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生前向儿子转账 233 万,继母起诉返还,二审判返 205 万,判决是否合理?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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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不知道抽什么风,夫妻共同财产,那最多也有50%的支配权啊,二审判决返还100%?我都不用搜就知道法官性别
二审和一审不一致,感觉会有三审,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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峥云居士 - 526 个点赞 👍
合理,我想看加速。
如果某人铁了心要留给自己儿子,他看到这种判例第一反应是走之前把后老婆一起带走。
儿子什么都不知道,你跟我一个快噶的讲法律?
P.S 我只说当事老人为了自己的意志不受任何影响可能会做什么事,什么应该什么不应该的你跟一个快噶的讲道理?
跟我等吃瓜群众讲道理更没什么卵用,他们不听你讲道理还能听我的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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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mo - 494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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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哲蛋炒饭 - 371 个点赞 👍
二审抽大风,把一审的基础认定改掉了。
一审认为,205万是夫妻共同财产,虽然丈夫把其中属于配偶的一半赠予给儿子是无权处分 但属于自己的一半是有权处分,因此只撤销一半,作为配偶个人应得的部分返还。
二审认为,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全部属于无权处分全部撤销,属于遗产的部分另案处理。但丈夫已经死了,撤销以后102.5万是配偶个人的,另外102.5万是丈夫的遗产,这102.5万配偶还可以再拿一份。
二审的处理在法律上看似没问题,但实际上是把儿子当小三处理了——在原配起诉配偶和小三的诉讼中,一般是做全部撤销。原因有二:
第一,夫妻财产赠予小三,严重违反公序良俗,法律不应追认。
第二,撤销后,如果配偶确实想赠予小三,仍然可以离婚分财产或在婚内分割财产,把属于自己的那份给小三——虽然有的事不那么道德,但法律尊重出轨者不道德也不违法的自由。
而在该案中,按照一审判决,丈夫赠予自己那份给儿子完全不违反公序良俗。并且,丈夫已经死了,撤销以后不可能再把自己的那份给儿子。小三案中两个问题都不存在。
因此,二审结果完全凌驾于丈夫对自己财产的处置意愿之上,强行将已经处分的财产放到遗产的范畴,实质是法院利用审判权“替代”死去的丈夫处置财产。这与民法实践在合法的范围内尊重、不轻易改变当事人自主意愿的理念完全相悖。
并且,二审判决是向配偶返还,可丈夫已经死亡,其中的一半就是遗产,为什么法院要判决一个继承人要向另一个继承人交付未分割的遗产?如果儿子尊重、履行这样的二审判决,配偶会不会迅速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导致儿子连属于自己的那小份遗产也拿不到?
综合上述情况来看,二审判决是不是不顾现实情况,造成了更大的社会问题?会不会造成后续更难处理的司法案件?是不是浪费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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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一点
有人认为,既然处分的时候就是无权处分,就算人死了也不应当认为是有权处分。
必须指明的是,在不涉及公序良俗或恶意串通的情况下,父母向子女的赠予不应当一概按照无权处分全额返还,2021年江苏的一则案例中,法官说得很清楚:
“但对于获益人小孙而言,其从自己父亲孙先生处接受款项用于购房购车,没有证据证明其主观上存在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的故意。父母在子女购置大宗财产时给予资助,符合传统社会中亲子关系间的人伦常情,这完全有别于违反公序良俗的不法赠与,应当区别对待。”
说白了,把子女当小三同等对待,置配偶于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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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说明的是,
看到有评论把回答完全理解为小三类案的反面,这是不对的
上述两个点,第一点不违反公序良俗是小三案的反面,这没问题——其实也是一审法院的观点。
第二点丈夫死亡对本案的影响,要往深处说,涉及到撤销权法律效果的问题。
撤销权的法律效果,是将财产状态恢复至处分前的状态。暗含的逻辑是,处分行为不当,但赋予财产的权利人在合法范围内重新处分的权利。在本案中,就是恢复至丈夫打款前的状态,这样丈夫就算想帮子女,也可以分割财产然后把102.5万重新赠予。
但本案中不可能实现,丈夫已死,死亡的时候继承发生,财产变为遗产。也就是说,一旦全部撤销,205万并不会恢复至丈夫处分时的共有状态,而是恢复至丈夫死亡时一半配偶个人财产、一半遗产的状态。
因此,如果全撤,就因为死亡而使丈夫丧失了重新处分的权利,不仅撤销权恢复至处分前状态的目的无法实现,而且使财产最后的处理完全超出丈夫生前的本意。所以才说这是二审法院对当事人自主意愿的凌迫。
那么理想的状态,就是如一审法院所判,在一半份额内,尊重丈夫的处置意愿。——毕竟帮助子女购房本身根本不违反公序良俗,不需要法律进行强制的矫正。
——
顺着上面这个点说下去,就有第一段回答里面提到的二审的硬伤:
当二审判决认定全撤时,205万也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配偶个人财产+遗产的状态。按二审法院的逻辑,就算不讨论判决第一项撤销丈夫的全部处分行为,第二项也只能(1)再分四分之一给配偶,或者(2)维持一审判决并指出另一半配偶仍有权要求分割。但二审判决第二项在未分割遗产的情况下要求一个继承人将遗产整体交付给另一个继承人,是完全缺乏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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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石 - 335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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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名真难 - 309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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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吃红烧肉丶 - 212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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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bbitxp - 208 个点赞 👍还没有人送礼物,鼓励一下作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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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同学 - 180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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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中 - 176 个点赞 👍
