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大家科普一个法律概念,有些人觉得,一方擅自动用共同财产,另一方即便不认可,也应该只能撤回自己的那50%份额。
这是非常错误的认知,共同财产,并不是双方各占50%的份额。 打个不恰当的比方,是双方都占有100%的份额,只不过需要两人都同意,才能支配这个财产。
除非是一方死亡,或者离婚,共同财产的概念消失了,才会达成“析产”的效果,各拿50%的份额。
所以,具体到这个案件,一审的判决就是错误的,丈夫的赠与属于“无权处分”,如果要撤销,那就是全部撤销,不存在只撤销50%的情况。
一审倾向于和稀泥,二审是中院判的,必须经得起考验才行。。
赠与肯定是要撤销的,后续就是处理这个男人的遗产问题,有遗嘱的,遵照遗嘱。 没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人来继承。
有些人觉得还不对,按照这个男人的意愿,他肯定是希望自己的遗产全部给儿子继承。 结果赠与失效了,他大概也没留下遗嘱,结果就是妻子可能也要分走他一半的遗产。
我只能说,如果你不肯尊重法律,那就很难指望法律尊重你。 共同财产要“析产”,要么死亡,要么离婚。如果真的不想妻子参与进自己的财产,那就提前离婚,或者一开始不要结婚啊。
而且《民法典》也明文规定了,夫妻是可以书面约定婚前、婚后的财产的。 如果真的不认可共同财产,也非常想结婚,那也可以搞财产协议。
也要吐槽下,不少男人依然存在一种根深蒂固的认知,那就是,他并不觉得家庭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是需要双方共同同意才能支配的。 是下意识地认为:我就是一家之主,所有钱都是我的。由此还产生了不少财产纠纷。
这也难怪,因为几千年的历史都是如此。 就像是祥林嫂,她儿子死后,她的家业被大伯拿走,众人虽同情她,但也不觉得大伯做得有什么不对。 女人本来就是寄居在男人家的“客”,家业本就是男人家的。
但偏偏中国的法律内核,其实是来源于西方。 而西方对婚姻的认知,是有着浓郁的宗教色彩的:“男人要离开父母,与女人结合,合为一体”。
他们甚至认为夫妻的关系,还要比父子关系更亲密。 所以,古代西方哪怕女人地位低,但依然有很多女人继承亡夫的爵位和遗产,成为有钱的寡妇,吸引很多男人来追求。(不要说她对亡夫不忠,基督教的婚姻誓词,自古以来,其最后一句就是,直到死亡将我们分开)
所以,“共同财产”这玩意,是个舶来品,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内容。法国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的源头,而中国又正好也是大陆法系。
所以,共同财产就这么稀里糊涂地到了中国社会,而这与中国的传统又是格格不入的,很多人在潜意识里排斥不认可。
刚刚还刷到宗馥莉的话题,就看到有人在说,宗馥莉如何如何的不好,与其如此,老宗还不如让杜建英来继承哇哈哈。
撇开他对宗家的看法不谈,但以他的思维,就从来没意识到,哇哈哈其实也是宗庆后的婚内共同财产。 宗馥莉保底都能拿到她妈妈的那一半份额,老宗除非愿意让哇哈哈分裂掉,否则就只能让她来继承。
归根到底,现代法律广泛发挥作用,也不过最近几十年的时间,很多人都还没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