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感觉现在“性同意权”的定义越来越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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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恐怖的并不是定义不清,而是在法条本身没有修订的情况下,执法标准却在不知不觉间发生了一百八十度大转弯。
强奸罪的核心从来就是「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跟性同意权有什么关系?
未经人大讨论审议的情况下,谁允许的他们这样修改法条?立法权到底是在人大还是在法官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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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在远方的风 - 429 个点赞 👍
性同意权的定义混乱吗?我看一点也不混乱啊。
告你就是不同意,不告就是性同意。
所以请诸位男同胞知悉,和一个女性发生关系,就代表赋予她告你强碱的权力。
我把这称作“刑拘同意”。
和一个女性发生关系,代表你同意她把你送进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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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yo - 244 个点赞 👍
除开知友们都聊烂了的原因,我认为还有另一个重要因素:
一方面男女之间的转移支付越来越难以满足女性群体的需求,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男人不愿意再转移支付了,那之前靠男人供养的女人会面临生存问题。
为了保障这些女人的生活,同时不让社会出钱,就只能再苦一苦男人了,“性同意权”就是一把悬在男人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老爷们预想的是:要让男人有恐惧意识,对于大部分家庭来说,只要男人继续供养,女人是不会诬告的,对于小部分家庭来说,诬告就诬告了,问就是个案。已经入坑的男人们被迫继续供养,一切又回到原来的轨道上来。
至于不愿意进入婚姻的人,老爷们可以通过其他各种手段先骗他们进入婚姻,估计后面又要开始宣传“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男人不结婚就是没本事”之类的了,静观其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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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火流萤 - 122 个点赞 👍
我个人认为,从性同意到强奸之间存在一个中间状态。即“性不同意但未反抗”。
不同意但也没反抗,或者叫不同意但也接受,这种状态在非性的领域其实很常见。你老板让你加班赶一个文件,但你明明约了桌游活动;你妈怕你冷给你加了一件外套;送外卖的小哥把外卖放在你门把手上没给你打电话;你去野餐,路过的小朋友躺在你的吊床上玩。不同意从来就不代表你被用强了,很可能你虽然不同意,但是觉得也无所谓,能够接受。
就算性的领域也有。比如你今天本来没有状态,不想劳作,但是女朋友缠着你非得要,于是你勉为其难;睡前你的老公抱着你往耳旁吹气,你虽然上了一天班很累,也心领神会从抽屉摸出来了润滑液。
所以本来就不应该以是否同意作为判断的基准,而应该严格遵守立法本意,以“强”作为判断的基准。
即是否采取暴力、胁迫、恐吓、药物等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状态。
至于你说:
妇女是不愿意的,但是她神志清醒而没有采取任何反抗手段。
那你这虽然对性行为是不同意的,但男方也没有强啊。
然后有些人会说:
她害怕如果反抗,会被伤害。所以说是不敢反抗。
那她为什么存在这种害怕?是男方携带刀具了?枪支了?男方发出生命威胁了?那你证物里至少得有一把枪、一把刀,或者威胁的证据吧?
另一方面,男女双方谈了三年恋爱这种,还有已经给付彩礼这种,共进晚餐共看电影这种,总不能女方也认为如果反抗有被伤害的危险吧?
现在部分侦查和司法人员将“强”的标准擅自篡改为“同意”的标准,流毒万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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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麟 专利律师 - 103 个点赞 👍
我又要科普一下性别政治马蹄铁学。反性解放、反性自由不是一个单纯的保守主义立场,而是激进女权主义(左翼马克思女权主义)和文化保守主义的共同立场。这种极左和极右在立场上高度一致的现象被总结为政治马蹄铁理论。
激进女权主义和文化保守主义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有着共同立场。
一、激烈反对色情:双方都将色情制品视为社会的毒害,认为它物化女性、鼓励暴力、破坏家庭与社会道德。
二、批判商业性性产业:都反对卖淫的合法化/正常化,认为这是对女性的剥削。
三、质疑“性解放”叙事:都对1960年代后的“性革命”持深刻的怀疑态度。
