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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修改刑法,加大力度惩治行贿犯罪,将带来哪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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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受贿”为关键词,在“裁判文书网”上对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法律文书进行检索,共检索到文书78976篇;以“行贿”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共检索到的法律文书却只有22879篇。

行贿案件的文书数量仅为受贿案件的文书数量的29%。虽然行贿犯罪与受贿犯罪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如被勒索且未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现实生活中也确实存在一个行贿人对应多个受贿人的情况(但同时也存在一个受贿人对应多个行贿人的情况),但二者之间相差如此悬殊,还是很能说明问题。

因为《刑法》规定的“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留有了“免除处罚”的余地。虽该条款在2015年经《刑法修正案(九)》进行了收紧,但仍有“免除处罚”的规定:

一、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

注解:此前指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监察体制改革后则为监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

二、三种情形符合其中一种

1.犯罪较轻的,就是根据行贿犯罪的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认定为“犯罪较轻”

2.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

①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已经或者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认定为“重大案件”

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

(一)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线索的;

(二)主动交待的犯罪线索不属于重大案件的线索,但该线索对于重大案件侦破有重要作用的;

(三)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证据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四)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赃有重要作用的。

3.有重大立功表现

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市、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之所以这么规定,出发点是希望通过对行贿人在刑事制裁上的从宽政策,打消行贿人在案件侦办中的戒备感,让他们放下“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抱团心理,不必因为担心自己的行贿行为暴露后会被追究沉重的刑事责任从而包庇受贿方,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更快的从行贿方与受贿方所形成的利益共同体上打出缺口,给贿赂案件的侦破工作带来了巨大便利。

但,一个巴掌拍不响,权钱交易向来是双方的行为。给了行贿人“免死金牌”,也等于降低了他们的犯罪成本,有了这个想法——你可以不收,但我送一送也不坐牢!这也是这几年受贿案件的高发的原因之一,所以这两年上面意见为:对查办案件中涉及的行贿人,要求依法加大查处力度,该立案的坚决予以立案,该处理的坚决作出处理,并建立对行贿人处理工作的内部制约监督机制。这才有了这次的修改。

发布于 2023-07-26 10:59・IP 属地浙江
野法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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