给大家科普一个法律概念,有些人觉得,一方擅自动用共同财产,另一方即便不认可,也应该只能撤回自己的那50%份额。
这是非常错误的认知,共同财产,并不是双方各占50%的份额。 打个不恰当的比方,是双方都占有100%的份额,只不过需要两人都同意,才能支配这个财产。
除非是一方死亡,或者离婚,共同财产的概念消失了,才会达成“析产”的效果,各拿50%的份额。
所以,具体到这个案件,一审的判决就是错误的,丈夫的赠与属于“无权处分”,如果要撤销,那就是全部撤销,不存在只撤销50%的情况。
一审倾向于和稀泥,二审是中院判的,必须经得起考验才行。。
赠与肯定是要撤销的,后续就是处理这个男人的遗产问题,有遗嘱的,遵照遗嘱。 没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人来继承。
有些人觉得还不对,按照这个男人的意愿,他肯定是希望自己的遗产全部给儿子继承。 结果赠与失效了,他大概也没留下遗嘱,结果就是妻子可能也要分走他一半的遗产。
我只能说,如果你不肯尊重法律,那就很难指望法律尊重你。 共同财产要“析产”,要么死亡,要么离婚。如果真的不想妻子参与进自己的财产,那就提前离婚,或者一开始不要结婚啊。
而且《民法典》也明文规定了,夫妻是可以书面约定婚前、婚后的财产的。 如果真的不认可共同财产,也非常想结婚,那也可以搞财产协议。
也要吐槽下,不少男人依然存在一种根深蒂固的认知,那就是,他并不觉得家庭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是需要双方共同同意才能支配的。 是下意识地认为:我就是一家之主,所有钱都是我的。由此还产生了不少财产纠纷。
这也难怪,因为几千年的历史都是如此。 就像是祥林嫂,她儿子死后,她的家业被大伯拿走,众人虽同情她,但也不觉得大伯做得有什么不对。 女人本来就是寄居在男人家的“客”,家业本就是男人家的。
但偏偏中国的法律内核,其实是来源于西方。 而西方对婚姻的认知,是有着浓郁的宗教色彩的:“男人要离开父母,与女人结合,合为一体”。
他们甚至认为夫妻的关系,还要比父子关系更亲密。 所以,古代西方哪怕女人地位低,但依然有很多女人继承亡夫的爵位和遗产,成为有钱的寡妇,吸引很多男人来追求。(不要说她对亡夫不忠,基督教的婚姻誓词,自古以来,其最后一句就是,直到死亡将我们分开)
所以,“共同财产”这玩意,是个舶来品,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内容。法国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的源头,而中国又正好也是大陆法系。
所以,共同财产就这么稀里糊涂地到了中国社会,而这与中国的传统又是格格不入的,很多人在潜意识里排斥不认可。
刚刚还刷到宗馥莉的话题,就看到有人在说,宗馥莉如何如何的不好,与其如此,老宗还不如让杜建英来继承哇哈哈。
撇开他对宗家的看法不谈,但以他的思维,就从来没意识到,哇哈哈其实也是宗庆后的婚内共同财产。 宗馥莉保底都能拿到她妈妈的那一半份额,老宗除非愿意让哇哈哈分裂掉,否则就只能让她来继承。
归根到底,现代法律广泛发挥作用,也不过最近几十年的时间,很多人都还没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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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飞的鱼 - 169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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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义成 - 164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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遥想当年少年勇 - 161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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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山巅峰 - 142 个点赞 👍
其她的我不懂,但我知道,她们一定会加强法院家属区的安保工作。
自己为啥遭报应,她不一定反思,但是遭了报应之后,她们一定会思考怎么反制报应。
在她们看来,她们遭报应,并不是她们自己做了伤天害理的坏事,而是全世界的叼闵,不能体会她们的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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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well - 127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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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尘 - 120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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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克思威 - 111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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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达人 - 110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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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AI元昭 - 103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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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蓝河绿 - 98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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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在远方的风 - 85 个点赞 👍
费某乙未经舒某同意
费某乙未经舒某同意
费某乙未经舒某同意
这句话很关键,舒某主张自己没同意,那么证据呢?