文化保守主义的出发点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传统道德秩序。在他们看来,性不单纯是个人的生理冲动或私事,而是与婚姻、家庭和后代紧代钩的社会基石。他们认为,性解放打破了性与婚姻、责任之间的必然联系,导致了家庭结构的解体和道德底线的崩塌。对于保守主义者来说,随意的性关系会削弱男性的责任感,增加单亲家庭的数量,从而引发一系列社会犯罪和福利负担。他们主张通过严格的道德约束和法律规制,将性限制在婚姻之内,以此来保障社会的长期稳定和文化的延续。
激进女权主义的视角则完全不同,她们是从权力结构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的。激进女权主义者认为,我们目前生活在一个男性文化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即所谓的“父权制”。她们认为在这个大背景下谈论所谓的“性解放”和“性自由”,本质上是一个陷阱。
激进女权主义不认可女性在“性解放”之后能有真正的“性”的主体性。所以她们反对“性解放”,认为它不仅没有让女性获得真正的自主,反而让针对女性的性剥削变得更加隐蔽和普遍。
她们宣称,人类社会所有两性间的性行为都是强奸,性同意其实是女性把所谓的“父权制规训”内化的结果,女性无法给出任何真正的性同意。

当前“性同意权”的定义越来越混乱,其实就是年轻女性因激进女权主义理论灌输而产生的“仇男反性”的思潮,与中老年人的文化保守主义在政治操作上相互勾结所产生的结果。因为这两方的目的都是要拴好年轻男性,所以“性同意”的定义越混乱越方便她们随意解释,越方便行使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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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原 - 85 个点赞 👍
因为目前和婚恋相关的案件数量因为结婚率断崖式下降的缘故而大大下降了,长此以往的话,某些知心姐姐的相关岗位数量和晋升难度将会大大增加。毕竟你工作量少了,肯定岗位需求就少了,而且没啥立功的机会你也就没啥升官的机会。但是你又没法人为制造案件,所以就只能鼓励大家小事也要多多上纲上线,再搞几个莫须有的罪名降低你的定罪难度。最后再把原来不叫事的鸡毛蒜皮小事放上秤,那案件数量蹭~一下就起来了,也就不怕缺岗位和立功的机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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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chuan1818 - 33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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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 17 个点赞 👍
因为虽然她们弄出了一个性同意权的说法,但是本来就没给你解释,到底什么是性同意权。
不过在这个地方,你可以直接理解为,女方只要把你告了,那就说明女方不同意。
如果她没告你,那就处于薛定谔的状态,只要发生关系,那你就一直处于被告和没被告,不可知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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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郭 - 15 个点赞 👍
并不混乱
日本刑法176条以列举的方式表明了什么是性不同意
一 使用暴力、胁迫或使被害人受暴力或胁迫的。
二 使被害人身心障碍的或被害人处于身心障碍的。
三 使被害人摄入酒精等药物或被害人受酒精等药物影响的。
四 使被害人陷入睡眠等意识不清状态或被害人处于该状态的。
五 形成、表明不同意的意思,或无暇形成、表明不同意的。
六 使被害人面对与预想不同的场面并使之恐惧、屈服于惊愕的、或被害人直面事态而恐惧、惊愕的。
七 使被害人因虐待产生的心理反应的,或被害人因虐待产生心理反应的。
八 使被害人受到基于经济或社会关系上的地位的影响担忧利益受损的,或被害人担忧的基于该种关系地位利益受损的。
2 使被害人误新非性交猥亵行为的、或使被害人错认实施行为者的,或利用被害人误信而实施性交猥亵行为的,与前项同。
3 对未满十六岁者实施性交猥亵行为的,与第1项同。其实就是在无暇形成、表明不同意的的场合,沉默确实不等于默示的同意
你不能只在破坏军婚罪下惩治逼奸军嫂的上司才鼓掌叫好[1][2]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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萌之检事正 - 5 个点赞 👍
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分析如下:
1、构成强奸罪的行为有三条要件:(1)违背妇女意志;(2)使用暴力或者胁迫等强迫手段;(3)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这三个要件缺一不可。这里三要件有一个逻辑递进关系,首先是违背妇女意愿;在这个前提下,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最终发生性关系。理解起来就是,如果没有违背妇女意愿,那就不存在是不是暴力是不是胁迫,完全不用考虑这些情况了。
