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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修改刑法,加大力度惩治行贿犯罪,将带来哪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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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受贿本就是一体同胞,只是我们以往在定罪量刑方面更倾向于受贿的惩处而放松对于行贿的惩处。

我们通常会感觉到,没有行贿的发生,必然不会出现受贿结果产生,所以行贿为因,受贿为果。但是事实上也并非如此,之所以我们对于行贿给予一定的宽容不予严格追究他们的责任,主要的原因在于当下的社会环境和人际关系中,如果按照正常的生意往来或交流交易,可能自己的正当要求得不到相应的满足,但是为了达到目的和要求被动的给予相关人员进行财物的给付,主观上并没有过错。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五条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的条款对于行贿者减少减轻刑罚提供了空间,以至于在司法实务中真正的以行贿罪定罪的比例远远小于受贿罪。虽然从危害程度来说,行贿的危害要小于受贿,但是他的危害性同样存在,对于那些主动进行行贿的行为必须给予严厉的打击。

最后行贿的方式多种多样且有的手段比较隐蔽和隐晦,这个也是现实中比较难调取证据的,往往都是等受贿的人出现了问题经过他的交代才会引申出不为人知的秘密。

发布于 2023-07-26 12:19・IP 属地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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