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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修改刑法,加大力度惩治行贿犯罪,将带来哪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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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二,目前公布的信息来看基本都是围绕贪污贿赂以及商业反舞弊这两块的:

1、围绕贪污贿赂是大幅度提高单位犯罪的刑期:个人觉得这个是非常有必要的,目前的刑法是单位行贿罪最高刑期只有五年,而行贿罪最高可以到无期。两者量刑上差异确实太大,而在社会危害性的层面上来说实际上差异根本没有这么大。

举个简单的例子,同样的都是为了获得工程承包而去行贿,一个包工头行贿和一个建筑公司老板行贿有什么本质差别,早些年大家认为单位行贿之所以刑期较低,是因为单位行贿反应的是单位的意志且利益归属于单位而非个人,这个时候个人的主观恶性不大,这一点虽然有道理,但是量刑上确实差异太大。尤其是考虑到私人企业就是单位老板一人说了算,如果还是一人公司,那公司与个人更是会发生混同,这种情况下认定其构成单位犯罪,在量刑幅度上大幅度降低确实还是不公平了。

但是话说回来,这几年虽然不断强调打击行贿犯罪,但是各地行贿入罪之所以少,主要是因为打击受贿过程中为了获取言词证据而不打击行贿导致的,单纯的法条修改对于打击行贿犯罪可能起到的作用并不大。

2、围绕商业反舞弊则是将过去仅仅适用于国企的三个罪名扩大到了私企,这几个罪名我个人很有兴趣:

(1)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这个罪名在刑法修正案十二后我个人预计会成为私企的常用罪名。以前在法院的时候办过一个案子,就是销售消防设备的公司,老板雇佣的职业经理人在掌握了公司的销售客户资料之后,让老婆在外面成立一个同类公司,然后把公司的客户资源一点点转移到自己的公司,导致老板公司业务量持续下降。按照目前的刑法这种情况完全不构成犯罪,除非是国有公司。而实际上在私企,像销售部经理、采购部经理让家里人成立个公司把单位资源搬回家用的情况太多了。

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例相对较少,比较出名的案子就是刑事审判参考187号杨文康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当初判决无罪的原因就是法院认定其属于经营同类营业,但是受害单位嘉陵一本田发动机有限公司系中外合资经营公司,不应认定为国有公司,可以说此案如果放在刑法修正案十二后就是完全不同的结果了。

(2)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这个罪名的逻辑其实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基本一致,不再累述了。

(3)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这个罪名扩展到民营企业我个人是觉得没啥意义,首先即便是国有公司这个罪名的适用都是非常低的。

在私企,首先出售公司资产这种事情就不是一般经理能决定的。其次不为了谋取个人利益而采取徇私舞弊手段去出售公司资产我是想不到有人会这么做。再次唯一可能适用的领域就是采取关联手段挖空上市公司这种,可是也有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所以看来看去,我都不觉得这个罪名拓展到民营企业有什么适用的空间。

话说回来,目前这几个罪名拓展到民营企业后,入罪的门槛是什么估计需要进一步的司法解释出台,其次对于民营企业来说,专业化的反舞弊、反商业贿赂团队的重要性会越来越凸显出来。

发布于 2023-07-26 10:48・IP 属地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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