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看了裁判文书网的全文
大家可以自己去裁判文书网上搜,并下载。
《舒某、费某甲赠与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5)新01民终2555号
我这里给大家一句话介绍下案子:男方生前给了儿子233万,一部分是用于留学,上学,平常开销,还有205万买房子了(在西安)。现在男方去世,继母要求撤销赠与,返还205万。
这里面有几个点,首先,法院认为男方没有权利支配这笔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撤销了赠予,同时要求向女方返还205万,新闻没有说错。
这里有个点是,二审法官认为一审介入了财产分配,不妥当。但是,二审把赠予撤销后,也进行了某种形式的分配,要求把所有钱先返还给女方,这是否妥当?撤销赠予这件事,和现在把所有钱返还给继母这件事,是必然相关吗?撤销赠与后,继母可以另行起诉分配这笔钱。但是现在是直接把这笔钱先全款给继母保管,然后让儿子再另行解决分配问题,这样更合适吗?
特别是,当前这个财产是房子的形式,本身就很容易冻结,防止转移。另一方面,这两年房价情况大家也都清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让儿子卖房,很可能还要贴钱去还继母全款,然后再找继母要钱,这种方式是否恰当?
更何况,目前从继母口述这位儿子正在起诉自己,要求继承其他财产的情况来看。这位继母手中还拥有部分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配。此时为何要执意把所有的财产都放到继母手中?



这里还有个点是,男方这位父亲,给儿子凑的买房钱中,包含了卖掉了自己母亲(儿子的奶奶)房子得到的卖房款,而这个房子,是在婚前继承的。从道德角度来说,这样的判决会让群众很难接受,一位父亲,卖掉自己母亲的房子,给儿子买房子,去世之后,儿子却要卖掉房子,再倒贴钱,把钱还给继母。
从法律上说,这位父亲是在婚后卖掉的房子的,这个卖房钱确实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法理上此时的继母确实有一半。但是,这不符合常理,民法典讲究公序良俗,这位父亲的真实意思就是想卖掉母亲的房子给儿子买房,而并非想变成夫妻共同财产。这位父亲本来,完全可以先把这套房子过户给儿子,再让儿子出售,这样就能确保儿子很好的继承这笔财富,或者让继母签字确认放弃这部分财产。因此,只要这位父亲做得好,这部分钱继母是一分都没有的,但是这位父亲没有这么做,我想是因为朴素的老百姓有自己的价值观和默契,二婚夫妻,谁的钱就属于谁的孩子。现在法律撕毁了这种默契和朴素的价值观,否认了这位父亲真是意见的表达,用冰冷的法条去教条的解释,这样真的有助于化解矛盾吗?
当然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儿子提供的房屋资料都是复印件,并非原件。但是,法院如果愿意查明,这位父亲是否卖过房,房子是否从自己母亲手中得到,是非常容易的事。但可惜,从判决书中,似乎法官没有这个想法。

到最后,我看到的是,一位要破产的儿子,和一位爱自己儿子,却害了自己儿子的父亲。
再补充一个点,这里继母并没有拿出任何证据,证明她不知道这位父亲卖房子给儿子买房的事情。是法院认为继母没有追认买房这件事,就是不知情,所以应当返还。
最后,我们以后也许有机会,在FM中,听到这位法官对此的诠释和普法。