没有证据怎么就判定舒某的话是正确的呢?
凭她一面之词?
因为她在费某乙死了之后查了银行流水这个举动?
玩儿死无对证那套是吧?
法官在这个案子里拿没拿?没拿为什么这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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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改名的无名 - 57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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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峰 - 53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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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HertzZ - 49 个点赞 👍
刚刚看了裁判文书网的全文
大家可以自己去裁判文书网上搜,并下载。《舒某、费某甲赠与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5)新01民终2555号我这里给大家一句话介绍下案子:男方生前给了儿子233万,一部分是用于留学,上学,平常开销,还有205万买房子了(在西安)。现在男方去世,继母要求撤销赠与,返还205万。
这里面有几个点,首先,法院认为男方没有权利支配这笔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撤销了赠予,同时要求向女方返还205万,新闻没有说错。
这里有个点是,二审法官认为一审介入了财产分配,不妥当。但是,二审把赠予撤销后,也进行了某种形式的分配,要求把所有钱先返还给女方,这是否妥当?撤销赠予这件事,和现在把所有钱返还给继母这件事,是必然相关吗?撤销赠与后,继母可以另行起诉分配这笔钱。但是现在是直接把这笔钱先全款给继母保管,然后让儿子再另行解决分配问题,这样更合适吗?
特别是,当前这个财产是房子的形式,本身就很容易冻结,防止转移。另一方面,这两年房价情况大家也都清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让儿子卖房,很可能还要贴钱去还继母全款,然后再找继母要钱,这种方式是否恰当?
更何况,目前从继母口述这位儿子正在起诉自己,要求继承其他财产的情况来看。这位继母手中还拥有部分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配。此时为何要执意把所有的财产都放到继母手中?



这里还有个点是,男方这位父亲,给儿子凑的买房钱中,包含了卖掉了自己母亲(儿子的奶奶)房子得到的卖房款,而这个房子,是在婚前继承的。从道德角度来说,这样的判决会让群众很难接受,一位父亲,卖掉自己母亲的房子,给儿子买房子,去世之后,儿子却要卖掉房子,再倒贴钱,把钱还给继母。
从法律上说,这位父亲是在婚后卖掉的房子的,这个卖房钱确实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法理上此时的继母确实有一半。但是,这不符合常理,民法典讲究公序良俗,这位父亲的真实意思就是想卖掉母亲的房子给儿子买房,而并非想变成夫妻共同财产。这位父亲本来,完全可以先把这套房子过户给儿子,再让儿子出售,这样就能确保儿子很好的继承这笔财富,或者让继母签字确认放弃这部分财产。因此,只要这位父亲做得好,这部分钱继母是一分都没有的,但是这位父亲没有这么做,我想是因为朴素的老百姓有自己的价值观和默契,二婚夫妻,谁的钱就属于谁的孩子。现在法律撕毁了这种默契和朴素的价值观,否认了这位父亲真是意见的表达,用冰冷的法条去教条的解释,这样真的有助于化解矛盾吗?
当然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儿子提供的房屋资料都是复印件,并非原件。但是,法院如果愿意查明,这位父亲是否卖过房,房子是否从自己母亲手中得到,是非常容易的事。但可惜,从判决书中,似乎法官没有这个想法。
到最后,我看到的是,一位要破产的儿子,和一位爱自己儿子,却害了自己儿子的父亲。
再补充一个点,这里继母并没有拿出任何证据,证明她不知道这位父亲卖房子给儿子买房的事情。是法院认为继母没有追认买房这件事,就是不知情,所以应当返还。
最后,我们以后也许有机会,在FM中,听到这位法官对此的诠释和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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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良辰 - 42 个点赞 👍
这就是中国的狗屁法律。这个继母生前不知道自己老公向自己儿子转账吗?生前不说,死后说,法院还支持!这个父亲到死都不知道,自己给了儿子的钱还能被要回来,最后最好的情况也只是按照法律判决只能拿到这笔钱的1/4!这些都是些什么天打雷劈的法律呀,完全不顾社会人伦,不顾父子亲情,不顾公序良俗。以后二婚的夫妻死了另一半,都打官司向继子继女要回生前花在他们身上的钱吧!
