹又生。
贪腐情况如果像国足那样,几乎从头烂到尾,这种环境下,除非于谦海瑞,常人太难全身而退。
发布于 2023-07-26 18:00・IP 属地上海查看全文>>
taxio - 2 个点赞 👍
上次修改的刑法,就增加了一个“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这是一个很好的罪名,可以对官员进行很好的保护,反正说不清,自然就是来历不明,反正来历不明判得很轻。但是,只要用膝盖甚至屁股想一想,除了贪污受贿外,哪里还会有什么来历不明的钱?如果行贿判罪加重,其实又是给受贿官员加了一道保险。
加大对行贿的惩治,其实也就是行贿也重判。同样,我们又可以试着用膝盖和屁股想一想,但凡真的不要行贿可以解决问题,达到目的,只要不疯不傻,谁会要去行贿呢?
如果行贿与受贿同罪,势必就是穿的连裆裤,真正成了一根绳子上的蚂蚱,也就自然要攻守同盟。当然,参与立法审议的一般既不是行贿者,也不是普通人,是什么人大家自然清楚,法不责己,就是这个道理。
而我以为,如果真正要惩治腐败,就要大胆地提出行贿无罪,甚至可以更加激进一点,通过行贿解决的问题只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但无罪,可以不追责,还可以将行贿的钱退回。通俗地说,就是被索贿办成的事,事办了也认,只要举报行的贿也退。
拆穿连裆裤,打破攻守同盟,才可能对受贿的有些威慑。
发布于 2023-07-26 21:07・IP 属地湖南查看全文>>
君子动口 - 1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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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色花 - 1 个点赞 👍
觉得可以,时机也差不多了,没有市场,没有诱惑,很多犯罪也会减少,否则几千年延续的假冒伪劣等无法杜绝,
包括那些名字假冒伪劣产品还会购买的也应该有个立法规定,还有各自中介机构等也要加大力度,从大鱼开始抓起,小虾百姓暂时换一换,感觉还未到时机,,,
编辑于 2023-07-26 21:18・IP 属地日本查看全文>>
東大日本秋武老师 - 0 个点赞 👍
加强行贿罪的刑罚,一定要审慎
举个例子 早二十年,大家都知道,去非洲小国玩,过海关的时候,如果不送两瓶清凉油 ,不让你过关。
如果当地法院制定一条规定,行贿同罪,送两瓶清凉油要鞭刑五下,你看游客是选择不送礼,还是选择不去旅游?
但不去旅游有的选,有些事情没得选。
投资不过山海关,难道是因为行贿会判刑?
编辑于 2023-07-26 13:33・IP 属地上海查看全文>>
看客小h - 0 个点赞 👍
立法要切合中国社会的现实:故意行贿和被迫行贿有本质的不同。
家人马上要死,不行贿住不进医院,这叫被迫行贿,不应该受到法律制裁,如果把这种行贿人被判刑,不仅起不到处罚行贿的目的,而且变成了恶法。
另一种人,向公检法行贿逃避立案,拖延审理,逃避刑罚,这种人应该重判!
发布于 2023-07-26 18:29・IP 属地瑞典真诚赞赏,手留余香还没有人赞赏,快来当第一个赞赏的人吧!查看全文>>
kina - 0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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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风 - 0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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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尧 - 0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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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伟士 - 0 个点赞 👍
很多人都没搞清楚一个问题。
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就不是制服组在查,而是西服组的事。
西服组查完了,交给制服组去走个流程。
而且。交谁出去,最后判多少,都不是制服组说了算。
而且西服组的权利远比制服组大。
说个大逆不道的话。
在西服组哪儿,根本就不需要遵循法律。
所以,觉得这个会让行贿人和受贿人建立更紧密的攻守同盟那也是想多了。
发布于 2023-07-26 18:51・IP 属地湖北查看全文>>
猫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