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恐怖的并不是定义不清,而是在法条本身没有修订的情况下,执法标准却在不知不觉间发生了一百八十度大转弯。
强奸罪的核心从来就是「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跟性同意权有什么关系?
未经人大讨论审议的情况下,谁允许的他们这样修改法条?立法权到底是在人大还是在法官手里?
最恐怖的并不是定义不清,而是在法条本身没有修订的情况下,执法标准却在不知不觉间发生了一百八十度大转弯。
强奸罪的核心从来就是「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跟性同意权有什么关系?
未经人大讨论审议的情况下,谁允许的他们这样修改法条?立法权到底是在人大还是在法官手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