另外,这个继母要追回钱财,不应该起诉他老公吗?为什么起诉儿子?他儿子是非法得利吗?那以后,夫妻一方向红十字会的大笔捐款,是不是也可以在另一半死后,向红十字会起诉追回,理由就是非法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现在哪些富豪向其他一些公益事业捐的款,他们死后,他们的配偶是不是也可以起诉追回?
提醒二婚的男人都看好钱,提前做好防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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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瓜 - 38 个点赞 👍
合理。
从中国的法律体系来看,没有家庭共同财产一说,只有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即使儿子成年了,也没有权利获得家庭财产的所有权。
如果成年儿子对家庭财产做出过贡献,或许可以提起分家析产之诉,主张一部分财产的所有权,法官也许会酌情判给他一些。
但题中的儿子一直在上学、留学,没有为家庭财产做出过贡献,没法主张对家庭财产的所有权,所以,家里的所有财产,都是由他的父亲和母亲共同所有的。
(前提是没有婚前财产协议)
继母跟亲生母亲的权利也是一样的,对双方婚姻期间的所得,都是老爹和继母的共同财产,父亲不能擅自支配。
这和原配向小三追回赠与的财产,是一个法律原理。虽然向小三赠与财产,大家觉得违反了公序良俗,判决返还,大快人心,但是它也是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支配的一个基本原理的。
儿子也是夫妻之外的第三人,向儿子的赠与,超出了必要的范围,也得父母双方都同意。
只不过,父母之爱子,恨不得掏心掏肺,倾其所有,一般都不会再追回来。这回是碰到了硬茬儿继母,不怕家丑外扬,还挑起了诉讼,大家觉得新鲜。
所以说呢,父亲没有经过继母的同意,赠与大额钱财,法院判决返还,是有法律根据的。
返回去之后,再把属于父亲的那部分给析出来,然后再按继承走就是了。
评论里有很多人为父亲和儿子鸣不平,口吐莲花的,我再说说继承这事儿。
父亲死亡后,儿子和继母都是继承人,如果父亲的父母还活着,那还有爷爷奶奶,按法定继承,他们都可以继承父亲的遗产。
所以,属于父亲的那一半,不光是儿子的,应由所有继承人共同继承。因此,不能判决儿子留下一半。法院判决全部返还,并综合其他遗产一起由继承人继承分配,没毛病。
另外,父亲的钱是共同财产,继母的钱也是共同财产。继母名下的钱,也要分出来一半作为父亲的遗产。假如,继母在婚姻存续期间攒了500万,那250万就是属于父亲的遗产,必须拿出来由各继承人共同分配。
如果儿子一分钱不用返还,或者只返还一半,然后起诉继母,让她交出她赚的钱的一半作为父亲的遗产来让大家一起继承,那你们说这对继母公平吗?
夫妻财产共同所有,是为了夫妻双方作为牢固的经济共同体,相互扶持,相互温暖。这个制度不是为了男人,也不是为了女人,政策没有偏向任何一个性别,现实当中啥情况都有。法院二审判决也很公正。还有大把的软饭男咋不说呢。
别说二婚的男人要看好自己的钱,要防着二婚媳妇,那二婚的女人也要看好自己的钱,别无端被继子分了去,这样,相互提防,相互算计,累不累呀!都不用再婚了!
上述分析呢,是基于这233万是双方婚姻期间所得的一个假设。
描述里没有说明这233万的来源,这钱是夫妻双方婚姻期间所得呢,还是父亲与继母结婚之前就有的呢?