那么,在违背妇女意愿的情况下,会不会产生没有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达到发生性关系的情况呢?一般情况下不可能,当然我们认为,此时指的妇女是身体智力均健全,没有其他特殊状态的情况。如果有其他状况咱法律也给出了单独规定。
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不存在一个没有使用任何暴力、胁迫或其他不正常手段的性行为,但是女方不同意的。只要没有违背妇女意志,是不用考虑后续的条件的。
上文所说单独规定,指与14岁以下幼女、被下药、酒醉或者其他原因昏迷无法正常做出意思表示状态下的妇女、智力或身体缺陷无法表达或者无法正确表达意思的妇女(以正常价值观推定其不会做出同意的)发生关系的,一律认定为强奸。这个规定其实对上述刑法的规定打了补丁,完善了对强奸罪特殊情况的规定。刑法的司法解释和一些指导意见还有其他的说法,这里就不一一引用说明了。
2、如何认定违背妇女意志,事后反悔算不算当初就违背了妇女意志。
我们都知道,时光不能倒流。所以我国的法律有个原则叫法不溯及既往(部分其他特别规定除外),也就是说,在事发当时不存在的规定,无论事后是否有新的规定,不应认定事发当时存在该规定。我2012年做了一件事,当时法律规定我并没有违法, 但2022年出了一个新法,表明我违法了,此时如果要针对2012年那件事的分析,应该以2012年当时的法律来分析,而不是拿2022年法律规定来分析。
举个例子,2014年,张三与未满14周岁的女性发生关系并造成严重终生瘫痪,2016年事发被捕。如果按照新法,张三犯强奸罪,因强奸对象未满14周岁并造成严重后果,属于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可对其判处死刑。但如果按照2014年当时的罪名来判,只能判嫖宿幼女罪,最高只能判15年(原来的刑法连加重情节都没有你敢信?)但是刑法是典型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适用对象,所以,张三只能最高判15年。
这也是为什么“嫖宿幼女罪”在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中,从刑法里删除的原因。虽然这18年,对很多被强奸的未满14岁女性很不公平,但终究我们做出了正确的改变。
这里说法律适用的问题,回到意思表示上,我们参照民法的意思表示的理论。如果在进行民事行为时,有证据表明其采取了某个意思表示,那么行为人就应当对该民事行为负责。也就是说,签合同是你签的,没有表示有无效和可撤销以及效力待定的情况,那么该合同就应当是有效的,你就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说事后反悔的情况,毕竟时间不能倒流。
那么强奸罪,应如何认定“违背妇女意愿”呢?
首先,不反对是不是同意?
个人认为,至少在两性关系上,不反对应当认定为同意(除开使用威胁等手段压制其反对的意思表示)。就算是再熟悉的情侣甚至夫妻,总不可能每次XXOO前问一句是否同意且录音或者签署同意书吧?而不反对应当以没有强迫、威胁等手段的情况下顺利进行性行为为最低的标准,因为正常情况下如果反对,肯定会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而不是遮遮掩掩含糊其辞。
其次,同意是不是就不违背妇女意愿了?
当然。如果妇女本人在无强迫、威胁等手段的情况下同意,并发生了性关系,这完全等于是符合妇女意愿而不是违背其意愿。正常人在违背自己意愿的时候肯定不会同意与对方发生性关系的。
再次,反悔有效吗?
前面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可说明,在法律范畴内,无法在做出决定后又反悔。如果反悔能为法律认可,那合同还有什么意义?那人们如何以法律为准绳来界定自己的行为?事后做出决定能溯及既往的,仅有效力不明或者待定,事后进行补充或者追认,但这也是民法上的概念,刑法上,至少在强奸罪的认定上,没有哪一条法律规定可以事后反悔或者事后追认的。
3、何谓性同意权?
人身权利在民法、刑法或者其他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的规定,很多权利都根据社会、时代、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发展应运而生。但是,性行为这个事情是自动物产生两性区别的时候就产生了。在动物时代,一般雄性不承担抚育后代的义务,故雌性有着性同意权。毕竟雄性不承担后果,而且是强加给雌性一个后果了。
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以家庭为主要社会的最底层组织形式,这个形式将雄性的生产成果固定到以家庭为单位的组织之中,相当于雄性也需要承担抚育后代的义务。因此,从古至今,婚后,双方都有默示的性义务,当然这种性义务一般会建立在身体健康的基础上的,例如一方有性传染疾病,便不应要求对方履行性义务。对等的,性同意权也需要建立在这一规则之上,即不影响身体健康的基础上,满足了正当性义务的同时,才能聊性同意权。这种权利并非是一种与生俱来的绝对权利,而是伴生着性义务的对等权利存在的。即,在保证双方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如果不履行性义务,则无性同意权(性否决权)。以上论述仅适用于婚后,婚前或者非婚,不存在任何聊性同意权和不同意权的概念,因为不存在性义务,所以性同意权也无存在的基础。
然而非婚性行为又广泛存在。鉴于传统架构下,家庭为社会最小组成单位,基于家庭抚育义务的基础权利义务诞生的性权利不存在(针对非婚性行为),那么可以按照最初非人类社会的动物性原则来适用。
动物性原则是什么?如果你明确拒绝,那么就等于你不同意;如果你没表示拒绝,那就表明你同意(这种事情一般不太可能直接同意,都通过暗示来表示同意),且发生过后,没有后悔原则。
综上,性同意权应该做如下定义:
1、性同意权为配偶之间基于性义务产生的对等权,在不影响身体健康的情况下,一方享有权取得性行为的权利,另一方在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有同意/拒绝的权力。但该权力的使用不影响配偶之间正常性义务的履行。
可以行使性同意/拒绝权的正当理由包含:女性生理期、身患疾病尤其是性传染疾病、身体有肢体严重损伤且伤口未痊愈的、严重心理疾病以及其他相应情况,如一方有以上情况有权拒绝履行性义务,待症状消失后恢复。
2、性同意权为非配偶之间随时可以拒绝对方性需求的权利。
3、性同意权为基础的人身权,行使性同意权为基本的民事行为,需符合民事行为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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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律师来了 - 2 个点赞 👍
既然要说的是「性同意权」,那就先确定这是一个法律概念,我们是在法律框架内讨论。
在法律上,性同意并不能如题目描述里所说的在事隔多年后再随意撤回或否定,这是性同意最核心、最基础的部分。
性同意只看性行为发生那时那刻的同意与否。题主所提到的「发生关系时同意,几年后说撤回,男方判强奸罪」的情况,很可能是基于具体案例之上对性同意权的误解。

真实情况是,司法判决依据的是发生性行为时是否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事实,而非事后女方单方面的说辞。很多报道出来的是极端性、特殊性的案例,以此发挥出来再讨论性同意权,其实是在胡同里再分叉,很容易走入死胡同。
以山西订婚强奸案为例,法院的判决并不是基于女方事后反悔,而是基于有证据认定在发生关系的那一刻女方曾明确表示拒绝(说等结婚后再发生关系),但男方仍然强行发生了关系,所以被判强奸。所以中国的司法实践对性同意的认定,关键就在于行为发生时是否存在自由、自愿、清晰的同意。
这个案子的典型意义不是确定了性同意权的界限,而是确定了订婚与发生关系的界限、明确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觉得混乱,我个人认为是两个主要原因导致的:
- 目前司法实践对强奸罪的认定更加严格细分。以前是强+奸统一认定强奸,现在有的案例是奸本身就可以认定强奸,有的是有强就可以认定强奸,这是因为实务中越来越把「违背妇女意志」作为强奸罪的实质特征来进行入罪把握,而不是单看外部表征,更加需要根据实际的细节来进行综合判断。
- 目前司法实务正处于从「不就是不」向到「只有是才是是」的转变过程中。传统观念可能认为没有明确拒绝就等于同意,很多影视剧里有类似的体现。但现在更强调肯定性同意(Only Yes Means Yes),即需要性对象对方通过语言或行为清晰、主动地表达同意,沉默、不反抗或半推半就不等于同意。
所以,之所以混乱,是因为对标准的掌握更实质、更核心、更难了。而报道出来的是简化版的,因果之间的路径被刻意拉得平直,于是少了逻辑分析和判断,把材料分析题变成了连线题。
邓铭-穆连城-站长,破案了!拙劣的马奎 回过头来再看山西订婚强奸案。两个人是媒人介绍认识的,感情基础本来就没多少,无非是村里认为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就认识了。男方想生米煮成熟饭,想着订婚了就可以发生性行为,性行为后就能减少退婚的可能。结果女方反抗激烈,又是点火又是呼救,男方还强行把女方拖回房间,晚上女方就报警了。这种反悔不是简单的事后反悔,而是行为发生后持续的、及时的、坚决的表明态度,这和行为时恩恩爱爱啥都愿意、行为后一言不合说强奸是完全不一样的性质。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抱有「生米煮成熟饭」的一时性起,那必然得不能如所愿,单方面希望通过性行为把生米变成熟饭本身就是一种荒唐的建立简单因果桥梁的偏执。
再补充两点:
同意需要有效。必须在对方意识清醒、知情且未受胁迫的情况下做出同意表示,如果一方因醉酒、用药、熟睡而意识不清或受到权力关系的压制,这样的「同意」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能撤销的「同意」是在性行为过程中的撤销,不是事后的撤销。在性行为中,任何阶段、任何一方都有权随时撤回同意,即使起初同意,中途说「停」,继续进行就违法。极端一点推论,前三下是同意,第四下前说不同意,那就应该停止,否则就可能构成强奸。
综上所述,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性同意权」的定义很清晰,三句话概括:说了同意才是同意,没说同意就不是同意,模模糊糊遮遮掩掩的一般不视为同意。
而成年人的世界里,往往很多时候都是这样:答非所问就是回答,敬而远之就是不喜欢,沉默不语就是拒绝。仔细回忆一下,职场里、恋爱里、亲友相处里,不都是这样吗?哪里会有什么特殊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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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正阳 - 1 个点赞 👍
不是蠢,而是坏。
奸出妇人口,这是几千年的铁律了。从事司法的人不会不知道。
所以把性同意权这种主观性极强的标准作为罪与非罪的依据,明显就是奔着杀良冒功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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瞅你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