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要说的是「性同意权」,那就先确定这是一个法律概念,我们是在法律框架内讨论。
在法律上,性同意并不能如题目描述里所说的在事隔多年后再随意撤回或否定,这是性同意最核心、最基础的部分。
性同意只看性行为发生那时那刻的同意与否。题主所提到的「发生关系时同意,几年后说撤回,男方判强奸罪」的情况,很可能是基于具体案例之上对性同意权的误解。

真实情况是,司法判决依据的是发生性行为时是否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事实,而非事后女方单方面的说辞。很多报道出来的是极端性、特殊性的案例,以此发挥出来再讨论性同意权,其实是在胡同里再分叉,很容易走入死胡同。
以山西订婚强奸案为例,法院的判决并不是基于女方事后反悔,而是基于有证据认定在发生关系的那一刻女方曾明确表示拒绝(说等结婚后再发生关系),但男方仍然强行发生了关系,所以被判强奸。所以中国的司法实践对性同意的认定,关键就在于行为发生时是否存在自由、自愿、清晰的同意。
这个案子的典型意义不是确定了性同意权的界限,而是确定了订婚与发生关系的界限、明确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觉得混乱,我个人认为是两个主要原因导致的:
- 目前司法实践对强奸罪的认定更加严格细分。以前是强+奸统一认定强奸,现在有的案例是奸本身就可以认定强奸,有的是有强就可以认定强奸,这是因为实务中越来越把「违背妇女意志」作为强奸罪的实质特征来进行入罪把握,而不是单看外部表征,更加需要根据实际的细节来进行综合判断。
- 目前司法实务正处于从「不就是不」向到「只有是才是是」的转变过程中。传统观念可能认为没有明确拒绝就等于同意,很多影视剧里有类似的体现。但现在更强调肯定性同意(Only Yes Means Yes),即需要性对象对方通过语言或行为清晰、主动地表达同意,沉默、不反抗或半推半就不等于同意。
所以,之所以混乱,是因为对标准的掌握更实质、更核心、更难了。而报道出来的是简化版的,因果之间的路径被刻意拉得平直,于是少了逻辑分析和判断,把材料分析题变成了连线题。

回过头来再看山西订婚强奸案。两个人是媒人介绍认识的,感情基础本来就没多少,无非是村里认为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就认识了。男方想生米煮成熟饭,想着订婚了就可以发生性行为,性行为后就能减少退婚的可能。结果女方反抗激烈,又是点火又是呼救,男方还强行把女方拖回房间,晚上女方就报警了。这种反悔不是简单的事后反悔,而是行为发生后持续的、及时的、坚决的表明态度,这和行为时恩恩爱爱啥都愿意、行为后一言不合说强奸是完全不一样的性质。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抱有「生米煮成熟饭」的一时性起,那必然得不能如所愿,单方面希望通过性行为把生米变成熟饭本身就是一种荒唐的建立简单因果桥梁的偏执。
再补充两点:
同意需要有效。必须在对方意识清醒、知情且未受胁迫的情况下做出同意表示,如果一方因醉酒、用药、熟睡而意识不清或受到权力关系的压制,这样的「同意」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能撤销的「同意」是在性行为过程中的撤销,不是事后的撤销。在性行为中,任何阶段、任何一方都有权随时撤回同意,即使起初同意,中途说「停」,继续进行就违法。极端一点推论,前三下是同意,第四下前说不同意,那就应该停止,否则就可能构成强奸。
综上所述,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性同意权」的定义很清晰,三句话概括:说了同意才是同意,没说同意就不是同意,模模糊糊遮遮掩掩的一般不视为同意。
而成年人的世界里,往往很多时候都是这样:答非所问就是回答,敬而远之就是不喜欢,沉默不语就是拒绝。仔细回忆一下,职场里、恋爱里、亲友相处里,不都是这样吗?哪里会有什么特殊情况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