因为父亲是二婚,在与继母结婚之前,很可能有自己的财产。如果是结婚之前的财产,那么,父亲有权自行支配,他赠与给自己的儿子,是他的自由,他人无权干涉,法院不应该判决返还。
描述里没有更多的信息,可能是双方的证据可以证明是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只是在描述里没有明确说明,或者法院推定是夫妻共同财产,从而判决返还,至于最后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可以留待继承案再具体调查和分配。
但如果儿子可以证明这233万是父亲与继母结婚之前就拥有的财产,那么,父亲对这笔钱有权自由支配,法院就不应该判决返还。
婚姻期间,夫妻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超出一定额度,一方不能擅自支配(有协议的除外) 不站队不引战,有些继母也是可怜人 清官难断家务事,法律是基本的道德,依法处理,就是守住了最基本的道德吧 查看全文>>
雪一不爱雪 - 35 个点赞 👍
舒某与费某乙原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3月15日登记结婚
费某甲自述2014年至2019年在大学上学,其中2016年至2019年7月29日期间在美国留学两人结婚在前,儿子留学在后,留学期间的开销,继母或许不知道具体数目,但肯定知道钱由男方出,而且数目不小。
舒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费某乙向费某甲的赠与行为系恶意串通转移共同财产
意思是继母无法提供【父子故意隐瞒继母偷偷买房】的证据,简单来说就是她无法证明自己【不知情】
换言之,男方给儿子花的钱继母当初都是知情的,否则可以一口咬定恶意串通转移共同财产,所以她现在咬定的是【未征得她同意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这种当初默不作声、不表同意也不表反对,事后反咬一口的行为,有没有一种强烈的既视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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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XL - 15 个点赞 👍
万一儿子的爷爷受不住打击,精神失常把继母一家全噶了,所有财产变成第一顺位继承人儿子的了,儿子给爷爷出了谅解书,老人家还有点基础疾病关不了多久取保就医出来了,真是人家悲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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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根 - 8 个点赞 👍
继母爽不爽不知道,法官是爽了,情绪得到极大满足,代入感拉满。这TM才是现实版爽剧导演!
小红书已经不值一提。判完逛一逛知乎,呦,果然这么多人不爽,那“我”可太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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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丘比丘 - 7 个点赞 👍
所以以后有钱人,如果想要把钱留给自己的孩子,只有唯一的选择
就是不结婚
我之前说赵露思最恨的人应该是小慧君,其他的很多女艺人基本都是这个路数,想通过闹解约,结果这条路被小慧君已经彻底堵死了
而现在
以后真的想要一个丧偶的有钱人结婚,只怕要么是婚前协议,要么就干脆只同居不领证了,最不济按次付费
没办法,不然的话成本太高了
要知道这个事情跟伏地魔,跟保养小三,跟转移财产是不同的
这是父亲给自己孩子的转账
换个说法就是父母给孩子的转账,在父母死后被法院认定为婚内转移财产,并且被追回
那么父母再婚的意义何在呢?
以这个问题的案例,是儿子起诉继母有关遗产继承的问题,而继母直接起诉丈夫在婚内期间给儿子转账233W,这些钱用来给儿子留学以及买房子用了
也就是说是正常的父母对于子女的开销,结果在法律意义上这个被认定为了婚内转移财产
我把这个延伸一下
就比如说,父母给孩子全款买了一套房子,父亲出钱,这套房子是孩子已婚状态下买的,写的是孩子的名字
孩子跟妻子离婚,妻子要求分割财产的时候带着这套房子
这时候父母先离婚,母亲起诉父亲转移婚内财产
那么问题来了,这套房子最后应该怎么判呢?
再退一万步讲,也就是只要孩子成年后,父亲给孩子买的一切东西,只要没有告知继母并且数额巨大,那么就算转移财产不?
再退一万步讲,是不是只要结婚了,丈夫所花的所有的钱,只要没有花在夫妻共同生活上,都算转移财产
同样,对于妻子是不是也有这样的要求呢?
那么对于再婚的双方,就是比拼谁活得更久了
有一个去世了
那么活着的这个人剩下的事情就是起诉对方转移婚内财产,然后把大额消费的钱都要回来
按照这个判决是不是这个思路呢??
这个思路根本经不起推敲跟延伸的
实际上这233W按照遗产继承的话,200W吧,好计算
100W是夫妻双方分割,剩下的100W是父亲的遗产,按照遗产顺位继承制度
第一顺位继承是儿子跟继母,那么也是一个人50W
我不知道法院判决的返还205W到底是什么原因
还是说真的把儿子这个第一顺位继承人当成小三了
最后算了算还需要给小三补偿,所以没有要求返还全部的233W
不过这个思路确实会给很多人敲响警钟,也就是自己有足够资产的前提下,如果想要把钱留给自己的孩子,那么就必须在再婚前把事情都处理好了
第一个,再婚前留好遗嘱,自己现在所有的资产全部留给孩子
第二个,再婚前签婚前协议,协议内标注好妻子的权利跟义务
第三个,再婚前好好培养自己的孩子,实在不行就别再婚了
都说多尔衮也搞不定带娃的女性
现在是多尔衮的资产也扛不住再婚女性一半一半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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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凉好个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